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考勤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 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 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 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 ,须向本部门负责人 (或其授权人 )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 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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