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用户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议订合约及开始工作日期,所有业户室内的清洁事宜的投诉须直接与清洁承办商联络 ,承办商将乐意即时作出适当的处理。 18 8 保安 一、 商场保安 本商场的保安任务由一队优秀的保安队伍担任并配以本商场的精密保安系统,例如闭路电视、巡逻系统、通讯设备等。 所有系统及巡逻均为全天候及 24 小时不间断运作,并由本商场自动系统中央监控。 此外,物业管理处高级职员将密切指挥保安队伍的服务,并对任何投诉积极地作出适当的处理。 二、 业户商铺内的附加保安人员 如业户希望在商铺内雇用保安人员,基于更有系统地控制管理及协调工作,贵业户须遵照下列条件: (1)业户必须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处有关保安人员之人数、姓名、工作时间等必要的资料。 (2)确保此等有关保安人员不能穿着制服进出本商场 (经物业管理处书面同意除外 ),并只可在业户范围内执行工作,以免令其它用客误为本商场的保 安人员。 三、 业户的合作 19 物业管理处希望各业户能遵照物业管理规则,确保本商场的保安系统能全面地发挥,特别是非营业时间的进出保安控制及登记安排。 此外,如发现任何可疑人物或对象,请立即通知物业管理处。 9 业户的权益及责任 一、 各业户均有权享用本商场各公共区域及设施。 二、 各业户可在不受任何骚扰的情况下享用其所属单元商铺。 三、 各 业户 须 如 期 按 商 厦 物 业 管 理 处 指 定 之 地 方 缴 付 其 单 元 之 管 理 费 ,以及清付 因 其 单 元 而 产 生 之 各 种 费 用。 逾 期 支 付 , 管 理 公 司 将 按 规 定 收 取 滞 纳 金。 四、 各 店 铺 业户 除 事 前 征 得 商 物 业 管 理 处 书 面 同 意 外, 必 须 按 照 物 业 管 理 处 划 分 之 行 业 分 区 图 内 容 经 营 指 定 之 行 业。 五、 在 未 得 物 业 管 理 处 书 面 同 意 前 , 各 业户 不 得 改 变 其 单 元 的 结 构,亦 不 得 对 公 共 区域 或 设 施 造 成 任 何 改 动、 损 害、 破 坏 或 干 扰。 20 六、 在 未 得 物 业 管 理 处 书 面 同 意 前, 各 业户 不 得 改 变 本 商 厦 之 外 貌。 七、 在 未 得 物 业 管 理 处 书 面 同 意 前, 各 业户 不 得 在 外 墙 上 安 装 任 何 伸 出 或 结 构( 例 如: 遮 蓬、 旗 杆、 招 牌 等), 亦 不 得 损 坏 商 城 外 观 整 体 形 象。 八、 在 未 得 物 业 管 理 处 书 面 同 意 前, 各 业户 不 得 在 本 商 城 之 外 墙 安 装 任 何 冷 气 机 或 其 它 固 定 设 施。 九、 各 业户 不 得 作 出 与 本 商 厦公 约 相 违 背, 而 使 本 商商场 保 险 成 为 无 效 或 令 保 险 金 提 高 的 行 为。 如 有 发 现, 则 该 业户 须 负 责 全 部 责 任 及 赔 偿 一 切 有 关 之 损 失。 十、 各 业户 须 自 行 购 买 其 单 元 之 保 险, 以 免 发 生 意 外 时 蒙 受 重 大 损 失。 十一、 各 业户 因 本 身 的 疏 忽 引 致 水、 气、 烟 或 其 它 有 关 物 体 外 溢, 而 损 害 他 人 或 其 财 物 而 产 生 之 诉 讼、 索 偿, 该 业户 须 负 全 部 责 任 及 赔 偿。 21 十二、 各 业户 应 对 其 受 许 可 人、 代 理 人、 雇 员、 访 客 及 其 他 使 用 者 等 的 行 为、疏 忽 和 错 误 向 管 理 者 及 其 他 业 主 负 责。 如 因 上 述 情 况 而 产 生 诉 讼、索 偿, 亦 因 由 该 业户 负 责 赔 偿。 十三、 各 业户 及 其 受 许 可 人、 代 理 人、 雇 员、 访 客 及 其 他 使 用 者 在 任 何 时 候 均 应 遵 守 和 履 行 本 商场 管理公 约 及 其 他 管 理 规 则。 十四、 各 业户 及 其 受 许 可 人、 代 理 人、 雇 员、 访 客 及 其 他 使 用 者 在 任 何 时 候 均 应 严 格 遵 守 装 修 规 则 条 款。 十五、 在 未 得 物 业 管 理 处 书 面 同 意 前, 各 业户 不 能 在 其 单 元 以 外 地 方 加 建 任 何 建 筑 物。 十六、 在 获 得 物 业 管 理 处 书 面 同 意 后, 各 业户 可 以 自 费 在 其 单 元 内 安 装 或 拆 除 增 加 物、 附 属 物; 但 应 取 得 有 关 政 府 当 局 之 批 准, 而 且 不 可 因 此 而 引 起 任 何 结 构 性 损 害 及 干 预。 如 有 违 反, 管 理 者 有 权 以 该 业 户 之 费 用 拆 除 有 关 加 建 物。 十七、 各 业户 不 得 在 本 商 场任 何 部 分 存 放 任 何 武 器、 弹 药、 烟 花、 炮 竹 或 任 何 危 险 及 易 燃 物 品 或 22 存 放 可 能 触 犯 当 时 任 何 法 规 或 对 其 他 业 主 及 使 用 者 构 成 滋 扰 或 危 险 的 其 它 用 品。 十八、 各 业户 不 得 涂 污 公 共 地 方 或 公 共 设 施。 十九、 在 未 得 商 厦 物 业 管 理 处 书 面 同 意 前, 各 业户 不 得 张 贴 任 何 招 贴、 通 告、 招 牌、 广 告 或 其 它 物 件 于 本 商 场 公 共 区域 或 公 共 设 施 等。 二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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