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培训课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 第二十一条 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 严禁下列行为:  (一)占用疏散通道; 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 第二十三条 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 第二十四条 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 ,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灾现场。  第四章 防火检查  第二十五条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 火巡查。 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 第二十六条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 (十)防火巡查情况; 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 第二十七条 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 第二十八条 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 第二十九条 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 第三十条 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 第三十一条 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 反禁令的; 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 第三十二条 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 第三十三条 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 第三十四条 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 第三十五条 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 第三十六条 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  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 第三十七条 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 第三十八条 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 第三十九条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 第四十条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 第八章 消防档案  第四十一条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 第四十二条 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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