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司法考试基础民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织”的一种; ⑶ 但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应由法人承担。 在具体承担赔偿责任时,先以分支机构有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补足。 2.不具有相对独立地位:如办事处 ⑴不须登记,无营业执照,不能以法人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⑵诉讼当事人是法人; ⑶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3.法人派出机 构:是法人为了开展对外营业而设立的职能部门,如门市部等,不需要进行登记,也不具有独立地位。 专题精讲三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 重点精讲 】 一、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2020 年国家司法考试资料 电话: 010— 51669600 地址:北京大学 871- 093 信 箱 8 二、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的分类 1.不动产与动产:以物是否能移动、移动后物的价值是否会受损为标准,物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与动产是民法上对物最为重要的分类。 民法对此的划分方法,是先确定不动产,不动产以外之物皆为动产。 ( 1)不动产。 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价值将因移动受损的物,主要包括土地及房屋。 ( 2)动产。 能移动 且移动不损害其价值的物,如金银、书籍、家具等。 ( 3)动产与不动产相区分的法律意义 ①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注意 : 与普通动产相比,船舶、飞行器、汽车、企业重要生产设备等特殊动产的价值非常之大,尤其是船舶和飞行器的价值甚至超过不动产,需要通过较普通动产更为慎重的方式来进行物权公示以保障交易的安全。 有鉴于此,法律规定特殊动产一定程度上准用不动产的物权公示方法,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或对抗要件。 如我国《 担保法》第 41 条、第 42 条规定,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之上设定抵押的,必须向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不生效。 但据《担保法》第 95条、《海商法》 13条、《民用航空法》第 16条,在船舶、民用航空器上设定抵押若未经登记,抵押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② 所有权人限制不同。 在中国法律中,土地、河流、森林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只能是国家或集体;除极其个别情况,自然人可自由拥有动产所有权。 ③ 设立他物权的不同 a. 不动产上可设定土地使用权、典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而动产不能; b. 动产之上可设立质权和留置权,而不动产不能; c. 不动产、动产之上均可设立抵押权,但在中国现行法律中,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④ 取得时效不同。 不动产取得时效期间长;而动产取得时效期间相对较短。 ⑤ 裁判管辖方面。 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⑥ 法律适用方面。 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⑦ 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动产因能移动,所以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 、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种类物:是以物是否具有独特特征或因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 1)特定物。 具有独特特征,或由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无从替代的物,前者如唐寅所作的一幅传世名画,后者如买主精心挑选出的一辆奔驰轿车。 ( 2)种类物。 能以品种、规格、质量等来加以确定,具有共同特征的一类物,具有可替代性的物,如金钱、 100公斤一定规格的大米。 ( 3)特定物与种类物相区分的法律意义 ① 各有其专属的民事法律关系。 租赁、借用等合同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期满之时承租人、借用人须归还原物;消费借贷、货币借贷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借贷 人之目的即为处分所借之物,期满之时归还同种数量的物或等值货币即可。 ② 标的物灭失的法律效果不同。 特定物于交付之前灭失的,因其不可替代,债务人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赔偿责任;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债务人不能以之对债权人进行抗辩,而须继续履行。 ③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 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2020 年国家司法考试资料 电话: 010— 51669600 地址:北京大学 871- 093 信 箱 9 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而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6.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7.有主物与无主物 与从物:以两个独立存在之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 1)主物。 在结合使用方能发挥经济效用的两个独立物中起主要效用的物。 ( 2)从物。 结合使用中居于附属地位,起辅助作用之物,如船桨。 法律上之从物,须具如下条件: ① 从物与主物在物理上相互独立,否则即为整体、部分之关系,如窗户和房屋即非主物、从物关系; ② 从物具有辅助主物使用的恒常性,若汽车之备用轮胎、房客自带的窗帘即非从物; ③ 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④ 交易观念上被视为从物,若装米的麻袋,即非从物。 ( 3)主物、从物相区分的法律意义 ,若法律未作相反规定、当事人亦未有相反约定,从物所有权与主物所有权一并转移,对主物所有权的限制亦及于从物,如对主物设定抵押,则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依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所作的区分。 ( 1)原物。 依自然属性或法律之规定,能产生收益的物,如能结果的苹果树、银行中的存款、收取租金的出租房屋。 ( 2)孳息。 因物或一定权益所生的收益。 ① 天然孳息。 又称直接孳息,是依原物之使用方法所获之收益,如树上所结果实、鸡蛋、小羊羔。 注意,须为依原物之使用方法,此所谓方法以“使用”为限,若以处分方法, 例如宰牛卖肉,则牛肉不是孳息。 天然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才能称为孳息,否则仍然是原物的构成部分。 ② 法定孳息。 又称间接孳息,是依照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如利息、租金、红利等。 注意,产生法定孳息之原物或本物,必须供他人利用始可,若由自己运用或利用,虽有收益,也不能称为法定孳息。 工资因为不是原物所得,不是法定孳息。 ( 3)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法律意义 ① 确定孳息收取权。 法律无特别规定,当事人亦无特别约定的,孳息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所有权转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让。 ②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原物致使不能收取孳 息的,侵权人除赔偿原物损失以外,还须依照法律规定赔偿孳息损失。 如《民通意见》第 143 条规定,对从事种植业的承包经营户,侵害人不仅要赔偿原物的损失,对于孳息的损失也要按照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补偿。 (三)货币 三、有价证券 专题精讲四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 54条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而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可分为单方、双方和多方法律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2020 年国家司法考试资料 电话: 010— 51669600 地址:北京大学 871- 093 信 箱 10 ( 1)单方法律行为。 仅需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要相对人同意的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又可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代理权授予、债务免除等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设立财团的捐助行为、遗嘱等为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 2)双方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方得成立,合同为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 3)多方法律行为。 亦称共同行为,由多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如合伙 、企业合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 多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之区别在于:双方法律行为中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是相对应的,如交付出卖物和支付价款;多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内容一致,是平行的,有差异时一般都按少数服从多数来加以决定。 ,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 1)诺成行为。 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又称为不要物行为。 ( 2)实践行为。 除当 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得成立,又称要物行为。 实践行为因意思表示而完成,因物之交付而成立,如定金、自然人借款、质押等合同就属于实践行为。 ,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可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 1)有因行为。 与其原因行为在法律上不可分离,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除须具备法律要件之外,还受原因行为制约,可能因原因行为不合法、不可能、有欠缺而不得成立。 ( 2)无因行为。 无论原因行为是否违法、欠缺要件等,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票 据行为即为典型的无因行为。 ,财产行为可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 1)负担行为。 发生债权债务效果,又称债权行为。 买卖行为为典型的负担行为,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则有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受对方请求权约束。 ( 2)处分行为。 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消灭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权利变动无须义务人协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生。 又可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如抛弃物权、让与物权、在物上设定抵押或质押等;准物权行为是发生物权以外支配性财产权变动效果的处分行为,如设定采矿权、捕鱼 权等。 ,财产性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二、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如前所述,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行为能力适格者以语言文字等方式将意欲实现的民事法律效果表达于外的行为。 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构成。 注意: ,又称观念通知,如《合同法》中的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表示的是某种事实,不能成立意思表示。 、拒绝要约等,虽有表示意思的行为,但法律效果不由该表示意思的内容决定,而 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仍然不能成立意思表示,民法上称之为“意思通知”。 (二)意思表示的类别 ( 1)明示。 行为人以语言、文字、表情语汇、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等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 ①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载体包括文件、信函、电报、电子数据等。 除一般书面形式之外,还有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 公证是以公证书对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证明,除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公证的,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2020 年国家司法考试资料 电话: 010— 51669600 地址:北京大学 871- 093 信 箱 11 当事人可自行约定是否办理公证;登记是由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对民事主体资格、物权变动等事实进 行实质审查、予以确认,并在专门登记簿上记载的管理行为,法定登记行为只有在完成登记之后方得生效。 ②口头形式。 即口头语言形式,如以口头语言订立合同、委托代理人、立遗嘱等。 ( 2)默示。 默示之意,只有通过推理方能理解,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方生意思表示效力。 ①默示行为。 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来间接表达内心意思,譬如租赁合同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便可推知双方以默示行为合意延长了租赁合同期限。 ②特定沉默。 行为人依法或依照约定以特定的不作为方式来间接表达 内心意思的行为,即此类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 如《合同法》第 47条第 2款规定,法定代理人未在催告期内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进行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继承法》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民法通则》第 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未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三)意思表示瑕疵。 行为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得对方陷于错误,进而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欺诈行为的法 律要件如下: ( 1)有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主要有捏造虚伪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况。 依法律、合同、商业习惯,当事人有告知义务而未告知的,亦可构成欺诈。 ( 2)有欺诈故意。 行为人明知其本身所表示的事实不真实,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而做出意思表示。 ( 3)被欺诈人陷于错误。 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 若被欺诈人虽陷于错误,但并未由此做出意思表示,或所作意思表示非错误所致。20xx司法考试基础民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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