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法律硕士全背诵(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治原则 (一 )权利保障原则 :⒈尊重和保障人权 :1 法治的所有价值目标都可以归结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 2 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1 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在 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一切主体义务的平等要求,对违法行为平等的追究法律责任,不承认任何法外特权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立法资源 3 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凡是,消除歧视与偏见。 ⒊权利和义务的相一致原则 :法治原则还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一致原则,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二)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内在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利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 (三)法 治国家的标志 :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四)法治国家的条件 :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高度民主的政治体制、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五)建设有中国特色法治国家的要求 :建立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与有效性、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要加强对法律职业者的专门化和高素质培养。 法律与社会 :(一)法律与生产关系 :⒈经济基础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基本内容、发展变化。 ⒉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 二)法律与生产力 :生产力通过制约生产关系的变化,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法律对社会生产力具有最终的依赖性;法律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影响生产力的发展(三)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 :⒈他们在经济基础、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意 7 志上、追求的社会目的上是一致;他们在意志属性上、表现形式上、二者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上、二者的稳定性程度上不同。 ⒉相互作用 :1 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2 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手段 3 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 义法的实现④不能把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对立起来,也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它们实际上是在功能上互补的 2 种社会调整方式。 (四)法律与道德 :2 者相互相互联系,相互渗透。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联系 :⒈社会主义道德对法律的作用 :1 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 2 社会主义道德是对法的实施的促进作用 3 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⒉社会主义法对道德的作用 :1 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 2 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 式。 2020 年法律硕士 背诵版(宪法学 ) 宪法学 1. 宪法的序言部分 :倒数第三段“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 ”“要反对大民族主义,特别是大汉族主义 .”总纲第 3 条民主集中制原则必记死 . 2. 第 7 条“国家是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而对于集体经济则是“鼓励,指导,帮助”,对非公有制经济则是“鼓励,支持,引导” 3. 第 10 条记住 . 4. 第 19 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的教育有 4 项,即“中等,高等,职业和学前教育” 5. 第 24 条“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教育” 6. 第 26 条“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没有生产环境等其他臆造的环境。 7. 第 30 条记死,必记。 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 8. 第 36 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次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记死 . 9. 第 38 条”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 .” 10. 第 40 条 :说的是检查公民的通信 ,只有在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并由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进行 .其他任何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 .所以 ,人民法院没有检查通信的权利 .民事案件也不能要求 检查通信 . 11. 第 条,对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但是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只能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 12. 第 43 条 ,只有劳动者才有休息的权利 ,换一个说法就是 ,非劳动者没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 13. 第 49 条婚姻家庭妇女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此处不包括社会 .而四十五条”公民在年老 ,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取帮助的权利”包括国家和社会 .,退休人员的生活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双重保障 . 14. 58 条 ,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包括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15. 59 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持 .” 16. 60 条全国人大的任期 ,要记清楚”二个月” 17. 第 61条 ,临时召开全国人大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五分之一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记死。 18. 第 62条,记住。 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包括 :国家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查院检查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全体组成人员。 19. 全国人大决定国务院全体人员的人选,决定除主席外军事委员会 全体人员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除院长以外的其他的组成人员则是由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 20. 根据第 67条可知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国务院除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以外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特别要注意“虽然国务委员不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但是人大常务委员会没有对他的罢免权。 ” 8 2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查长的任免由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 22. 第 67 条第(十八)“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是人 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但是根据第 80条“宣布战争状态”是国家主席的职权,这是因为国家主席是根据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来发布命令。 因此考试时特别要分清到底是决定还是发布命令。 23. 第 68条,“副委员长和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没有委员。 第 87 条“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没有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 24. 第 68 条,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 第 88条,总理,副总理,秘书长,国务委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25. 第 89条,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 ,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 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 省,直辖市(没有自治区)决定乡。 民族乡,镇的建制。 26. 审计机关服从国务院总理的领导。 县级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注意,没有“报告工作”。 第 91 条和 109 条。 嘿嘿,把条数写出来,免得老婆懒,不去找。 27. 第 94 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但是没有报告工作。 这是因为军事委员会的东西都基本上都属于军事秘密,而人大和常务委员会都那么多人,军事秘密是不可能公开的,所 以,不需要报告工作,只需要负责。 28. 第 96条,切记。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只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因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性质上的描述也是“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而并没有说是国家权力机关。 而第 2 条“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更明确的说明了权力机关只可能是人民代表大会,而不包括各级常务委员会。 29. 根据 96 条和 109 条,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设立审计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则要设立常务委员会。 30. 第 97 条,人民代表的选举,必记死。 第 100 条,地方性法规 的制定,它的指定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而不是人民政府。 并且他不需要报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只需要备案。 31. 第 101 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查长。 ”可以这样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是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因此地方的人民法院和检查院一把手也应该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选举或则罢免人民检察院检查长,须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是因为,检察院实行是双重领导体制,上级检查院对下级检察 院是领导关系,所以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检查长。 32. 第 102条,只要记住,凡是间接选举的的代表都需要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直接选举的代表都对选民的监督就 ok。 因为选举的原则是 :被谁选举出来,就对谁负责并受谁监督。 间接选举是由选举单位选出来的,而不是选民选举的。 所以,他对选举单位负责。 33. 第 112 条,民族自治机关,只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不包括常务委员会。 34. 民族自治地方一把手,即区长,州长,县长必须由该民族公民担任;而常务委员会中则有该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皆可。 35. 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不包括常务委员会,更不是政府。 反过来,也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6. 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 必须看指南并记住。 可能出分析题。 37. 根据 128 和 138“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不仅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而还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但是这些都不包含“报告工作” 38. 宪法地 100条因为有后面的立法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实际上已经成为废条。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7条和第 43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教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们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并颁布地方性法规,经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39.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11 条,临时召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是“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 ” 40.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13 条和 15条“从乡至最高级的各级人民代表大 9 会举行会议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 4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3 条县级以后上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秘书长和主席团”,副秘书长由选举出来以后的主席团决定。 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只选举主席团。 42. 间接选举的范围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这五个”其他 的一切地方都实行直接选举。 43.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4.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22 条,地方各级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可以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而副职领导人只能进行差额选举。 45. 地方各级人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26条“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的罢免案。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因为乡级地方没有常务委员会,也没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46.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27 条 :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乡,民族乡,镇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 因为乡级没有人大常务委员会。 47.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28 条 :提出质询案的主体是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48. 地方各级人大、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30 条 :省,自治区,自治州,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就是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 49.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31 条第 52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一之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 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 50. 地方各级人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38 条 :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51.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41条,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常务委员会设立秘书长;县包括县以下的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不设秘书长。 52. 间接选举的地方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直接选举地方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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