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司法考试必备民法笔记(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制度打架。 追认权是维护本人的利益,善意取得是维护第三人的 交付以前适用效力未定,交付以后适用善意取得。 先占只有动产。 抛弃物:废弃物品。 无主物或国家或集体,抛弃物也是无主物,只能是先占。 捡来的钱是无主物。 野兔等不受保护的可以。 遗失物:失物招领后,招领过时效后归国家所有。 基于除斥期间丧失取得权。 埋藏物:有继承 人的归国家。 有重大文物价值的归国家。 添附:复合(能够分的)、混合(不能分)、目前不承认不动产与不动产的复合。 加工:形成新物的。 归不动产所有人,但要给动产所有人价格补偿。 原物价值一大一小,价值大的所有,要给小的补偿。 价格差不多,双方共有。 法院支持补钱的方案还是支持拆下的方案。 如果是按侵权处理,就要拆。 如果是按照添附的话,要补钱。 侵权行为与添附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 恶意的就是侵权行为,如果是没有恶意就是添附问题。 违章建筑问题不产生权利。 建坟的问题是侵权问题。 建窑的问题是侵权问题。 强调添附是原始取得方式,不是传来取得。 合作建房约定不明双方共有。 (不适用添附) 第十章共有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基于整个具有共有权。 处分共有份额,一是转让二是抛弃。 必须通知其他共有人,因为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是基于整个具有共有权。 处分共有份额,一是转让二是抛弃。 必须通知其他共有人,因为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通知了,如果都主张优先购买权:书采纳观点是由处分人决定。 (主流观点) 抛弃的份额归谁。 归其他共有人享有。 怎么享有。 不能说是共同共有,按照个自份额享有。 依弹性。 按份共有人之一处分共有物:如果是动产,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如果登记转让了,也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外部关系:形成对第三人的债的问题(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 )主流观点:根据债的性质划分,如果可分之债,按份共有人就负按份责任,如果是共同共有就按连带责任。 一种是对共有物的修理费,另一是对共有财产上形成的税。 其他认为是连带之债。 共同共有: 对整个共有物平等的享有权利。 不享有份额分配权也不享有处分权。 共同共有基于关系的存在:基于夫妻、基于家庭、基于共同继承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在继承或赠与的情况 下,明确指定的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属于一方。 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不是实行约定制,应当是属于夫妻共有。 一定是收益,表现为货币,如果没有表现为货币,就不是共有财产。 如画,画家画好了没有卖,是个人财产。 收益还包括约定取得的收益(但要是能够取得的) 家庭共有财产是所有家庭成员都享有还是作出贡献的享有呢。 主流观点是所有成员都享有。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 客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只能是不动产。 所以在动产上不能产生用益物权。 一定是以用益为目的,有期限。 地上权(在他人土地上所享有的权利,一条是建筑,二是种植。 )永店权就是地上权。 包括三个: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是讲在他人地上进行通行、排水、通风等有点象相邻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取得方式: 划拔:能不能转让划拔租。 转让可以,要被交土地出让金,要抵押也可以,必须是为了公益,公益抵押,实现抵押权要被交土地出让金。 出让: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做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签定合同,要交土地出让金。 转让:其他的民事主体都可以转让。 期限不能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期限。 用途:不能变更原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如果要变更可以去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变更。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太好命题 实践中肯定的:期限最长 30 年,转包要经过发包人同意,现在包括农民农业公司农村合作社都可以, 扩大了 城镇居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 不能抵押。 出卖出租房屋后就不能申请使用宅基地。 只能建生活用房,不能建生产用房。 典权:只有习惯法上的典权 审判上有四条,民通上有四条 目前叫典权有法律依据的是城镇私有房屋可以设立典权。 典权的成立是以典价的交付为标准。 维修义务谁承担:典权人是用益物权,维修由典权人承担。 价钱可以在出典人回收的时候可以充抵。 典权人能否转典。 可以,但要经过出典人同意,不能超过原典价。 典权人能不能进行抵押。 不能。 出典人可以抵押。 可以,但要告知已设典的事实。 能不能卖。 可以,但要先行通知,典权人享有优先购卖权。 典物要回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收,典物就归典权人, 30 年就视为决卖。 回收的时候按原典价支付典价,不是按照回收时的典价。 典权人可以要 求出典人将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第十二章担保物权 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立的。 抵押不能约定时间:担保物权是主债消灭而消灭,主债没消灭担保物权就不能消灭。 所有担保物权都有从属性,如果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受主债的效力影响是错误的,是有从属性的。 如果约定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主债有效担保物权才有效,也可以单独无效。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存在在整个抵押物上,不可分。 抵押权 抵押财产: 性质:将来的财产能否设置抵押。 原则上不能。 有例外:( 1)建造中的船舶,建造中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 必须登记。 ( 2)在一审辩论结束之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主要是公改房,进行了抵押情况下用的) 在他人的财产上能不能成立抵押权。 (一般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主流观点:不能。 禁止流通物上不能成立,限制流通物上是能成立的。 种类:可以抵押的财产:房屋。 表现为公益设施的 房屋不能成立抵押权。 医院医疗用房、学校的教学用房。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汽车到交通部门、林木到林木管理部门。 没有登记的机关,没有登记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9 条(担保法解释)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公益设施、所有人不明的财产、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 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抵押权不受影响。 (消除地方保护) 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哪些是 确定的: 抵押财产必须是确定的,如果说以全部财产设定抵押是集团抵押,不能说无效。 集团抵押在学理上承认,法律上没规定。 担保的债权数额应当是确定的。 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 期限的条款约定是无效的,主债权因诉讼时效经过,抵押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 不能适用 67 条规定。 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但有时间限制: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除斥期间) 约定留置:债务人不能清 偿债务人的债权约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是无效约定。 对质权留置权都无效。 在职权中间在容业质(当铺)的情况下有效。 抵押权人享有竞买权。 抵押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是无效的。 物权中才有,且法律规定。 一般登记到公证部门,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抵押物不转移占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抵押人。 只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不能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不能烧、吃)。 法律上的处分受限制:转让必须告 知抵押权人,否则无效。 不能依照合同法,要依照担保法。 追及性的前提是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如果同意了就没有抵押权了。 一是动产善意取得的限制二是不动产登记取得限制 抵押人的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不能抛弃抵押物,不能不合理的使用抵押物,如果因保管不善可以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抵押物或提存或提前清偿。 如果因不可抗力灭失,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抵押。 这时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债转变为普通之债。 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效力如何。 抵押权能 不能及于从物。 及于从物。 抵押权的效力及不及于孳息。 一般不及于孳息。 有例外:在法院扣押期限产生的孳息。 房与地的问题:土地抵押了,房子能不能卖。 可以,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 如果房子设定抵押权,卖房时土地也要卖掉,但土地使用权所卖的价金不能适用抵押。 适用地随房走的原则。 都要进行登记。 实现抵押权的顺序: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适用多个抵押,但不能重复抵押(超过价值)。 登记在先的先清偿。 同一天登记,不同地方的,是以同一天登记同一顺 序。 58条。 如果都没有登记,合同签订在前的先清偿,签订在后的后清偿。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质权: 动产质权:成立一定要交付占有。 多数是简单交付。 也可以单据交付。 (拟质交付)没有交付没有完成交付就不成立。 禁止流通物不能质押。 限制流通物可以质押。 黄金 文物。 实现的时候向国家有关部门来实现。 动产多数没有权利证明吗。 多数没有。 占有就是证明。 脏物和遗失物上不能取得质权。 质权是否有善意取得。 主流观点是可以的。 共有物上设置质权,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 也是可以的。 质权人控制: 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但不享有所有权。 孳息首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费用,然后作为质权。 对于孳息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能不能转质。 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承诺转质是允许的不效的。 承认了质权的善意取得。 责任转质是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将质物转给别人,不产生新的质权。 承诺转质是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是有效的。 因为转质权人保管不善,由谁承担。 根据担保法,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责任。 坚持合同的相对性。 质权人享不享有使用质物呢。 不享有。 保存质物的价值偶尔使用是可以的。 质权人享不享有出租的权利。 不行。 质权人能不能将质物进行抵押。 不行。 抵押必须是自己所有的财产。 也不可以抵押给出质人。 质物发生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由所有权人出质人承担。 保管费用由谁承担。 由出质人承担。 权利质权:一定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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