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李仁玉系统强化班配套民法笔记(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没有正职时,是常务副职,没有常务副职时,是主管行政工作的副职。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她的权利是职权行为,而不是授权行为。 所以法定代表人签定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法人不能以 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起诉。 除非法定代表人 以权谋私,损公肥私 的情况下才会负责任。  代理人由于失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才可以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 66 条,第二款)  以前代表人士法律规定,现在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谁是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08 李仁玉民法强化班授课讲义第 页,共 68 页 12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法人的分支机构:  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一般来说,分厂,分公司,分店,支行,中心支行肯定有营业执照的。 说明是 有缔约能力。 以自己的名义签约时有效的。  分支机构的诉讼能力。 自己能作为原告和被告。 如果 银行 和 保险 的某一支行成为被告,法院是不能追加总行,总公司为被告的。 诉其他的企业法人的分支 机构法院则可以追加企业法人为共同被告。  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由法人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的财产是法人的。 执行时,首先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部分再执行法人的其他财产。 分支机构与法人之间不是平等主体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 没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由法人参加诉讼,由法人承担责任。 一般表现为,法人的办事处。 法人的设立: ( 1)企业法人一定要登记,企业法人的成立时间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机关法人不需要登记;单位法人中有的需要,有的不需要(民主党派不需要) ( 2)法人设立过程中的债权债务 :如果法人成立了,成立后的法人承担,如果没有成立,由发起人承担,为共同被告,发起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的变更: ( 1)法人的合并分立:重要事项的变更:组织形式的变更:以前只能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现在可以双向变更。 ( 2)企业变更的债权债务。 企业在分立合并中的债权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的依照协议。 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分立后的法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 (内部约定,对外无效,对内有追偿权) ( 3)企业法人的终止。 原因是解散,破产,撤销。 法人的终止都要清算。 A、 清算法人 还有权力能力和 行为能力,他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企业法人注销之日终止。 但是他们的行为能力受限制,只能进行与清算目的相关的行为。 B、清算成立 清算组 ,清算组的地位如何。 是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不是,清算组是清算法人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在清算问题上代表清算法人。 C、 清算组在诉讼中的地位。 清算组在诉讼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那是当事人的地位。 诉讼地位与民事主体的地位是不一样的 ,民事主体是从权力能力,行为能力角度考虑的,诉讼主体有时候考虑诉讼的方便性,是从诉讼的方便性考虑的,所以两者是有区别的。 08 李仁玉民法强化班授课讲义第 页,共 68 页 13 企业法人的 登记: 设立登记,生效要件(登记后以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登记前(指失败的等级)以发起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是对抗要件。 不办理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办理注销登记而解散,而他又没有第三人的话,这个企业 “消灭 ”。 甲原来是公司的董事长,后来换成乙,没有登记,如果甲仍然以 A 公司的名义与 B 公司签合同,则合同对 A 公司发生效力。 这就是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如果变更董事长的事项 A 公司登记了, B 公司不知道,则合同对 A 公司不发生效力。 注意:不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需要有 A 公司的公章。 现在 A 以 A 公司董事长身份签的合同,不能认定使表见代理。 登记后就产生了公示效力。 登记使公司的任命具有对抗效力。 即使不登记,任命在公司内部仍然有效。 08 李仁玉民法笔记(配合 08 三校民法强化课程) (5) 第四章 物 权(基本概念) 什么事民法上的物:需要把握三点  一定是人体之外  一定要求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 一定能够实际控制  商标专利不是民法上的物,是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上的课题,不是物权上的课题。  商标标识是民法上的物。 专利产品是民法上的物。  安转在人体内的心脏起搏器,人体上的假肢也不是民法上的物。 成为人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就不是物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 动产与不动产(看登记与否) 平移状态下的房屋是不动产,田里生产着的庄稼是动产 (因为不需要登记 ),生长着的树木是不动产 (林权证 )。 土地使用权是权利 (动产 ,不动产是权利的载体 ) 主物与从物 如何判断。  主物和从物在物理上彼此分离 ,独立。  从物是 永久的 配合主物发挥作用的。 (电视机和遥控器是主从物,筷子和碗不是主从物,汽车和汽车上的轮胎不是,而与备 胎是主从物关系) 主物从物的法律意义。 08 李仁玉民法强化班授课讲义第 页,共 68 页 14 :归属的问题,主物属于谁,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的话,从物就属于谁。 2 .移转的问题,没有特别约定,主物所有权转移,从物所有权也转移。 ,没有特别约定 ,担保物权的主物效力及于从物 4 债权法上的效力:没有特别约定 ,解除主物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合同。 原物与孳息的问题 孳息: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承包金,中奖奖金(射幸孳息)。 自然孳息:  如何判断是不是自然孳息。 一定要与原物分离,没有分离, 不是孳息。  原物与孳息一定 在彼此关系中才存在 ,离开原物,就无所谓是原物也无所谓是孳息。 (母鸡和母鸡下的蛋 VS 小张拿鸡蛋去卖说是卖母鸡的 “孳息 ”是不正确的提法 )  孳息区别于其他的问题:  空调和空调放出的冷气。 这不是原物与孳息的问题,这是功能问题。  鸡蛋和鸡蛋孵出的小鸡,是转化物的问题。  农民收获的土地上的粮食,是劳动生产物的问题。 (是两种原始取得的方式) 孳息的意义:是孳息归属的问题。 一 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效力最高,可改变法律的规定。 ) 二法律有规 定的依法律规定。 (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 交付之前 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 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这使用于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 这种规定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有意义。 (买房没过户,租金归买受人) 在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孳息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 物权法的明确规定 例:土地承包的情况下,土地承包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租,租金就归承包户。 三 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孳息归原物所有人。 08 李仁玉民法笔记(配合 08 三校民法强化课程) (6) 第 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 概念: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 分类:分为 两大类 :分为行为和事件。 两者的区分点是否体现人的意志,体现人的意志的是行为,不体现人的意志的是事件。 一 .事件有:生,死,诉讼时效的经过,除斥期间的经过,意外事件, 夜游症人的行为 等。 夜游症 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可适当赔偿,基于公平责任。 08 李仁玉民法强化班授课讲义第 页,共 68 页 15 二 .行为有: 民事行为 ,也叫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 准法律行为 , 情谊行为 (朋友请客吃饭,一般不发生民法上的后果,但是可以转化为民事行为,如果开车来的,强行灌酒 ,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负责。 ) 三 .准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但是他的法律效果不是依据表意,而是依据法律直接的规定。 只有以下三种: 通知,催告,原谅。 (合同法 47, 48 条)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 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四,事实行为,可以说是表示行为,而不能说是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的 “意 ”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他的法律效力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 在我国事实行为很多,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自动行为等等。 民事行为一定是表意行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根据表意而发生的。 合同就是最典型的表意行为,合同条款就是表意。 什么是民事行为的 “意 ”,我们要把与戏言,客套话区 分开来。 民事行为从外延上讲有四个,分别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 55 条 )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有行为力 ,没有行为能力也能完成事实行为 )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的解释追求的目的是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商行为何民事行为在解释 上是有区别的, 对于商业行为,我们往往采用表示主意的解释方法,因为商行为追求效率。 对于民事行为追求自愿原则,民法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往往采用意思主意的解释方式。 意思表示的类型,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08 李仁玉民法强化班授课讲义第 页,共 68 页 16 明示的意思表示有口头的,书面的。 默示的意思表示有沉默和推定。 沉默一定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才能作为意 思表示的方式,否则不发生意思表示的效力。 推定一般从作为方式上推定。 (注意继承和遗赠中沉默的不同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 人的意思表示。 有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标准是什么。 是你的意思表示是不是应当向相对人为之才发生效力,而不是有无相对人。 如果你的意思表示应当向相对人为之才发生效力的,就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果你的意思表示无需向相对人为之,就能发生效力的,就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比如说,承认,解除,抵消,撤销,他们都是要向相对人为之,所以都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而遗嘱,抛弃,悬赏广告等不需要向相对人为之,就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义在于,意思表示何时发生效力的问题。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没有相对 人的意思表示完成生效。 遗嘱是死亡生效。 如果意思表示到达,但是相对人充耳不闻,这时候,意思表示仍然发生效力。 如果相对人不能听见或不能听懂的话,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完成时就生效。 意思表示的瑕疵。  欺诈 一定是故意制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根本性违反。 他的构成要件注意两点,第一点知假买假不为欺诈,第二点如果与产品说明书有些不一致,但是不构成根本性的违反,不是假冒伪劣,不能认定为欺诈(此处构成违约), 虚假广告 构成欺诈。 北京同仁堂野山参案 上海满堂春足金 案例违约 欺诈的法定效力问题。 民法通则 58 条规定欺诈行为无效。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08 李仁玉民法强化班授课讲义第 页,共 68 页 17 合同法 52, 54 条。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注意: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的情况下,可撤销人是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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