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公司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 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 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条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集中运营、集中管理。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 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 第八条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披露自身的相关信息,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三)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服务电话号码; (四)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内容。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设立有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上披露与其合作的网站名称和网址等信息。 第九条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列明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的承保、销售主体; (二)保险合同全部条款和费率表,其中应当对保险合同中的犹。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