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蓝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作医疗基金专户,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列为本年度参合对象。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乡筹县管制度,在县合管委的领导下,由县财政局社保科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统一管理,年初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报县卫生局、财政局审核,由县政府批准实施;年末编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接受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对合疗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实行由县合疗经办中心编制计划,由县财政局、卫生局双印鉴审批,由银行合疗支出专户分别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筹钱不管钱、管钱不用钱、用钱不见钱”的封闭式合疗基金管理方式。 9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风险基金、家庭账户基金和大病统筹基金三部分。 农民个人筹资的 50%进入家庭账户,农民个人筹资的另外 50%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作为大病统筹基金。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凭据承付、定期 核算、日清月结、按季公布、按年审计、账目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县合疗经办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制度。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只有持县合管办发给的《蓝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按规定在定点的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补偿。 第六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为年筹资总额的 10%,分 3年提取,提取后逐年上交省财政专户管理,动 用后在次年补足。 风险基金提取、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财办发 [2020]4 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个人家庭账户资金由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管理,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住院费个人支付部分、门诊医药费用,实行农民家庭自主使用,可以结转、继承,超支不补,结余转入下一年使用,但不得冲抵下一年度个人应缴资金。 第二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资金使用范围。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或确因急诊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药品费、检查费、 10 化验费、手术费、材料费、普通床位费、综合处置费等;批准实施的特殊检查、治疗、特殊材料费。 以上费用按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报销; (二)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按标准补助费用; (三)特殊门诊慢性病的诊疗补助费用(按照《特殊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资金补助办法总的原则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 实行分门别类,分为单病种定额付费、非单病种分段按比例补偿以及特殊门诊慢性病补偿。 对年终结余超过 5%的大病统筹基金制定二次分配方案,经县合管委批准并报经市合办批复后为当年住院患者进行二次补偿。 第三十一条 农民患病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形式和方法。 (一)住院补助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 起付线标准为:乡镇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 50 元 /人次,县境内的县级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 200元 /人次,县境外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市级定点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 500元 /人次,市级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 1000 元 /人次,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500元 /人次。 封顶线标准为 1万元,即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 为1 万元。 (二)县境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 具体报销参照《蓝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执行。 (三)非单病种补偿标准为,据当次住院医药费金额扣除起付线后属报销范围的分段按比例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在乡镇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为:住院费用小于 2020 元(含 2020 元)费用段补助 55%; 2020— 8000 元(含 8000元)费用段补助 60%; 8001元以上费用段补助 65%。 11 2.在县级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市级定点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为:住院费用小于 2020元( 含 2020元)费用段补助 45%;2020— 8000元(含 8000元)费用段补助 50%; 8001元以上费用段补助 55%。 3.在市级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为:住院费用小于 2020元(含 2020元)费用段补助 25%; 2020—8000元(含 8000元)费用段补助 30%; 8001元以上费用段补助 35%。 (四)急诊及外出补偿标准 急诊应尽量选择各地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办法参照“非单病种补偿办法”执行。 确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住院 3 日内向县新农合经办中心电话备案。 补偿办 法: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为 500元 /人次,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 元 /人次;按照此起付线和非单病种补偿比例进行计算后,按70%给予补偿。 在西安市以外务工、居住等的患者,应选择各地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住院 3 日内向县新农合经办中心电话备。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