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20xx年发布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险公司应当参照本条(一)和(二)确定的投资乘数和价值底线,计算风险资产目标头寸,并据以动态调整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的头寸。 风险资产目标头寸 = 投资 乘数(账户价值 - 价值底线)。 风险资产目标头寸不得超过账户价值。 动态调整评估频率不得低于每周一次。 (四)公司应确定偏差容忍度,并据以调整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头寸。 这里的偏差容忍度,是指保险公司对风险资产的实际头寸和目标头寸的偏离可以容忍的程度。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除提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产品外,应采取批次销售的方式。 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并提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如果管理模式支持,可以不采取批次销售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批次销售,是指在约定时段内进行集中销售。 约定时段 不得超过 3 个月。 采用批次销售的,每一集中销售期均应设立一个对应的投资账户。 销售结束后,投资账户应封闭,但发生赔付、退保等除外。 第二十三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保险公司应在条款中约定销售期结束后的某日为投资开始日,该期间承保的保单将从该日起集中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集中销售期需在产品申报时进行详细说明。 保险公司应在客户投保时履行告知义务,需在投保书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其对应投资开始日。 第二十五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销售期间资金的投资活动仅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 流动性高的金融工具。 集中销售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为投保人所有,销售结束后应按各投保人的资金数量及投保时间公平、合理地分配到各投保人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集中销售期间退保的,应退还投保人全部保费。 第五章 责任准备金提取要求 第二十七条 变额年金保险责任准备金由单位准备金、非单 位准备金和保证利益准备金三部分构成。 第二十八条 单位准备金、非单位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参照《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计算非单位准备金使用的现金流不应包括保证利益收费及相关的佣金、营运成本和总部费用支出。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提取保证利益准备金,为保证利益准备金建立适合的评估流程,明确职责,并保证准备金评估流程切实实施。 总精算师需要依据审慎性原则选择准备金评估的模型、评估假设,定期更新评估假设并对结果的合理性和充分性负责。 第三十条 除 最低身故利益保证外, 保证利益准备金应取以下两种方法计算结果的较大者: (一) 蒙特卡罗随机模拟法: 计算方法 ( 1) 在每一个情景下计算该情景的“最大累计缺口现值”, ①在从评估日至 保证期满的整个预测期内,预测在未来每个时间点的 G值和账户价值 ,以及在未来每个时间点发生的保证利益收费,与保证利益相关的佣金、营运成本和总部费用。 预测时间点的 G 值在保证触发前为保单账户价值,在保证触发后为保单保证的利益。 保单提供最低年金给付保证的,保单保证的利益在保证触发后为最低年金领取标准的精算现值,评估方法和假设遵循有关精算规定。 时间点间隔不大于一。保监会20xx年发布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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