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20xx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资。 ( 3)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者因见义勇为受伤在医疗期间,甲方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向乙方全额支付 工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 4)乙方因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哺乳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甲方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向乙方全额支付 工资 ; ( 5)乙方在婚假、丧假期间,甲方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向乙方全额支付 工资 ; (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病假工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区最低 工资 标准的 80%; ( 6)乙方在事假期间,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 工资。 第 78条 乙方行使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休假、休息权利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甲方因客观原因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变更的除外;乙方行使其他假期休息、休假权利的,应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 第 79条 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外,本章规定的乙方应享有的其他假期,甲方有权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者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前提下,依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 80条 本 章对假期天数的计算除特别指明以工作日计算外,均以自然天连续计算,最后一日为节假日时,自然顺延。 第 12 章 福利 保障 第 81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甲方住所地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 保险 (乙方为女性时办理)等 社会保险 ;依法交纳应予以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 社会保险 费用及住房公积金。 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乙方缴纳,甲方代为扣缴。 具体险种、缴费比例按照甲方住所地所在地区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 82条 甲方有权在不违 反国家规定或者至少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依法制定福利制度或提供福利供给,以发放补助、津贴等方式对乙方进行 福利 保障。 第 83条 甲方应根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乙方婚、丧假、应召服兵役及法定节假日期间等特殊时期向乙方给予补助。 第 84条 乙方在高温、有毒、有害等不利于乙方身体健康的作业环境下工作时,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必要补助和津贴。 第 85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医疗 保险 待遇,按照国家和甲方住所地所在地区国家有工伤医疗 保险 关规定执行。 第 86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疾病救济和医疗 福利 待 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 87条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能力,在乙方自愿基础上为乙方购买切实必要的商业 保险 ,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根据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 88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依据国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为乙方办理 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 第 13 章 就业公平 第 89条 本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乙方在就业、履约、升职、加薪、奖金、补助、津贴等方面,不仅享有公平就业、一视同仁的待遇和权利,而且甲方 还应根据乙方自身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乙方予优先照顾。 第 90条 乙方不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甲方歧视;当乙方为少数民族时,甲方应当依法给予适当照顾; 第 91条 甲方应保障男女平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乙方不因性别原因而受到歧视;当乙方为女性劳动者时,甲方具有以下义务: ( 1)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员工或者提高对女性员工的录用标准; ( 2)甲方不得在本合同中或者与乙方另行签署协议规定,限制女性员工结婚、怀孕、生育的内容; 第 92 条 甲方在招用员工过程 中,不得歧视残疾人。 当乙方为残疾人时,甲方应在同等条件下对乙方优先照顾,积极为乙方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 93条 甲方不得对乙方进行健康歧视;乙方系某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时,甲方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不得以此歧视、疏远乙方;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除外。 第 94条 甲方不得对乙方进行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乙方出身农村或者来自某特定地区时,与其他员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甲方不 得在涉及乙方合法权益事宜中为乙方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 95条 乙方为 法律 许可就业的未成年工时,在平等就业、公平待遇基础上,甲方应根据乙方自然身体条件对乙方进行特殊照顾;甲方不得对未成年工设置与成年工同一的劳动定额标准。 第 96条 乙方因本合同所述自身原因如受到甲方其他员工歧视或不公平待遇,乙方有权利向甲方投诉。 甲方有责任纠正其他员工的错误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对肇事方予以处理,确保乙方处于一个公平、非歧视的就业、工作环境。 第 14 章 隐私保护 第 97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基于乙方履行本合同或因工作关系由甲 方掌握的乙方隐私信息,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保守秘密。 本章所指的甲方包括用人单位因工作关系知悉乙方隐私的、代表用人单位行使工作职责的各级工作人员。 第 98条 以下内容为乙方个人隐私信息: ( 1)乙方为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及签订、履行本合同期间,向甲方提交的个人简历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健康状况、民族、住址、个人照片、音频、视频资料、电话、身份证号、工作经历、学历、职称等及与乙方工作岗位不相关的婚恋、家庭情况、身高、血型、社会关系、信仰、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 ( 2)本合同确认的乙方基本 工资 及甲方发放 给乙方的奖金和津贴; ( 3)甲方在乙方入职及在职期间为乙方进行的体检中显示的乙方个人健康状况信息; ( 4)乙方通过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的电子邮箱进行通信的电子邮件信息; ( 5)乙方通过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的 、 MSN等在线聊天工具进行的谈话信息; ( 6)乙方在其私人电脑中使用、上网过程中,显示或遗留的电子、网络信息; ( 7)乙方个人购买的手机通话、短信信息; ( 8)与乙方个人尊严、人格有密切关系的记录如个人健康(含艾滋感染者及艾滋病毒携带者、乙肝患者及乙肝病毒携带者等)、精神状况及个人传染病史、家 族遗传病史、历史犯罪记录等; ( 9)甲方因工作关系偶然得知的、与工作无关的乙方其他个人隐私信息。 第 99条 基于对乙方隐私权保护,甲方不得通过摄像监视、网络监控、手机定位等方式在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乙方实施监控;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实施监控的,应事先向乙方告知。 第 100条 乙方在职期间,乙方隐私信息因意外或其他原因被甲方非应掌握乙方隐私信息的其他员工获知,基于故意或过失在乙方工作场所、工作区域或对乙方具有影响的工作环境内散布、传播,对乙方造成不利影响,甲方有义务基于管理职责制止肇事者行为、并采取必要、 适当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消除不利影响,并对其予以相应处理。 但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 1)乙方发现肇事者散布、传播其个人隐私后,经乙方了解、调查或证实系因甲方对乙方隐私信息疏于管理或者采取保密措施不当等原因系因甲方有关人员失职所造成时,甲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 2)乙方发现肇事者散布、传播其个人隐私后,经向甲方投诉但因甲方怠于处理或者采取措施不当致使不利影响扩大者,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 101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仍应为乙方在本合同第 98条所列的个人隐私保守秘密;未经乙方同意或无其 他法定理由,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不得将包含乙方隐私内容的员工资 料提供、出售给猎头公司、人才市场及或者对乙方进行背景调查的其他用人单位; 第 102条 属于乙方隐私的信息内容,未经乙方自愿同意,甲方不得与其他员工公开或私下询问、议论、讨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如因甲、乙双方发生诉讼等法定事由或者获得司法授权及 法律 另有规定,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除外。 第 103条 本章中所确认的属于乙方隐私应予以保护的内容,如未经乙方自愿同意或不具有其他法定事由,甲方因工作关系知悉乙方隐私的人员向第三方披露,不 论这种披露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或者因甲方管理不当导致不应掌握乙方隐私信息的人员获知乙方隐私信息时,甲方均构成对乙方隐私权侵犯,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精神伤害或物质损失,乙方有权以甲方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甲方应予以相应赔偿和精神补偿。 第 15 章 职业安全 第 104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依法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采取必要安全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预防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为乙方提供一个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充分 保障乙方职业安全;并应按照国家及其所在地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 105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职业病,甲方对该职业病对乙方造成的危害承担全部责任。 前文所称的职业病,是指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对外公布为准。 第 106条 订立本合同时,对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应而进行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甲方采取的职业病防护 措施及待遇,甲方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有隐瞒或者欺骗,具体确认如下: ( 1)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 2)甲方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 3)乙方享有的职业病防护待遇: 第 107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本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第 106规定,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第 108条 为确保乙方职业安全,有效防治职业病,甲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1)甲方应当依法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乙方提 供职业病防护用品,防止乙方发生职业病;甲方为乙方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因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对乙方造成职业病损害的,甲方承担责任; ( 2)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 法律 、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乙方不履行前述义务的,甲方有义务亦有权利对其进行教育。 ( 3)甲方应当为乙方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 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乙方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甲方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4)乙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甲方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乙方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 5)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6)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为 保障职业安全依法行使正当权利;甲方因乙方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 工资 、 福利 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本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 109条 为确保乙方职业安全,有效防治职业病,乙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1)乙方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有权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并有权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2)乙方有权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 3)乙方工作期间,如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或者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工作场所,并在停止工作或安全撤离后立即向其直接上司汇报; ( 4)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冒险作业而不为违约,直至基于保障个人人身安全而即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 ( 5)乙方对甲方为其安排的工作条件或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涉及 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或对甲方违反职业病防治 法律 、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并有权拒绝工作,直至解除本合同而不为违约; ( 6)乙方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 法律 、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相关劳动安全纪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阻止他人违章作业,自觉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 2)乙方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 3)乙方工作期间,如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 工作或者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工作场所,并在停止工作或安全撤离后立即向其直接上司汇报。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