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田径竞赛规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一位理事会成员)或秘书长才能对代表大会已通过的章程作必要的文字修改,但不得对代表大会的决定作实质性的改动。 2. 技术和其他规则 ( 1)修改任何技术规则或其他规则的提案(除非由理事会提出),必须在代表大会前至少 6 个月递交秘书长。 只有会员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或常设委员会、地区联合会理事会才能提交修改技术规则的提案。 ( 2)通常只在 4 年一次的奇 数届代表大会上讨论修改技术规则。 下次将在 2005 年的第 45 届代表大会上进行。 修改规则的紧急提案可在任何时候提出,即使秘书长在代表大会前收到这些提案的时间不足 6 个月,但提案必须在代表大会上进行讨论和批准。 ( 3)附有技术委员会意见的报告,应在每届代表大会前至少 3 个月发至所有会员协会。 ( 4)理事会根据规则第 5 条 6( 3)行使权力,在紧急情况下修改的技术规则或其他任何规则,都必须在下一届代表大会上报告并得到大会批准。 ( 5)当修改技术规则的提案被代表大会采纳或理事会根据规则第 5 条 6(3)作为紧急情况决定进行修改 时,必须说明修改后的规则开始执行的确切日期,此日期应使所有会员协会都有充分时间进行准备,以使修改后的规则同时投入使用。 此日期通常应定在第二年的 1 月 1 日。 ( 6)只有技术委员会主席(或由该主席任命的技术委员会委员)或秘书长才能对代表大会已经通过的技术规则作必要的文字修改,但不得对大会作出的决定作实质性的改动。 3. 规则第 10 条 1( 3)和 2( 6)中所提到的文字修改,应首先向理事会说明,必要时应向代表大会报告。 4. 收编代表大会修改规则的国际田联手册,其英文版本必须在当年 11 月 1日以前出版,法文版本必须在当年 12 月 1 日以前出版。 第 11 条 规则的权限 国际田联理事会应是国际田联规则的解释者。 国际田联规则中没有规定的所有事宜均应由理事会决定。 涉及法律的决定,只有在国际田联代表大会批准之后才能生效。 第 12 条 国际比赛──运动员到国外比赛──运动员的资格 1. 下列国际比赛必须执行国际田联的规则和规程: ( a)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 b)位于该地区或区域的所有国际田联会员协会均可参加的洲际、地区或区域性锦标赛 (锦标赛特指由国际田联独享控制权,仅含田径项目的比赛 )。 ( c) 多国集团运动会(包含多项运动项目的地区或集团性综合运动会,国际田联不享有独辖权)。 ( d)洲际、地区或区域性杯赛和年龄组比赛。 ( e)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协会之间或几个会员协会联合举办的对抗赛、俱乐部杯赛。 ( f)国际田联特许的国际邀请赛。 见规则第 13 条 3( 2)。 ( g)地区协会专门批准的国际邀请赛。 ( h)由会员协会特许的允许外国运动员可以参加的其他比赛。 ★下列国内田径比赛也必须使用本规则: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和中国田径协会主办的国内、国际田径比赛。 二、全国工人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军 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国体育院校运动会田径比赛。 三、中国田径协会特许的田径比赛。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各行业体协、直属体育院校举办的田径比赛以及上述各单位举办的田径邀请赛。 五、地、市级田径比赛。 六、县(市)及县(市)级田径比赛。 2 .所有国际比赛或任何有外国运动员参加的比赛,均须经过国际田联、地区协会或会员协会批准。 为获得批准举办第 12 条 1( f)中的比赛,会员协会必须代表比赛组织者向国际田联申请许可证,见规则第 13 条 3( 2)。 在批准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f)( g)或( h)的比赛前,国际田联、地区协会或会员协会必须得到比赛主办者的书面保证: (1)遵守国际田联的所有规则和章程。 (2)如需要有关竞赛组织的所有资料,则需在 30 天内送达国际田联及审批此赛事的会员协会。 地区联合会或会员协会的授权必须提交国际田联理事会审批。 3. 任何会员协会无权批准举办国际田联规则第 12 条 1( h)规定的比赛,即除主办会员协会外还邀请 5 个以上会员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除非 : ( 1)运动员所属俱乐部隶属某会员协会;或 ( 2)运动员隶属某会员协 会;或 ( 3)同意遵守会员协会规则;和 ( 4)在国际田联负责兴奋剂检查的比赛中(见规则第 58 条 1),运动员须签署一份由国际田联拟订的协议书,保证其本人同意遵守国际田联有关规则、规程和兴奋剂检查程序准则(随时修改),并保证在与国际田联或会员协会发生争议时,只按照国际田联规则提请仲裁裁决,而不向国际田联规则范围以外的法庭或权力机构提交。 5. 在未得到其所属的国际田联会员协会的书面批准之前,运动员或俱乐部不能参加在本国(地区)以外举行的田径比赛。 任何会员协会不应允许没有参赛资格证明和参赛许可证的外国运动员参加任 何比赛。 没有原属会员协会的批准,任何运动员不得加入外国协会。 运动员现定居的国家(地区)会员协会未得到其原属会员协会的事先批准,不得在其他国家(地区)为该运动员报名。 6. 会员协会在批准运动员参加在国外举行的田径比赛时,应该说明允许该运动员和随队领队或教练员接受经费资助和零用金的天数,有关经费和零用金的规则详见第 14 条“经费”。 在比赛之后,会员协会可索取经费开支账目。 7. 参加在其他国家举行比赛的运动员(以上列举的国际比赛除外)应服从比赛举办国的田径法规。 8. 与运动员参加其他国比赛的协商,应通过 相关会员协会或运动员代理人,或直接与运动员本人进行。 任何个人、俱乐部、学院、大学或其他组织不应直接或间接向运动员发出正式邀请。 但是,会员协会可以授权其下属俱乐部与国外的俱乐部联系其所属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参加比赛的事宜。 这种授权的条件是相关会员协会能够随时了解相互联系的情况。 9. 会员协会的运动员接受其他国家教育机构的奖学金,其先决条件是事先取得规则第 12 条 5 中规定的该运动员所属会员协会的许可。 为此提供奖学金的教育机构应首先向其所在国的会员协会提交为该运动员提供的奖学金的性质和范围的材料,以便其代为向运动 员所属会员协会转交。 10. 在规则第 12 条 1( a)( b)和( d)的国际比赛中,各会员协会只能由其所属国家(地区)的公民代表参赛。 曾代表任何一个会员协会参加第 12 条 1( a)( b)和( d)比赛的运动员,不得再代表其他会员协会参加这类比赛,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 1)一国与另一国合并。 ( 2)签署条约所承认的新建国家。 ( 3)获得新国籍的运动员,只有在代表其所属的会员协会最后一次参加规则第 12 条 1( a)( b)或( d)的比赛之日起至少 3 年后,方可代表新的会员协会参加此类比赛。 如果相关的两个会员协会达成共识,此期限 可缩短为一年。 ( 4)如果运动员拥有或法律允许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公民身份,则参加比赛的条件是该运动员最后一次代表第一个会员协会参加第 12 条 1( a)( b)和( d)中的比赛至少经过 3 年。 如果相关的两个会员协会达成共识,此期限可缩短为一年。 11. 凡属于非国际田联会员协会的全国性协会或其他田径组织的运动员,可以参加除规则第 12 条 1( a)和( b)中列举的比赛之外的任何比赛,与国际田联会员协会的运动员同场竞赛的条件是: ( 1)相关会员协会或体育组织此时并非受到国际田联暂停会籍或取消参加某类比赛的处罚。 ( 2)比 赛举办国家或地区的会员协会经申请获得国际田联理事会事前批准或会员协会拟派运动员去非国际田联会员协会的国家或地区比赛。 ( 3)如比赛在非国际田联会员协会的国家或地区举行,则参赛的会员协会必须获得比赛主办者关于全面遵守国际田联规则的保证。 12. ( 1)当受到国际田联暂停会籍处罚的国家公民寻求成为会员协会资格的国家公民,他可参加其国内比赛的条件是: ,放弃以前的国籍,公开陈述此项事实,并通知相关会员协会。 ,没有其他会 员协会的运动员参加。 ( 2)运动员在新国家连续居住两年后,并且符合上述第 12 条 12( 1)的各项要求,方可参加第 12 条 1( f)( g)和( h)中的国际比赛。 ( 3)运动员在新国家连续居住三年并获得该国国籍后,符合规则第 12 条 12(1)的各项要求,方可代表其新会员协会参加第 12 条 1( a)~( e)的国际比赛。 ( 4)连续居住的日期应以 365 天为一年进行计算,从运动员进入其寻求获得国籍的国家之日起开始算起。 ( 5)在任意的连续 365 天中,该运动员在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国家领土上停留的总天数不可超过 90 天。 ( 6)按本规定 获得资格的运动员必须避免与被暂停会员资格的田径协会的任何成员一起参加田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表演赛、训练、担任教练员、裁判员、讲学、接受私人和公开采访。 13. 国际田联会员协会和所属官员、教练员和运动员不得从事第 12 条 12(6)所规定的活动,同已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协会官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等人员发生联系。 任何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将实施规则第 20 条中关于暂停会员资格和处罚的所有条款。 第 13 条 世界、地区和多国集团锦标赛──国际田联特许的比赛 1. 惟有国际田联有权组织或批准世界、地区和多国集团 的田径锦标赛。 2. 国际田联将在奇数年组织世界田径锦标赛。 3.( 1)地区、多国集团锦标赛或运动会、洲际对抗赛, 5 个或 5 个以上的国家参加的比赛。 除非国际田联理事会另有决定,所有地区或多国集团锦标赛或运动会、洲际对抗赛,以及 5 个或 5 个以上的国家(地区)派队参加的田径比赛,均须经国际田联批准。 除奥林匹克运动会以外,主办比赛的会员协会必须向国际田联提出申请,并随申请附上 150 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所有申请表格均须详细填写,提交至国际田联总部的时间至少在比赛日期前一年的 12 月 31 日前。 组委会必须保证被邀请 的国家均有国际田联会籍,希望参加比赛的非会员国家必须向国际田联申请入会,在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报名。 国际田联必须在寄发邀请前至少3个月收到其入会申请。 国际田联在事先得到绝对保证之前,不应批准任何洲际或地区性的锦标赛。 绝对保证是指被邀请的外国运动员和官员到达举办比赛国家 /地区之前,应有足够的时间得到入境批准,以便前往和参加比赛。 如果以后得知上述保证不能满足,则应将比赛移到能够履行上述保证的其他国家举行。 国际田联对规则第 12 条 1( c)中包括的运动会不享有独辖权。 如果理事会确信举办运动会的国家或地区的会员协会没有 采取可行措施,保证外国运动员和官员在到达比赛地点之前有足够的时间旅行和准备比赛,将不批准在此类运动会上举行田径比赛。 ( 2)国际邀请赛 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f)中的国际邀请赛须经国际田联批准。 必须由相关会员协会代表比赛组织者使用正式表格向国际田联申请许可证,并随申请附上 150美元或其他等值的货币。 必须详细填写所有申请表格,最迟在比赛前一年的 9 月 1 日前送到国际田联总部。 注:有关如何申请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b)和( f)中的比赛和获准前必须具备的条件的详细资料,可向国际田联秘书处索取。 4. 理事会可制定章程 以管理按国际田联规则举办的比赛,规范运动员、运动员代理人、比赛组织者和会员协会之间的关系。 理事会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修改或增补这些章程。 5. 国际田联应派一名代表参加所有特许的比赛,以确保国际田联的规则和章程得到遵守,其所需费用由赛事主办者负担。 旅费应由赛事组织者在其出发前往比赛地点的 14 天以前支付。 航班应由代表自己决定,在航程超过 1500 英里时,应提供公务舱往返机票。 比赛组织者还应在锦标赛或运动会田径比赛的最后一天以前支付代表的食宿费用。 该代表应在赛后的30天之内向国际田联提交报告。 对运动员的援助 注:以 下规则第 14~ 16 条是基于以下原则,即运动员的健康不得受到损害,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均不得因为准备或实际参加田径运动而导致本人处于社会的或物质上的不利境况。 运动员所属国家协会应将有关物质和财政援助掌握在尽可能合理和必要的水平上,以保证达到上述要求。 第 14 条 经费 下列有关经费的规则适用于参加规则第 12 条 1 中国际比赛的运动员。 这些经费包括: (1) 每日零用金。 (2) 交通、旅行、保险、食宿的实际开支,以及运动员离开常住地所需最短时限内的生活补助金。 (3) 同组织者协商的所有出场费及成绩奖。 注 1:通常情况下,运动员不得直接接受奖金。 会员协会应有权向运动员发行即付凭证或即付卡以授权运动员(或其代理人)直接接受奖金。 授予即付凭证或卡的条件是运动员和其代理人完全遵守国际田联规则和所属会员协会的章程。 注 2:国际田联可以要求比赛组织者提供所有向参赛运动员支付经费的材料。 第 15 条 提供设备和服务 运动员可以在其全国性协会管理下接受训练、比赛所需设备和服务的帮助。 这些帮助包括下列项目: (1) 体育装备和服装。 如制造商准备免费提供器材或个人装备时,则应由全国性组织负责分发。 (2) 各种事故、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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