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刑诉彩色笔记(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二 )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情形的, 不予准许。 (只能拒绝一次 ) 注意 :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 十日 止, 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注意两点: ①根据刑法 306 条的规定,辩护 人的证据义务里不包括“辩护人隐匿证据”,法律不惩罚辩护人隐匿证据的行为,刑诉法 38 条虽然规定了“隐匿”但应当以实体法为准;②无论辩护人怎样威胁、引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供述,法律都不惩罚。 与 侦查阶 段 法律帮 助 权的区 别 : 96 条。 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1)时间 法律帮助者: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身份:辩护人和法律帮助者 (3)权利: 法 律 咨询;代 理 申诉、控 告 ;申请取 保 候审;了解涉 嫌 罪名;会见 并了解案情 (无 通信权利 ) 共 同犯罪中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个法律帮助者,但该律师不可以会见任意一人。 助 制 度 刑事诉讼 法 有 下列 情 形可向 法 律援助 机 构申请 法 律 援 助 : (1)犯罪嫌疑 人 在被侦查 机 关第一次 讯 问后或者 采 取强制措施之 日 起,因经济 困难没有聘请律 师 的; (2)公诉案件 中 的被害人 及 其法定代 理 人或者近 亲 属,自案件移 送 审查起诉之 日起 , 因经济困 难 没有委 托 诉讼代 理 人的; (3)自诉案件 的 自诉人及 其 法定代理 人 ,自案件 被 人民法院受理 之 日起,因经 济困难没有委托 诉 讼 代理 人 的。 另外 , 公诉人 出 庭公诉 的 案件 , 被告 人 因经济 困 难 或 者其他原 因 没 有委 托 辩护人 , 人民法院为被 告 人指定 辩 护时, 法 律 援助 机 构 应当 提 供 法 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 、 聋 、 哑 人或者 未 成 年人 而 没有委 托 辩 护 人的 , 或者被 告 人可能被 判处死 刑 而没有委 托 辩护人的 , 人 民法院 为 被告人 指 定辩护 时 , 法律援助机 构应当提 供 法律援助 , 无须对被告 人 进行经 济 状况的 审 查。 《 法律援助条例》第 15 条规定:本条例第 11 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 24 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 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1)刑事公 诉 中 代理:时 间 ;与辩护 人 的权利对 等 , 不享有会见 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通信权。 (2)刑事 自 诉代理: ① 时间: ② 全权委 托 的表述 : 实体权 利 的处分 必 须经过 特 别 授权 第七 章 刑 事证据 特 征 与非 法 证据排 除 规 则 证据的三 性 :客观 性 、关联 性 与合法性 非法证据 排 除规则: (1)排除 范 围 : 以刑 讯 逼供 或 威胁 、 引 诱 、 欺骗 等非 法的方法 收 集的犯 罪 嫌疑人 供 述、被害人陈 述 、证人 证 言 ; 不 排 除实物 证 据。 (不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因为辩解是无罪辩解 ) (2)效 果 : 以上证 据 不能成 为 认定被 告 人有 罪 的 证 据 ; (3)处罚:侦查人员以上述方法收集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要求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举例:侦查人员打张三,张三说“不要打我了,不是我干的,是李四干的”,这份证据可以作为对张三的定案依据,因为这句话对于张三属于“辩解”,但不能作为对李四的定案依据,因为这句话对于李四属于“证人证言”。 据 的 种类 证 据的法定形式:刑事诉讼法 42条规定了 7种: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 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1)物证与书 证 :区别在 于 物证是以 其 外部特征 、 存在场所和物 质 属性证明案 件事实的证据 ; 而 书 证是以 其 记载的 内 容和表 达 的思想 证明 案件事实 的 证据。 二 者 的联系 在 于存在书证物证 同 体的情 况。 (2)证人证言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不能作证人。 证人作证的规则 : A、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 B、证人作证优先规则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3)被害 人 陈述 (4)犯罪 嫌 疑人、 被 告人供 述 与辩解 : 仅有口供不能定案 ★ 共同犯罪中对作案分工的描述是口供,仅有口供也不能定罪。 但对自己未参与的其他案件的描述是证人证言。 (5)鉴定 结 论 ★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公安、检察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 ,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 定或者重新鉴定。 ★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鉴定 : 3种 人身伤害 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 重新鉴定 对 精神病 的医学鉴定 保外就医 也需要 省级 政府指定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 (6)勘验 检 查 笔录:案发后 (7)视听资料:必须是案发时或案发前 (比如: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时所作的录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 因为这不是案发时或案发前录制的 )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必须通过高科技终端设备才能显示出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例如:侦查人员从电脑里打印出的资料就属于视听资料, 而不是书证,因为资料是侦查人员打印的,而诉讼不能创造证据,因此这里书面资料只是对视听资料的一种固定形式 ) 据 的分类 (1)原始证据 与 传来证据 : 分类标准 为 证据的来 源 ,凡是直接来 源 于案件事实 ,未经转述的证 据 是原始 证 据 , 即第一 手 资料 ; 凡不 直 接 来 源于案件 事 实 , 经过复 制 或转述 的 证据 为传来证 据 ,即第 二 手证据。 (2)有罪证据 与 无罪证据 : 分类标准 为 肯定还是 否 定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实施 了犯罪行为,凡 是 能够证 明 肯定犯 罪 事实存 在 的且犯 罪 行 为 是犯罪嫌 疑 人实施的 证据是 有 罪证据;凡是能够 证 明 犯罪 事 实 不存在 , 或 者能够 证 明犯罪 嫌 疑人被告 人 未实施 犯 罪行为 的 证据是无 罪证据。 (3)言词 证 据 与实 物 证据 : 证 人证言 、 被 害人 陈 述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 人 供 述和 辩 解、 鉴定结论 是 言词证 据 ;物证 、 书证、 勘 验检查 笔 录 为 实物证据 , 视听资料 一般为 实 物证据。 ★ (4)直接 证 据 与间 接 证据: ① 划分标 准 为与案 件 主要犯 罪 事实的 证 明关系 , 能 够 单独 直接 证 明案件 主 要事实 的 证据为直接证 据 ;不能 单 独直接 证 明案件 事 实的证 据 为 间 接证据。 ② 主要犯 罪 事实: WHO DO WHAT(NOT DO WHAT)。 与主要事实无关的证据不纳入此种分类 中,比如:犯罪嫌疑人已满 16周岁未满 18周 岁的证据。 ③ 依据间 接 证据定 案 的标准 : 四个标准同时具备才能做出有罪的认定: 每一次间接证据都要查证属实 每一个事实环节都有证据去证明 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都没有矛盾 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结论唯一 肯定型直接证据: 一个证据能单独、直接地指出案件主要事实 →是谁实施了什么犯罪 (无论这个证据是真是假,都不影响 )――― 两个缺一不可。 否定型直接证据: 一个证据能单独、直接排除发生了什么犯罪或着排除犯罪人是谁 —— 只需否定其中一个要素即可。 ◆ 物证都是间接证据 ◆否定性的鉴定结论是直接证据 讼 证明 (1)证明 对 象的内容 ① 实体法 事 实 :犯 罪 构成要 件 的事实 , 包括定 罪 与 量 刑两个方 面。 ② 程序法事实:回避、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耽误、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等。 ③不必提 出 证据证 明 的 : 为一 般 人共同 知 晓的常 识性 事实 ; 人 民 法 院生效 裁 判所确 认 的并且未依 审 判监督 程 序重新 审 理 的事实 ; 法律 、 法 规 的 内容以 及 适用等属 于审判 人 员履行职务所应当 知 晓的事实 ; 在 法庭审 理 中不存 在 异议的 程 序事实 ; 法律 规 定的推 定 事实。 (2)证明 责 任的分担 ①公诉案 件 由 检察 院 承担证 明 被告人 有 罪的责 任 ; ②被告人不承 担 证明自己 无 罪的责任 , 但有例外 ; (巨额财产来源 不 明罪,非法 持有国家机密绝 密 文件物 品 资料罪 ) ③自诉案 件 由自诉 人 承担证 明 责任; 否 则法院 说 服 其 撤诉或裁 定 驳回起 诉。 ④ 人民法 院 不负证 明 责 任, 但 可以调 查 核实证 据。 (3)证明 标准 ① 立案: 有 犯罪事 实 发生需 要 追究刑 事 责任 ② 逮捕: 有 证据证 明 有犯罪 事实: ③ 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办案人员主观标准 ④ 有罪判 决 :犯罪 事 实 清楚 、 证据确 实 充分 —— 事实客观标准 ⑤ 疑罪从无 —— 只能体现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中 注意:“疑罪从无”只存在于 一审中 ,对于二审和死刑复核,对疑罪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是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注意:死刑复核中没有“查清事实后改判”,而是应当发回重审 ) (4)西方 证 明 标准 ① 大陆法系:自由心证下的内心确定 ② 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性怀疑 第八 章 强 制措施 概述 ① 刑事强 制 措施的 主 体:公 安 司法机 关; ② 对象: 犯 罪嫌疑 人 、被告 人 ,单位 犯 罪的诉 讼 代 表 人; ③ 目的: 无 惩罚性 , 是为了 保 证诉讼 的 顺利进 行 ; ④ 种类: 拘 传、取 保 候审、 监 视居住 、 拘留、 逮捕 ⑤ 关于扭 送 :非强 制 措施 , 象 为:正 在 实行犯 罪 或者在 犯 罪后即 时 被 发 觉的、通 缉 在案的 、 越狱逃 跑 的、正在被追 捕 的。 体 :任何 公 民 ,并且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1)适用 对 象:未 被 羁押的 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2)与传 唤 的关系:强 制 性 手 段不同:传唤适用所有当事人且不得使用戒具。 与 民事诉 讼 区别: 刑诉的拘传并不以传唤为前提 , 不经传唤可直接拘传。 (3)拘传 程 序 : ① 主体: 拘传要由 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 院长批准, 执 行 人员不 得 少于 2 人 ②地点: 犯 罪嫌疑 人 、被告 人 所在的 县市 ③拘传时 间 : 12 小 时 ,不得 以 连续传 唤 、拘传 的 形 式 变相拘禁 犯 罪嫌疑人 ④ 辖区以外执行的:通知当地的公检法。 (1)适用 条 件: ① 可能判 处 管制、 拘 役或者 独 立适用 附 加刑的; ② 可 能 判 处有 期 徒刑以 上 刑罚, 采 取取保 候 审 不 致发生社 会 危险的; ③ 应 当 逮捕但 患 有严重 疾 病的, 或 者是正 在 怀 孕 、哺乳自 己 婴儿的 妇 女; ④ 需要逮 捕 但又证 据 不足的 被 拘留人; ⑤ 不能在 法 定 期限 内 处理完 毕 ,但又 需 要继续 查 证 、 审理的; ⑥ 持有有 效 出境证 件 ,不需 要 逮捕但 又 可能逃 避 侦 查 的; ⑦ 第一审 人 民法院 判 处有期 徒 刑宣告 缓 刑的在 押 犯 罪 分子 , 第一审 人 民法院应 当先行作出变更强 制 措施的 决 定,改 为 取保候 审 ; ⑧ 检察机 关 不批捕 , 但又需 要 复议复 核 的。 注 意: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暴力犯罪等不能取保候审。 (2)方式 ①财产保: ② 人保: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 ③ 两种方 式 不能够 同 时对同 一 个人采 用。 (3)保证 人 的 条件 ① 与本案 无 牵连; ② 有 能 力履行 保 证义务 ; ③ 享 有 政治 权 利 ,人身 自 由 未受 到 限制; ④ 有 固 定的 住 处 和收入。 (4)保证 人 义 务及 违 反义务 的 责任 ① 行政责 任 : 罚款。 1000- 20200 ② 刑事责任 : 根 据案件 事 实 , 认为已 经 构成犯 罪 的 被 告人在取 保 候审期 间 逃匿的 , 如果保证人与 该 被告人 串 通 , 协助 其 逃匿以 及 明知藏 匿地 点而拒绝 向 司法机 关 提供的 , 对 保证 人 应当依照 刑 法有关 规 定 追究 刑 事 责任。 ③ 民 事 责 任: 连 带赔偿 责 任。 如 果 取保候 审 的 被 告人同时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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