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确认没有使用染色剂、一氧化碳等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品质、新鲜度产生错误认识的添加剂 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确认添加剂的成分 确认颜色是否鲜红色 保健食品 含有药物成分 不含有《药事 法》规定的医药品成分 该产品在出口国的使用历史 通过实验检查确认不包含《药事法》规定的医药品成分 添加剂及其制剂 使用指定外添加剂 不符合规格标准 添加剂的正确名称、基本物质、提取溶媒的种类 如包含多种添加剂,需确认各种添加剂的正确名称和比例 没有使用指定外添加剂 成份规格、制造标准符合规定 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确认成分规格 遵守正确的保存操作规范 21 器具及容器包装、玩具 不符合规格标准 确认材料、形状、颜色、对象年龄、用途 原材料的一般规格、材质规格、用途、制造标准等符合规定 通过定期的实验检查确认原材 料的一般规格、材质规格等符合规定 22 附件 12 食安发第 0323002 号 2020 年 3 月 23 日 尊敬的各都道府县知事 保健所所在市市长 特别区长 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长 关于 执行 2020 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的 通知 现根据《食品卫生法》( 1947 年法律第 233 号,以下简称“法”)第 23条第 1 项规定,基于食品卫生监视指导实施的相关方针( 2020 年厚生劳动省告示第 301 号),针对进口食品、添加剂、器具以及容器包装,制定 2020年度监视指导计划(以下简称“ 2020 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详见附件 11,并将根据同条第 3 项规定,作为政府报告对外公布。 请各都道府县等参考 2020 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针对国内流通的进口食品等实施监视、针对进口业者实施指导,同时为了 2020 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顺利实施,请各单位给予必要的协助。 23 附件 13 食安 输 发第 0330005 号 2020 年 3 月 30 日 尊敬的 各检疫所所长: 关于实施《 2020 年度进口食品等监控计划》的通知 根据 2020 年度进口食品等 监视指导计划制定了进 口食品等的监 控 计划 ,见附件 14, 望周知,以确保检查顺利实施。 期间如 发现农药残留等违反食品卫生法情况时,将另行通知实施强化监 控 检查, 如 没有特别通知, 实施期 从 强 化检 查开始日起为期 1 年。 特此通知。 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监视安全科 进口食品安全对策室长 (公印省略) 24 附件 14 2020 年度进口食品等监控计划 Ⅰ 进口食品等监督检查实施要领(通用事项) 1. 实施时间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2. 对象 ( 1) 食品等 A) 为另表第 1 中所列的食品,以下食品除外。 ( a) 故障食品。 ( b) 退回品。 ( c) 由海关人员告知的存在食品卫生问题的食品等。 ( d) 第一次进口日本的食品等。 B)监视计划的对象食品包括:提供了厚生劳动大臣登记检查机关、出口国官方检查机关的检查证明书的食品,以及根据进口食品等提前确认制度登记的食品,还包括过去提交了检查证明书、继续进口同一食品等。 ( 2) 检查项目 附表 1 中所列的食品群,检测项目为厚生劳动省令或通告中规定的项目、添加物、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原微生物等。 ( 3) 检查件数 为附表 1 检测件数栏规定件数,各检疫所按企画情报科检疫所业务管理室另行通知中分配给各检疫所 的食品群的检查项目及检查件数制定全年计 25 划,有计划地进行检查。 另外,对于与常年相比进口量剧增的品种或新认可进口的品种等,根据其进口动向、类似品种的违法状况、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加工方法等信息,认为需要进行单独的监督检查时,也可不按附表 1 进行检查。 从有效、高效率地进行监控的观点出发,对采取的检体,尽可能进行多个检查项目的检查。 3. 检查方法 ( 1) 检体的采取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 28 条进行收取,按照附表 2,根据食品卫生监督员的判断、随机抽取的具有批次代表性检查对象中采取检体。 采取检体时 ,按试验品操作标准作业书进行,并详细记录采取方法、采取货物的形态及表示事项等。 ( 2) 试验方法 从以下试验方法中,按照各食品的特性,选择适当的试验方法,并根据标准作业书正确、迅速地进行试验。 ( a) 食品、添加物等规格标准( 1959 年 12 月 28 日厚生省通告第 370号)中规定的试验方法(以下称告示法)。 ( b) 乳及乳制品的成份规格等省令( 1951 年 12 月 27 日厚生省令第52 号)中规定的试验方法。 ( c) 部长通知等规定的试验方法。 ( d) 厚生劳动省监修《食品卫生检查指针》中记载的方法。 ( e) 日本药学会编 “卫生试验方法注解”中记载的方法。 26 ( f) 其他 AOAC 等值得信赖的试验方法。 进行试验时,可以使用在真实度、精度及定量界限等方面与通知的试验方法具有同等或超过的性能上述方法之外的其它试验方法。 4. 向实施试验的机关发送检体 为了进行试验,各检疫所应将采取的检体保持在适于检测的适当状态,按企划信息科检疫所业务管理室发放的另行通知,发送给各试验进行机关。 发送检体时,为了送收检体及试验检查的顺利进行,应事先与接收方的联系人进行充分的沟通。 5. 报告结果 监控检查中发现违法时,指导进口者调查货物流通状况的同时,使用违反食品卫生法联系单,通过企划信息科检疫所业务管理室迅速通知本室。 6. 其他 ( 1) 监督检查时,尽可能避免偏向于申报重量少的、或由于进口者的申请而省略抽检等现象,对进口申报进行随机抽查。 ( 2) 对稻谷类、豆类等散装货物,通过指导进口者要在货物搬入前进行申报等方式,事先在时间上留有充分的余地,掌握进口状况。 在获得检查对象的货物的可以取样的时间、场所、同一保持货物的动向等信息后,迅速制定采取计划,并通知进口者。 27 Ⅱ 畜水产食品的监控检查实施要领 1.对象 ( 1)畜水产食品及其加工品。 A.食用肉( 含内脏) ; B.肉食制品 ; C.食用禽蛋 ; D.奶酪及其他乳、酪农产品 ; E.与蜂相关的食品(蜂蜜、蜂王浆、花粉等) ; F.水产食品(鱼类:鳗鱼、鲑鱼、鳟鱼、比目鱼等),水产动物类(虾、乌贼鱼、章鱼等)、贝类(只有贝柱的扇贝除外)等 ; *包括各种简单的加工品(干燥、热漂等),考虑原料的配合比例和加工程度,应选择可以进行适当行政判断的食品作为检查对象。 ( 2)检查项目及检查件数 A.抗菌剂 检查项目见附表 4,对各试验方法中分析对象项目进行检查。 检查件数遵照附表 1。 B.残留农药 检查项目遵照附表 5,对各试验方法中示出的分析对象项目进行检查。 另外,检查件数按附表 1 所示。 C.其他 ( a)肠管出血性大肠菌 O157 及 O26 28 检查件数:牛肉 598 件、不加热直接食用的非加热肉食制品 119 件、天然奶酪 119 件。 ( b)李斯特菌 检查件数:不加热直接食用的非加热肉食制品 119 件、天然奶酪 299件。 ( c)麻痹性贝毒、腹泻性贝毒 检查件数:二片贝 598 件、二片贝之外的贝类 59 件。 ( d)水银 检查件数:鳞介类 299 件。 ( e) PCB 检查件数:牛肉 59 件、猪肉 59 件、鳞介类 119 件。 2.检查方法 ( 1)检体的采取 A.每进口申报一次为一批,按附表第 2 的检查项目栏中“畜水产食品的残留有害物质等”栏。 但,进行微生物的检查时,按附表第 2 的检查项目栏中“微生物”栏。 B.采取的检体,进行微生物检查的除外,应在冷冻状态下送到试验实施机关。 ( 2)试验方法 对以下检查项目之外的,根据告示法或〈食品中残留的农药、饲料添加物或动物用医药成份的物质试验方法〉( 2020 年 1 月 24 日食安发第0124001 号、以下称“ 残留农药等通知法”)进行试验。 29 A.抗生素 按〈进口畜水产食品的有害物质监督检查实施要领〉( 1994 年 7 月 13日卫乳第 113 号)中的〈畜水产食品中的残留抗生物质简易检查方法(修改)进行试验,对判断为阳性的检体,根据该通知中的〈畜水产食品中残留抗生物质的个别推定法(修改)进行试验。 按上述方法判断为阳性的,进行物质名的定性及定量。 B.链霉素 蜂蜜,按〈 2020 年进口食品等监控检查的实施〉通知( 2020 年 3 月 29日食监发第 0329005 号)中附件 2 的附 2 进行试验。 C.硝基呋喃 以 AOZ( 3氨 基酸 —2—噁 唑啉)、 1—氨基酸乙内酰脲、 3—氨基酸 —5—吗啉甲基 —2—噁 唑啉及硝基糠腙为检查对象,根据告示法进行试验。 D.肠管出血性大肠菌 O157 及 O26 按〈关于肠管出血性大肠菌 O157 及 O26 的检查法〉通知( 2020 年 11月 2 日食安监发第 1102020 号)中的附件〈食品中的肠管出血性大肠菌 O157及 O 26 的检查法〉进行试验。 E.李斯特菌 按〈防止乳及乳制品的李氏杆菌污染〉通知( 1993 年 8 月 2 日卫乳第169 号)进行试验。 F.麻痹性贝毒、腹泻性贝毒 麻痹性贝毒,按《贝毒的检查方法 》( 1980 年 7 月 1 日环乳第 30 号)进行试验,腹泄性贝毒按《腹泄性贝毒的检查》( 1981 年 5 月 19 日环乳第 37 30 号)进行试验。 G.水银 水银按《鳞介类水银的暂定规定值》( 1973 年 7 月 23 日环乳第 99 号)中的附件 2 进行试验。 M. PCB PCB 按《食品中残留的 PCB 规定》( 1972 年 8 月 24 日环食第 442 号)通知中的分析方法进行试验。 31 Ⅲ 有关生食用鲜鳞介类的肠炎弧菌的监督检查实施要领 1.实施时间及对象 ( 1)强化检查对象食品 A.实施时间 2020 年 6 月 1 日至同年 10 月 31 日。 B.对象食品 ( a)在 2020 年在检疫所的监控检查,判定肠炎弧菌为违反法律的食品。 a.韩国产生食用赤贝。 b.台湾产生食用泉水台。 c.菲律宾产生食用海胆。 ( b)在 2020 年度的监检查,未被认定肠炎弧菌违法的食品中、在 2020年度认为违反的食品。 a.泰国产生食用虾。 b.韩国产生食用江瑶贝。 c.印度尼西亚产煮熟的红章鱼。 ( c)判明 1( 2)的食品为违法时,对该出口国的该食品,采取 1( 1)“强化检查对象食品”措施。 ( 2)强化检查对象 食品之外的食品 A.实施时间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32 B.对象食品 按食品、添加物等规格标准( 1959 年 12 月厚生省通告第 370 号),设定了肠炎弧菌成份规格的煮章鱼、煮蟹(限于食用时不需加热的)、生食用鲜鳞介类、生食用牡蛎(限于剥出的蛎黄)及冷冻食品(限生食用冷冻鲜鳞介类)。 ( 3)检查项目 肠炎弧菌 ( 4)检查件数 上述 1( 1)的对象食品中,检查该期间中 B、( a)和( c)的全部进口申报食品、对 B、( b),检查该期间中进行进口申报的 50%,该期间以外的 时间,与上述 1( 2)的食品一起按附表 1 的水产加工食品“成份规格等”栏规定的项目类别件数的范围内进行检查。 2.检查方法 ( 1)检体的采取 按照附表第 2 的检查项目栏“微生物”栏。 ( 2)试验方法 按告示法。 肠炎弧菌的试验中, 对“同等方法”和“认为有同等以上性能的试验方法”,按照 2020 年 6 月 29 日食基发第 23 号进行试验。 3.其他注意事项 ( 1)上述 1( 2)的食品检体的采取,要充分考虑食品种类、出口国、处理设施、进口者及过去的检查结果等,以生食用海胆及贝类等高污染的食品为中心,特别是在夏季,要有效地 实施。 33 ( 2)食品等进口申报完成证书的发行 对进行检查的任一个食品,在判明检查结果前,可以将食品等进口申报完成证书发给进口者,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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