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文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活动定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16时 在 XX县 国土资源局四楼交易大厅进行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收。 敬请投标人注意。 第二十九条 投 标文件的符合程度 1.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条款和要求一致。 如果投标文件的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条款或实质性 要求, 则该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的资料 必须完整、准确、详尽,完全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对应,使招标人能认定资料准确无误。 如果投标人递交的 资料不充分,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交文件。 第十一章 投标文件有效期 第三十条 自投标 日 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 10 天。 在此期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有约束力,如果被选定中标,投标人不得拒绝或否认投标承诺。 15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延长 1.招标人可要求投 标人对原投标文件有效期延期一次或多次。 2.招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至少 10 日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 3.如果投标人不同意招标人延长其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可在原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保证金将在有效期期满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4.如果招标人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则可认为投标人己接受该延期的要求。 5.招标人根据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延长规定,要求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时,投标人不会被要求或被许可修改其投 标文件。 6.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自动延长至相关合同或协议生效之日。 第十二章 投标纪律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 违反本章投标纪律的规定,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人违反本章投标纪律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或其雇员、代理人、顾问等不得向招标人及16 其代理人、顾问、评委等工作人员以金钱形式或用其他形式行贿。 投标人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或违法行为干扰、破坏招标人的招标。 第三十 五条 投标人不得聘请招标 人 及其代理人、顾问等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作为投标顾问。 第三十六条 违反投标纪律,将其违纪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参加投标的全部费用,包括投标文件的准备和递交费用,招标人不承担任何投标费用。 第三十八条 投标文件的递交 1. 投标时间:招标人于北京时间 2020 年 4 月 25 日 16时前(或招标人另以补充文件形式通知的时间)接受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规定投标时间之后时问送达的,招标人拒收。 以外的时间,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如有投送者,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 理。 2. 投标地点: XX 县 国土资源局四楼交易大厅 ; 3.投标截止时间: 2020 年 4 月 25 同 16时整 (北京时间)为本次投标截止时问。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将保持封存未打开的状态,并妥善保管。 4.投标文件必须派人面呈,招标人不接受以其他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出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17 第三十九条 投标文件一经递交,将视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出让宗地现状无异议,对其投标文件及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四十条 未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招 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四十一条 投标截止时的实际投标人低于三人的,本次招标活动终止。 第十四章 开 标 第四十二条 本次招标将于 2020 年 4月 25日 16 时整 (北京时间)在 XX 县 国土资源局四楼交易大厅开标。 如果招标人通知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相应顺延。 第四十三条 开标应在到场的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面前进行。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应按要求进行登记。 第四十四条 开标时,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由投 标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 本次招标开标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并安排专人记录,记录内容将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唱标时将公布投标文件 正 本以下信息 : 1.投标人名称; 2.企业资质; 18 3.投标价款总额 ; 第十五章 无效投标文件 第四十七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将视其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格式将内容填写清楚; 2.投标文件未签署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名或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投标人发生违反本须知规定投标纪律行为; 4.投标文件含有故意的虚假陈述; 5.在规 定的投标时间以外收到的投标文件; 6.同一投标人以双重身份参加投标; 7.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含两份)具有不同实质内容的投标文件; 8.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投标、竞买投标保证金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证金未到帐(以 XX 县 国土资源局指定的本次招标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9.投标文件未密封; 10.投标文件很大程度上在其他方面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响应; 11.投标人不同意招标人对纯属计算错误的更正,而被招标人确定为无效标书拒收的; 12.投标价格低于标底。 19 第四十八条 经评定为无效标书的,招标人无 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第四十九条 在决标之前,如果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拒绝所有投标文件: 1.缺乏有效竞争; 2.为了 公共 利益。 第五十条 如招标人实施了四十九条中的行为,招标人除退还投标人己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六章 评标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 在评标之前,招标人将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会将负责对投标书进行评估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 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巾标人。 第五十二条 评标原则、评标标准 (一)评标原则 本次招标不采取“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20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 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可以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 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二)评标标准 (一)投标报价(满分 40分) 报价达到标底得 30 分,每增加 1 万元加 1 分(见招标文件评审表)。 按加分规则计算结果高于满分 40 分的,仍按满分 40 分计算,但成交价仍为投标报价。 如投标报 价未达到标底,则该投标人失去中标资格。 当报价大小写数额不一 致时,以大写报价为准。 (二)规划方案(满分 60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规划方案以及投标人授权代表现场陈述及答问情况(如需要),对下列分项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由评标人员综合评审,各评标小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得分。 如得分均低于 30 分,评标小组有权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A、城市规划要求、规划方案定位、各类经济技术指标( 15分) B、用地布局( 15 分) C、建筑空间布局( 10分) D、绿地及景观布局( 8 分) E、配套设施布局( 6 分) F、如期完成建设项目的具体方案、措施。 ( 6 分) 21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各项评分加总。 第十七章 投标文件的补充和澄清 第六十二条 对错误的 纠正 一、招标人将对在检查投标文件时发现的纯属计算错误进行纠正,并将任何更正立即通知有关投标人。 除非有关的投标人在 3 天内书面通知招标人,否则该投标人应被视作已接受该更正。 二、投标文件可能会因有关投标人不同意招标人对纯属计算错误的更正而被拒收。 第六十三条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一、为协助审查、比较和评标,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二、澄清要求将不允许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三、所有投标文件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回复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且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投标人对澄清要求的回复,须在收到招标人提出要求后的 3天内提供,且将构成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第十八章 中标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十五条 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22 内与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第十九章 中标结果公布 第 六 十 六 条 招 标 人 将 在 土 地 市 场 动 态 监 测 网 站( 郑州日报 》上公布本次招标中标结果。 第二十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 违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向其他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一 、中标人开出的投标保证金在有效期内不能即时兑现或不能全部即时兑现的。 二、中标人逾期或拒绝与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未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如果因政府有关政策调整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县国土局不能按照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有关合同,则中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但不承担未能签订有关合同、协议的任何责任,也不支付任何赔偿。 第二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本 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土地出让通用范本合同,县国土局在与中标人签订上述合同时,23 将根据本须知中的有关规定,填补或调整范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 第七十条 中标人在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以及相应税费后,可以向 XX 县 国土资源局申请颁发出让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七十一条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期限 开 工 、竣工,并在开工、竣工时及时向县国土局书面申报该宗地的开发利用情况。 如不能按期开工、峻工的,应在到期前15 日内,向县国土局书面申报延迟原因。 第七十二条 中标人在完全履行完所签订 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前,非经批准,不得进行股权变更等可能引致合同执行发生变化的行为。 第二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次招标的投标、开标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第七十四条 本须知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2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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