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压力管道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材料质量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的设计变更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同意。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的30 日内,向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移交竣工资料。 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管道补偿器的预拉伸或预压缩记录。 (二)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真空度试验记录。 (三)管道系统吹扫记录。 (四)管道系统隐蔽工程记录。 (五)爆破片、安全液封、阻火器等安全设施的安装记录。 安全阀试验、调试记录。 (六) 管道组成件、焊材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复验、补验报告。 (七)设计修改文件及材料代用报告。 (八)管道焊接工作记录及射线检测布片图。 (九)无损检测报告。 (十)静电接地测试记录。 (十一)高压管件加工记录。 (十二)管道绝热、防腐工程记录。 ( 十三)管道竣工图(含电子版空视图)。 (十四)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新、改、扩建压力管道及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履行审批及验收手续,工程竣工后,应组织包括有相关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 第四章 使用、修理和改造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第二十四条 从事压力管道管理、焊接、操作等项工作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 五条使用单位生产管理部门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压力管道的操作工艺指标(含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二)压力管道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三)压力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一般包括: (一)压力管道使用证。 (二)压力管道登记表(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 规格、材质、操作工艺指标、安装及使用日期、管件等情况)。 (三)管道空视图。 (四)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更新、修理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五)压力管道检验计划、方案和检验报告。 (六)压力管道异常运行记录、缺陷记录和事故记录。 (七)压力管道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台帐。中石化压力管道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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