保险保护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协议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乙方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其他员工)使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甲方的商业秘密; (五)在代理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将全部归还甲方的计 划、草图、样本、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含有本协议第三条所述商业秘密的载体,也不保留其复印件和备份; (六)乙方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乙方过失泄露了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五条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要求乙方保密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 乙方是否在甲方任职,不影响乙方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三章 知识产权 第六条 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属于甲方专有或与他人共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 第七条 乙方完成的下列成果由甲方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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