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物业公司可行性报告书及流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四条 遵照按质论价原则和百分制考核办法,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 务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四个收费等级,即经考评得分 90 分(含 90 分)以上的为特级, 80- 90 分为一级, 70- 79 分为二级, 60- 69分为三级。 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为: :根据成本费用及有关情况审核确定; : 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元; :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元; :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元;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向物价部门申请确定收费等级时,应提供下列材 料: 料; ; ;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 第七条 凡已成立物业产权人委员 会的住宅小区,其物业管理服务具体 收费标准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在审核确定的等级收费标准范 围内协商议定。 第八条 不具备成立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条件的新建小区,由物业管理单 位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等级考核 标准审核确定临时收费标准。 其中,售房时与购房者已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 务协议并约定收费标准的,经批准可按协议约定收费标准执行。 不具备成立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条件,但经过治理改造具备收费条件并达 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的旧住宅小区,由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 主管 部门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九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确定后,由市物价局颁发 《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标明 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置物业,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 按规定收费标准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公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高于住宅时,由物业 管理单位与经营者协商议定,报物价局备案。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由市物价局会同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如果条件发生变化,其收费等级随之调整。 物业管 理单位也可根据条件变化,自行下调等级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物业管理单位 须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收费等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每年年终决 算后须以书面形式公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收支情况,接受小区物业产权人委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中国最大管 理资源中心 员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监督。 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时向物业 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住户,物业管理单 位可按《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追缴滞纳金。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可以收费的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从物价部门 批准收费之日起按月征收,一次可预收三个月,如果住户同意,可适当延长 预收期限。 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已与购房者签定前期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约定收费标准的,在购房者入住时可按约定收费标准向 住户预收三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间按物价部门批 准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凡已审定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在未按本办法重新审定等级 之前,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其它区、市、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 管理办法由当地物 价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按有关法 律法规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 OOO 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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