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产权分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一)作品在刊登后,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 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但对文章内容的修改,则应征得作者的同意。 (二)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造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四)为实施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美术、摄影作品。 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七、邻接权 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 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为 50 年。 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 (一)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人(包括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 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2020 年国家司法考试资料 电话: 010— 51669600 地址:北京大学 871- 093 信箱 6 由组织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演绎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同时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单位对其出版的报刊图书所享有的权利总称。 出版者权的客体为其所出版的报刊、图书及其版式 设计。 出版者权的内容包括: 1.图书出版的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依双方签订的出版合同享有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2.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其保护期为 10 年,截至于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 10 年的 12 月 31 号。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同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 出版演绎作品,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出版社重印、再版作品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 日起 15 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 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客体为录音录像制品,录音录像制品的内容不一定是著作权作品的表演,可以是非作品的表演,乃至自然界的声音、景色也可以录制为音像制品。 录制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该权利的保护期为 50 年,自改制品制作完成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当取得 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若为演绎作品,还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录制表演活动的,还须同表演者签订合同,并支付报酬。 (四)播放者权 播放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但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录音制品(非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或电影制品,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播放者可以许可他人转播、录制其广播电视节目。 八、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 25 年,截至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的第 25 年的 12 月 31 日。 保护期届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 25 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 50 年。 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保护没有时间限制。 商 标 权 一、商标 (一)平面商标与立体商标 (二)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三)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的标志,如合作社等。 证明商标是指一些社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提供 给他人使用的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使用的面料、制造方法、质量和其他特征的商标,如绿色食品标志、长城电工标志等。 证明商标的作用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达到了某种特定的标准,不具有一般商标区别来源的功能,因而并不具有专有性。 二、商标权 (一) 商标权的取得 (二)商标权的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2020 年国家司法考试资料 电话: 010— 51669600 地址:北京大学 871- 093 信箱 7 1.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指商标权的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的权利。 2.禁止权 商标权人在享有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的同时,还享有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他 人不能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注意:商标权的这种禁止权效力的范围要大于自己专有使用权的范围,对于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具有重要的作用。 3.许可权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收取使用费的行为。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分为独占的使用许可和一般的使用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报商标局备案,但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凡是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允许被许可人 转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第三人。 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经被许可人同意,不得将注册商标转让第三人,也不得放弃续展注册。 4.转让权 商标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是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的。 商标的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续展权 商标权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有效期。 但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继续享有商标权,此即为商标权的 续展。 只要商标所有人有使用商标的需要,就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展,且没有次数的限制。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 6 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此期间没有提出续展申请的,还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则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权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 年。 6.标示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商品上标注“注册商标”字样。 三、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 我国商标权取得采取注册的原则,即只有注册商标才是 商标权的对象。 但对于商标所有人是否申请注册,我国则采自愿的原则。 不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但商标所有人不享有商标权。 2.有限强制注册原则。 当然我国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对于涉及人们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包括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3.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是实行注册原则的要求。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准予最先申请者注册,驳回后申请者的请求。 对于无法确定谁是先申请人的情况下,则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 1.相对禁止 条件:作为区分标志的商标应当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 因此商标注册的相对禁止条件即为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混同。 混同是指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 但无论商标相同还是近似,都须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 如果使用的商品并非同种或类似商品,即使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不影响其显著性和可识别性。 2.绝对禁止条件 使用商标还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即商标权的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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