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 第三部分 工时休假与劳动合同的履行 、变更 婚丧假 1)期限: 婚假: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 22周岁、女 20周岁)登记结婚,给假 3天。 符合晚婚规定年龄(男 25周岁、女 23周岁)登记结婚,除国家规定婚假外,享受晚婚假 7天。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给假 3天。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包括养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配偶父母。 2)待遇: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 —— 《 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 》 „„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 ——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第三部分 工时休假与劳动合同的履行 、变更 女职工三期假 (孕期,产期,哺乳期)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 90天 +30天(晚育)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 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享受的假 产前假: 怀孕 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 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正常出勤工资的 80%发放。 三、产假待遇按照正常出勤工资,由社保中心通过生育保险代为发放。 工资超出社保缴纳基数 300%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正常出勤工资的 80%发放,再延长期间按 70%发放。 注:产假 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晚育假 30天、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应当顺延。 *速查手册表 23, 24 第三部分 工时休假与劳动合同的履行 、变更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 * 试用期 合同期限( A) 试用期限( B) 工资标准( C) 3个月 ≤ A< 1年 B≤1 个月 1年 ≤ A< 3年 B≤2 个月 A≥3 年 B≤6 个月 A< 3个月 B= 0 注意点: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单独约定试用期无效。 试用期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 试用期提供专项技术培训不得要求员工赔偿违约金。 试用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C≥本岗位最低工资 C≥约定工资 80% C≥本市最低工资 案例: 2020年 8月 1日,沈某大学毕业进入某建筑公司工作。 签订了 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 6个月。 试用期工资 1500元,正式工资 2500元。 沈某发现,约定的试用期工资 1500元到手只有 1200元, 2500元工资到手只有 2020元,向公司提出异议。 公司解释,约定工资包括社会保险费在内。 2020年 4月 30日(共工作了 9个月),公司书面通知沈某,因其专业和能力不符合公司要求,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沈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分析: 企业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工资包括社保费,举证不能,采信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试用期工资应为 2020元(税后),试用期后工资应为 2500元(税后)。 试用期约定违法: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年,试用期应不超过 2个月。 实际执行试用期 4个月,超出的期限按照 25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2500*4=10000 约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岗位工资的 80%。 补足差额( 2500*80%1200) *2 +( 25001200) *4=6800 试用期过后正式工资发放不齐,补足差额( 25002020)*3=1500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有效证明不能胜任工作,未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工作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支付 2倍的赔偿金。 2500元 *2倍 =5000 违法成本: 10000+6800+1500+5000=23300元 第三部分 工时休假与劳动合同的履行 、变更 劳动报酬 1)工资总额  计时工资 *;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 计件工资 *;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 利润提成 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 奖金 *;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三部分 工时休假与劳动合同的履行 、变更  津贴和补贴 *;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 加班加点工资 *;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 关于工资组成总额的规定 》 《 关于工资组成总额的规定 》 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第三部分 工时休假与劳动合同的履行 、变更 工资支付  支付形式  支付周期  及时足额支付 „„ 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 —— 关于适用 《 劳动合同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 Tips: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减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部分 工时休假与劳动合同的履行 、变更  克扣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 (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 《 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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