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相关法规、标准的情况介绍(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期  保质期  增加  贮存条件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产地(部分增加)  过敏原(推荐内容)  规格 修改的标示内容 不适用于食品储运包装标签和散装食品标识。 由于储运包装不属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旨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不必要按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 范围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 标示内容 食品添加剂  食品添加剂  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  功能类别名称 +具体名称 /国际编码( INS号)  与其他配料一同标示或建立添加剂项  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  小于总量 25%的复合配料中的添加剂,若符合 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17 示例   功能类别名称 +国际编码  功能类别名称 + 具体名称  功能类别名称 + 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 *(过敏原或个别无 INS编码)  附录 B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标示内容 定量标示和规格  配料的定量标示  特别强调添加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含量  特别强调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含量  净含量和规格  净含量:净含量 +数字 +法定计量单位 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 固、液两相物质食品应标示固形物含量  规格的标示: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 19 推荐标示形式,参照选用;可调整;应容易识读,并与推荐形式基本涵义保持一致。     附录 C 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 八大类,参照 CODEX STAN 1,规定对配料中的食品过敏原在配料表中以易辨识的名称标示,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 背景: 食物过敏是客观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但在现阶段我国对食物过敏尚缺乏风险分析的情况下,食物过敏的风险管理措施和风险沟通工作应当分阶段逐步开展。 非强制性标示内容 致敏物质的标示 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 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在标签内容  对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要求在标签上标示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  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 对于关乎商业秘密的内容如未在标签上表示,则应当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22 GB 2760202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标准的主要变化 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框架 食品添加剂 /营养强化剂 使用标准 GB2760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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