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知识点全面总结(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项税(别忘了运费。 )。 实际成本=(买价 +运费 +保险费 +其他费用) :无论何时发生,购销双方均在当期处理 自 2020年 7月 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247。 ( 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收入247。 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收入与相关应税收入额的合计 ,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对于这句话的理解,应当是 说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没有抵扣完的进项,不需要再补税,即教材所讲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需要将其转入存货成本。 九、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及管理。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 , 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 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 ①发电企 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②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③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④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⑤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⑥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特定货物销售: ; ; ; 以上无论销售者是谁,一律按征收率为 4%,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 /( 1+4%) 4% 无论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销售按 6%征收率征税、购进自来水按 6%征收率进行抵扣。 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247。 ( 1+6%) 十一、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同一销售过程针 对同一购买主体的,即为混合销售;不具备这两个“同一”的即为兼营销售。 ) ( 1)两项行为密不可分,有从属关系,判定为混合销售,依主营业务交一种税。 或者理解为:在同一销售过程中,针对同一购买主体,属于混合销售。 ( 2)两项行为可以分,为兼营。 或者理解为:不必在同一销售过程中,也不必针对同一购买主体,属于兼营销售。 ①分别核算的,分别交税; ②未分别核算的,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 (从高原则) ,以货物为主(指年货物销售额超过 50%)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视为销货,交增值税;以劳务为主的企业的混 合销售,交营业税。 十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主营和兼营分别核算分别交税,不分别核算交增值税 (从高交税)。 十三、进口货物征税 :有报关进口手续 : ①“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减或免,不能出口的要补税 ②是否减免税,仅由国务院统一规定 :不论进口人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均适用 17%或者 13%的税率,不存在 4%、 6%的征收率情况。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纳税地点为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纳税期限为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 15日内 十四、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基本政策 :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货物 ②必须报关、离境 ③在财务怍作销售处理 ④出口收汇已核销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城建、教育附加就不退了);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有: 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 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②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③特定出口货物:参见教材 53页所列内容,作一个了解即可。 : ①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 ②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只免不退。 但对占出口比重较大的 12种货物(如抽纱、工艺品等)特准退税。 ③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 :免货物不含税,就谈不上退税了 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属于免税货物)主要有: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 物、列入免税项目的避孕药品和工具、古旧图书、免税农产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及军品等。 (经批准属:国家对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出口环节照常征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是:如计划外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的货物,禁止出口的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 (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同时符合条件①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企业使用的商标;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 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条件之一: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 3)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③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条件 :①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③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D、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十五、六档出口退税率: 17%、 13%、 11%、 8%、 6%、 5%。 十六、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 “免、抵、退”税的办法 适用: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 (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 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应纳税额> 0的时候,就应当缴纳增值税,不能退税。 当应纳税额< 0的时候,继续以下的计算: ( 4)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 5)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6)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7)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0 留在下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应纳税额为负数的数额。 ) 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退税额,这个概念只表示一个差额,用于会计核算时,作为平衡会计恒等式之用,没有其他实际意义。 “先征后退”办法 (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外贸企业出 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埋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①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 12类出口货物,应退税额=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 ]/( 1+征收率) 6%或 5% 对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特准的 12类货物出口,提供的普通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使用规定,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②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 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6%或 5% (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 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注意,原材料的退税率与加工费的退税率可能不一致。 十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1 月 1日起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实行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纺”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数据进行核对的办法。 对生产企业申 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按企业申报的相对应的出口额或电子数据中的离岸价等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当月底前通知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在次月视同内销货物,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缴纳增值税。 如果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货物,还应缴纳消费税。 ( 1)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90 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 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 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 2)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①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247。 ( 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②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247。 ( 1+征收率)征收率 ( 3)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 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 1)按月统一办理退免税办法 ①注册开业时间超过 1年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且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退免税办法。 ②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内外销销售总额满 500 万元(含)以上,且外销比例超过 50%(含)以上的,在成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办理退税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级国税局批准,可以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退免税办法。 ( 2)年底一次性退税办法 不实行按月退免税办法的企业,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 ①退税审核期为 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出口业务。 ②其他不符合按月统一办理退免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新发生的出口业务。 ( 1)购买国产设备按规定可以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①非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保税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 ②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的工程项目,由承 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 ( 2)按规定享受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①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的生产企业。 ②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③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的料件。 ( 3)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①成员企业(分厂)委托生产型集团公司(总厂)出口的货物。 ②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从供货生产企业购进的与工程相关的出口货物。 ③保税区生产企业从区外有外贸权的企业购进用于生产出口加工产品的货物。 ( 1)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 2020年 6月 1日以后开具的,出 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 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纳税货物,仍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 (免)税认定管理 ( 1)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 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 2) 设备范围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中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十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 1)基本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时间来确定; ( 2)对于代销,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 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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