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公务员法律常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不构成累犯;( 2)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 5年以内。 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几种常见的犯罪 (一)贪污罪 贪污罪的基本特征: (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 所有权。 (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公共财物等职权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是侵吞、窃取或骗取等。 (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非法控制公共财物后,希望最终转移所有权的意图。 (二)受贿罪 受贿罪的基本特征: ( 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 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 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④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 3)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受贿 故意包括: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权钱交易的故意。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征: ( 1)客体特征。 危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 2)客观方面特征。 表现为不服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3)主体特征。 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生产并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人、科技人员和生产指挥者,其他人员不能作为该罪的主体。 ( 4)主观方面特征。 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又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对违章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 (四)走私罪 走私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即国家对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 ( 2)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规,逃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 (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由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 4)主观上出自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但 法律只对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对其他走私犯罪行为并未要求特定目的。 (五)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犯罪行为造成他人人体组织缺损或者器官功能障碍,侵害了他人健康。 (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伤害行为的不同情况可能造成轻伤、重伤、致残、致死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 伤害的程度只有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轻微伤害不构成本罪。 重伤、致残和致死作为罪刑加重的情节予以考虑,不影响本罪成立。 ( 3)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规定, 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4)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如果过失致人伤害的,不构成本罪。 达到重伤程度的构成过失伤害罪。 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是区分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六)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 (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 (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 ,犯罪动机通常是索取债物、挟嫌报复、逼取口供、炫耀特权等。 (七)抢劫罪 抢劫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限于动产。 (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八)盗窃罪 盗窃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 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有形财物,也包 括电力、煤气等无形财物。 ( 2)客体特征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使用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察觉的方法占有财物。 作为侵犯财产犯罪,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的重要标准,只有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犯罪。 (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行 政 法 一、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渊源 ( 1)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 方政府规章。 ( 2)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有:法律解释,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和行政机关的解释。 国际条约与协定。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以行政机关为限,还包括依法律授权而获得行政权力的组织。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行政职权的内容主要有: (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决策权;( 3)行政决定权;( 4)行政命令权;( 5)行政执行权;( 6)行政处罚权;( 7)行政强制权;( 8)行政司法权。 三、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分类 1.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这是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规章。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3.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这是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4.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这是以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5. 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6.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 非要式行政行为。 7. 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8.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9. 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这是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二)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 1.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②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③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④不可能实施的 行政行为;⑤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⑥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政相对方可以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②行政相对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③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④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2.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及法律后果 (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要件。 某行政行为只要缺损其中一个要。09公务员法律常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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