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国寿销售精英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仅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 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 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 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 被保险人按年领取的,从年金开始领取日的第二年起,每年的给付标准为在上一年给付标 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 5%增加;被保险人按月领取的,从年金开始领取日的第二年起,每月的给付标准为在上一年月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月给付标准的 5%增加。 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部分转换为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第十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万一网 中国最大 的保险资料下载网 万一网 中国最大的保险资料下载网 一、被保险人增加时,投保人 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于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减少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 本公司将个人账户下“个人基本缴费”和“个人补充缴费”的资金余额、以及个人账户下“单位基本缴费”和“单位奖励缴费”中归属于被保险人的资金余额,在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单位基本缴费”和“单位奖励缴费”中未归属于被保险人的资金余额,本公司根据投保人要求将其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或 划入投保人指定的其他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单位基本缴费 ”或“单位奖励缴费”。 各保单年度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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