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扩建工程电气设备及自控设备公开招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8. 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项目名称 项目现场 货物名称和箱号 毛重 /净重(用 kg 表示) 尺寸(长宽高用 cm 表示)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 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9. 装运条件 1) 卖方应负责国内运输和支付运费、保险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2)货物收据签收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3)项目现场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 10. 装运通知 “目的地交货价”的合同: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内陆运输七( 7)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 )、单价、总金额、启运地、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 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 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 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 12 米( m)、宽 米( m)和高 3 米( 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1. 交货和单据 卖方应在 交货。 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 /或其他单据 见合同条款第 10 条规定。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地、启运日期、卸货地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 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18 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2. 运输 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项目现场,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地,包括合同规定的运输保险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3. 伴随服务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 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 服务(如果有的话): 提供货物组装和 /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在卖方厂家和 /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 /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 取的现行单价。 卖方应提供合同中及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4. 备件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卖方应按照合同条 款资料表 /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的备件。 15. 保证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项目现场地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 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 陷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十( 10)天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内陆运费由卖方承担。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6. 索赔 如果卖方对质量问题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 16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 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的质量问题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 /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 /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如果在买方发 出索赔通知后三十( 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视为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 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7. 付款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详见“合同条款资料表”。 18. 价格 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19. 变更指令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 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 交货地点; 4) 卖方提供的服务。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 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 30)天内提出。 20. 合同修改 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1. 转让 本条不适用。 22. 分包 本条不适用。 23. 卖方履约延误 卖方应按照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 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除了合同条款第 26 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 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 24 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4. 误期赔偿费 除合同条款第 26 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 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每延误一周(不到一周的,按一周计算)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 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 25 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5. 违约终止合同 如果遇到下列一种或几种情况时,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 24 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条的规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经买方同意,卖方可以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6. 不可抗力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 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7.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 该合同的种植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8.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 (30)天内已完成 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9. 争端的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买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 合同语言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信函应用中文书写。 31.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律进行解释。 32. 通知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 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3. 税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4. 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2) 技术规格 3) 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 履约保函 三、 合同格式 合 同 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买方名称 )(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 卖方国家和城市 )的( 卖方名称 )(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 货物和服务简介 )而邀请投标,并接受 了卖方以总金额( 币种、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 )(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述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 合同条款 2) 合同条款资料表 3) 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 2技术规格 附件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附件 4履约保函 4) 中标通知书 3. 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 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双方在上述日期根据各自的法律签署本协议。 (此页无正文) 买方: 卖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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