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司法考试必备商法笔记asp(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业中的义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 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 20 条 )。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 事责任。 (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引起个人独资解散的原因很多,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 1)任意解散 ( 2)强制解散 (3)法定解散 专题三 外商企业法 (一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设立条件 ①采用先进技术服务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②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③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④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出资期限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 合营各方未能在合营合同规定的上述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出资比例 外国合营者出资比例不少于 25%。 可以增加但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期限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 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1个月内 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解散事由 ①合营期限届满; 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③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④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⑤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⑥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二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设立条件 (1)产品出口企业; (2)先进技术企业。 出资比例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对合作各方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确定。 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 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等变化,确需减 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组织形式 法人型企业或合伙型企业。 管理形式 (1)董事会制; (2)联合管理制; (3)委托管理制。 合作期限 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 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 l80 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解散事由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 )外资企业 设立条件 ① 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② 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刃%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禁止行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通信;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企业的其他行业。 限制行业 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 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年内缴清。 其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 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90 天内缴清。 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 180 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解散事由 ① 经营期限届满; ②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③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④ 破产; ⑤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⑥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专题四 票据法 (一 )票据的特点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二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种类 ①基于出票行为产生的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无因付款的关系; ②基于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请求付款的关系; ③基于承兑人与持票人之间担保承兑付款的关系; ④基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前手与后手的关系; ⑤基于票据担保而发生的保证人与持票人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①出票人;②受款人;③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①背书人;②保证人;③参加付款人;④ 预备付款人 非票据关系 ①原因关系;②票据预约;③资金关系。 (三 )票据行为 条件 ①实质要件,指票据当事人须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真实的意思表示。 ②形式要件,指票据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票据的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的事项、可选择记载的事项和不得记载的事项三类。 其中必须记载的事项指票据法规定的,如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付款和受款人、签名盖章等;可选择记载的事项如票据的保证等;不得记载的事项,也称有害记载事项,如保证人不得在票据保证中附加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等。 代理 ①当事人的代理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活动,适用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代理的法律法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的权限内所为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②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如果签章人拒绝承担支付的责任,除非他能举证其签章行为具有委托代理关系,并且是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否则就导致追索和承担票据责任及其他的法律责任。 ③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四 )票据权利 种 类 ①付款请求权; ②付款追索权。 取得原则 ①持票人就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票据权利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②凡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③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 ④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取得方式 ①原始取得 ②继受取得 权利期限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 ②见票即付的 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五 )汇票 汇票当事人 ①出票人; ②收款人; ③付款人 付票日期 ①见票即付;②定日付款;③出票后定期付款;④见票后定期付款。 签发汇票的法律后果 ①汇票经签发后,即代表一定的资金数额,由于汇票是一种票据,其功能主要可作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所以,该汇票可作为通 货在市场上流通 (转让和贴现 ),并可为持票人融资提供担保 (质押 ); ②出票人须将汇票交付收款人才算签发, (收款人出票则由付款人承兑后才算签发 ),收款人收取汇票后即享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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