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加 保险费 , 本公司扣除初始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对于每笔 追加保险费 , 初始费用比例不超过 5%, 以本公司 具体 约定 为准。 第十 条 明确说明 与 如实告知 订立 本 合同 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 明确说明 本 合同 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 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 本合同 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以退还 个人账户价值。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在 本 合同 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 一 条 受益人 被保 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 年金 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 的义务: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国寿 金账户 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第 四 页) (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 二 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 三 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与给付 一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 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年金给付条件 ,由 年 金受益人 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1.保险单;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作为申请人,填写保 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1。中国人寿保险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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