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增值税的计算(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 2. 一般保证 ( 1)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3. 保证人 ≥ 2 人 ( 1)按份共同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 2)连带共同保证( 2020 年简答题) 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视为 连带共同保证 ,“保证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外不得对抗债权人。 4. 保证责任 ( 1)债权人转让债权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2) 债务人转让债 务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 书面同意 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3)主合同的变更 ( 4)保证、抵押并存 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考点 3】抵押 1. 抵押合同( 2020年综合题)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相关链接】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 抵押权的设立 ( 1)不动产 ( 必须登记、登记设立 ) 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解释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 2)动产 ( 可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抵押物的孳息 抵押设定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 但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 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4. 抵押物的出租 (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5. 抵押物的转让 ( 1)抵押物已经登记的 ①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 “同意” 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 “全部债务” 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解释】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全部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2)抵押物未经登记的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6. 抵押物依 法被 继承或者赠与 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7. 抵押物的灭失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优先受偿。 8.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①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②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9. 动产的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 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解释 1】动产的浮动抵押仅限于 特定的主体 设立,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解释 2】浮动抵押的设立以 合同生效为条件 (合同生效、抵押权设立),不以登记为要件。 但是,不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 3】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考点 4】质押 1. 动产质押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 交付 质押财产时设立。 2. 权 利质押 ( 1)有价证券的质押: 交付(登记) 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登记设立 ①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 协商同意 的除外。 ( 3)知识产权的质押: 登记设立 ①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 以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设定质权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 4)应收账款的质押: 登记设立 ①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考点 5】留置 1. 在 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 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2.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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