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专利、版权收入: 本人身份证明; 专利或版权证书; 转让或者使用协议;境外税务凭证; 视情况要求须补充的其他资料。 稿费收入: 本人身份证明; 已发表作品; 境外税务凭证。 咨询费收入: 本人身份证明; 咨询协议; 境外税务凭证。 视情况要求须补充的其他资料。 保险金收入: 本人身份证明; 保单、索赔书、理赔证明; 视情况要求须补充的其他资料。 利润、红利收入: 本人身份证明; 投资协议或股权证明; 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 境外税务凭证; 视情况要求须补充的其他资料。 利息收入 : 本人身份证明; 债券或债券登记证或存款利息清单; 境外税务凭证。 年金、退休金: 本人身份证明; 在《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 [2020]102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 的通知》(汇发 [2020]21 号)。 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 境核准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申请报告; 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有效签证或签注; 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或银行存款等来源证明; 确需携带超过规定限额现钞的证明材料; 遗失携带证明或逾期携带证明的,原《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由银行签发的,提供银行补办证明;原《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由外汇局签发的,提供原申请材料。 注: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 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 15号) 个人购买超过规定限额旅行支票核准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购买申请书;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包括往来港澳地区的通行证); 用外币现钞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时,境内居民个人还需提供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非居民个人还需提供其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 证明其真实性用途的相关材料。 22 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与汇出审 核、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20 年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 第 193 号令);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1989】汇管条字第 118 号)。 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投资主体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可行性研究报告; 营业执照;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外汇资金来源证明(使用自有外汇的,应提供有 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核准件和最近一期的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银行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银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或贷款银行的确认文件;使用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 第 193 号令);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1989】汇管条字第 118 号);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89】汇管投字第 381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 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 120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 77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 11 号)。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审批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境外投资企业的章程、合同; 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 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文件; 以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的,提供投资所用实物、无形资产等的清单及其价格资料; 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提供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援外项目应当提供外经贸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 境外企业的海外注册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境外企业账户开立情况,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 1针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核准 投资外汇资金汇出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书面申请;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针对前 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汇出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书面申请 (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 ); 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确需支付开办费的证明材料;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境外投资履约保证金项下前期资金汇出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书面申请 (说明开户银行、账号、汇款金额、汇款用途等 ); 对拟收购 的资产或股权的情况说明; 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确需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等材料;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书面申请、协议或者合同文本 23 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20 年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 第 193 号令);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 1996】 210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 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 1999】 38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 77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108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64 号); 《国家 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 6号)。 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股票外汇登记 发股前登记 当场办理 营业执照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监会批准文件; 初步招股说明书; 资金调回计划;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发股后登记 当场办理 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 发股前登记表; 正式招股说明书; 支付境外上市费用的核准件、有关合同、付款凭证等; 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 说明材料。 B股所筹外汇资金结汇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书面申请; 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发行B股的批准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招股说明书; 外汇局视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境外上市公司将境外所募资金、减持股票所得资金、通过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权益)所得资金存放境外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将境外发行股票所募集外汇资金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外汇资金存放境外的,应持书面申请和境外上市股票有关外汇登记文件向所在地外 汇局提出申请。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将其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过上市出售资产(权益)所得外汇资金存放境外的,应持书面申请和资产(或权益)的转让合同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后结汇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书面申请; 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 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 资金调回境内的凭证; 境内股票专用账户余额对账单; 招股说明书;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4 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核销备查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20 年第412号)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 [2020]91号);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 [2020]107 号);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 [2020]107号)。 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法人代表签字); 出口合同;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部分收汇时); 出口单位应按照以下产生出口收汇差额的不同原因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对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对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对因动物及鲜活产品非 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 [2020]91号);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 [2020]107 号);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 [2020]107号)。 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需提供的材料或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差额备查的出口单位应为最近一次考核中的“出口收汇 荣誉企业”或“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出口单位申请差额备查时应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 备查数额在外汇局的年度总量控制范围内: ( 1)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 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的 5%,并且不得超过等值 40万美元; (2)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1000 万美元以上、 5000 万美元(含 5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的 4%,并且不得超过等值 100 万美元; (3)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 5000万美元以 上、 2 亿美元(含2 亿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的 2%,并且不得超过等值 200 万美元; (4)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 2 亿美元以上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的1%,并且不得超过等值 300万美元。 25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号 )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1997]汇国发字第 01 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 核规定》( [1998]汇国函字第 199 号);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 [2020]113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 8号)。 申办“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中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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