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司法考试强化民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 有效要件 】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是 特定形式 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民通意见65.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 视听资料形式 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6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2020 年国家司法考试资料 电话: 010— 51669600 地址:北京大学 871- 093 信箱 8 其行为表明 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合同法解释 1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 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事由】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 无效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 法律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通意见 67.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68.一方当事人 故意告知 对方虚假情况,或者 故意隐瞒 真实情况, 诱使 对方当事人作出 错误意思表示 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 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 等造成损害,或者以 给法人的 荣誉、名誉、财产 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 对方作出 违背真实 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一方当事人 乘 对方处于危难之机,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 迫使 对方作出 不真实 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 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 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 1》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可撤销事由】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通意见 71.行为人因对 行为的性质、对方当 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 相悖 ,并 造成较大损失 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2.一方当事人 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明显违反 公平、等价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2020 年国家司法考试资料 电话: 010— 51669600 地址:北京大学 871- 093 信箱 9 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 请求变更 的,人民法院 应当予以 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自行为成立时起 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 知道 撤销事由后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 撤销权。 【效力待定事由】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 追认 后,该合同有效,但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 催告 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 有 撤销 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 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 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 追认 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 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无效、被撤销的后果】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 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 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通意见》74.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 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 的财产。 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 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件、期 限】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 生效条件 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 解除条件 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 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 地 阻止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 已成就 ; 不正当地促成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 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 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通意见》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 违背法律规定或 者不可能发生 的,应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2020 年国家司法考试资料 电话: 010— 51669600 地址:北京大学 871- 093 信箱 10 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7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第二节 代理 【代理的概念与构成】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 代理权限内 ,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 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 《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 自己的名义 ,在委托人的 授权范围内 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 订立合同时知道 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 代理关系 的,该合同 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但 有确切证据证明 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 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 以自己的名义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 不知道 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 披露 第三人, 委托人因此可 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 但 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 披露 委托人,第三人因此 可以选择 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 不得变更选定 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 对第三 人的权利的, 第三人 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 对受托人 的 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 委托人 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 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 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得代理。 《民通意见》78.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 未亲自实 施的 ,应当认定行为 无效。 【代理类型】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 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意定代理权的授权与行使】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 书面 形式,也可以用 口头 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 授权不明 的, 被代理人 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民通意见》79.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 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 追认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 催告 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 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20xx司法考试强化民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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