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水电站项目国内设备采购合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用不褪色油漆以醒目的英文刷上标记 ,具体格式见附件 15。 经买卖双方同意的装在甲板上的大件合同设备,应带有足够的支架或包装垫木,且其支架或包装 垫木归买方所有。 进境货物 如 使用木质包装的,卖方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 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 IPPC 专用标识。 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中国国家质检总采购合同 11 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卖方应按本条款的规定对 因其 包装不善而引起的合同设备的锈蚀、变形、短缺、损坏和丢失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保险 卖方必须为全部合同设备投保运输一切险,保险价值为合同设备出厂价格的110%, 保险责任 自被保险货物 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 60天。 保险费 由卖方支付。 卖方应尽最大努力采取措施降低合同设备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风险 ,确保合同 设备 完好无损的 到达买方的指定地点。 设计审查联络会 为保证合同有效及顺利的实施,买 卖双方应根据需要召开设计审查及联络会,有关设计审查联络会的内容和时间规定, 见合同技术规范相关规定。 设计审查联络会需签订会议纪要,每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买卖双方代表人签署,该会议纪要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必须遵守。 但 涉及合同 内容 修改的 ,应按合同第 规定进行。 会议的准备、组织及有关费用由会议所在地一方承担,参加会议人员的差旅费由各方自行负责。 负责召集会议的一方应免费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 技术服务 卖方工地总代表 ( 1) 卖方应 任命一名 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和 10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在现场安装服务期间作为 常驻 工地 的总代表,应在其抵达工地 30天前将其姓名及履历通知买方并 征得买方同意。 工地总代表在现场全权代表卖方处理工地有关合同执行的事务,如签收、发出指令、指示、意见和建议,参加联合检查、买方主持召开的现场技术与管理专题会议等。 卖方的工地总代表应保持与买方密切联系及友好合作。 卖方工地总代表的服务和行为应使买方满意。 ( 2) 卖方工地总代表应在合同范围内全面负责工地技术服务和培训工作,并采购合同 12 与买方工地总代表充分合作与 协商,有效解决与合同有关的技术和工作问题,以及工地发现的任何交货设备任何缺陷与质量问题。 未经双方授权,双方的工地总代表无权变更和修改合同。 ( 3) 卖方的工地总代表的一切行为必须由卖方负责,就像这些行为由卖方自己所为。 卖方提供的技术指导人员 ( 1) 卖方应提供合适数量并能胜任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的现场技术指导人员,对合同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方法和应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 卖方派出的现场技术指导人员应有相关专业资质和 5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验,具备处理与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 、调试和试运行等方面问题的能力和良好的合作态度。 ( 2) 卖方应根据施工的实际工作进度要求,向买方提供一份派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人员的计划。 通过与买方协商确定卖方技术指导人员的准确专业 、人员数量、在现场服务的持续时间 以及到达和离开工地的日期, 须 经买方批准后执行。 如果安装延期, 继续 需要卖方技术指导人员提供服务 的 ,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决定哪些技术指导人员是否返回或仍留在工地。 任务和责任 ( 1)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代表卖方提供技术服务,完成按合同规定 的 有关合同设备的组装、安装、检查、调试和试验、试运行 和考核运行等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并代表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 2) 卖方应负责监督和指导合同设备的正确校正、调整、清理、检查、检测和现场试验,负责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质量的认定和 与 现场试验有关的其它事项,并 满足 工地安装施工进度的要求。 ( 3)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应负责所有安装工作的正确实施,如发现安装工作未按照其指示执行,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 卖方的工地技术指导人员应对合同设备的启动和试运行的指导工作负责,直至顺利完成考核运行。 ( 4)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应详细地解释技术文件、图纸、运行和维护手册、设备特性、分 析方法和有关的注意事项,解答和解决买方与 业主 提出的属于合同范围内的技术问题。 ( 5) 为保证正确完成在本合同 ( 1) 和 ( 2) 款中提到的工作,卖采购合同 13 方技术指导人员应向买方和 业主 提供全面正确的技术服务和必要的示范操作。 ( 6)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应协助买方在现场培训合同设备组装、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的人员,努力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 ( 7)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应是正确的。 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指导人员错误指导,导致设备和材料损坏、破坏或返工,卖方应负责修复、更换和/或补充,其 费用由卖方承担。 买方和 业主 的有关技术人员应服从卖方技术指导人员的正确技术指导。 ( 8)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对现场发现的交货合同设备的任何缺陷和质量问题有义务进行迅速及时的主动检查,及时提出适合现场施工进度要求的技术处理方案和措施,并积极配合买方和 业主 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技术服务费用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发生的国内至现场差旅费、签证费等费用由卖方承担。 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技术服务费已 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工地的工作 ( 1) 卖方在其技术指导人员来工地前 30天,应将技术指导人员的详细个人履历通知买方,并在其技术指导人员启程前 7天用传真将他们的姓名、确切启程日期、车次(航班)号、确切到达日期、行李件数及其大致重量等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相应的接待工作。 卖方应负责其技术指导人员进出 工程所在国的 所有手续(买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 ( 2)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到达工地前,应经过双方总代表的共同协商,制定出总的工作进度计划和月计划。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应根据工作进度和月计划进行工作。 工作进度和月计划的任何修改应由双方总代表协商作出。 卖方的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的指导、指示、意见、建 议、问题处理技术方案等应向买方提供书面文件。 ( 3)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应以合适的工作方式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以满足 买方对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要求。 若卖方技术指导人员的工作方式不能适应现场工作和买方的要求,买方工地总代表应 以书面方式 通知卖方工地总代表和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并要求其限期改进工作方式。 若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技术人员的工作方式仍采购合同 14 不能满足现场工作和买方的要求,卖方技术人员应按照买方指定的工作方式提供服务。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试验所应承担的质量责 任并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应与买方人员友好合作,所提供的服务和行为应使买方满意。 ( 4)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 每天上下班时间应按工地的规定执行。 在合同设备的现场调试和试验、启动、试运行期间,不得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 5)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的工作 日 应由买方代表逐日按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的实际有效工作 日 记入考勤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买方代表送卖方工地总代表备案。 实际有效工作时间是指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的实际工作时间。 ( 6) 工作进度、每天做的主要工作、发生的所有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应用中文一 式两份记录在 “ 工作日志 ” 中,并每天由双方总代表签字, 双 方各执 一 份。 ( 7) 在完成 每项次 技术服务以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 一 份书面最终报告,概括卖方进行服务的 过程质量 以及 重要事项的处理 和特别说明。 最终报告的编制格式和详细的内容应经买方同意。 遵守法律和条例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和他们的家属在 工程所在国 居留期间,应遵守 工程所在国的 有关 法律和条例,以及工地的规章和制度。 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买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 1) 买方应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安排住宿,提供 履行本合 同所需要的 工程所在国 境内的 交通 便利。 ( 2) 如果发生意外事故 和疾病 ,买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最大可能地照顾卖方人员,费用由卖方承担。 发明和/或革新 卖方的技术人员在进行服务期间提出的发明和/或革新, 其所有权应属于买方。 出版限制 ( 1) 卖方在出版与其技术服务工作有关的报告、插图、会谈纪要或服务的细采购合同 15 节情况之前,必须获得买方的同意。 ( 2) 在任何情况下,甚至在完成技术服务以后,卖方的人员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买方的业务活动和商务方面的情况,不管这些情况是否与服务有 关。 其它 ( 1) 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以自费召回或调换其技术人员,但不得影响工地的工作。 其间至少应有一周交接时间,以便技术人员向其接替人交接工作。 ( 2)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连续生病超过 15天时,卖方应自费另派一同等技术水平的人替换他。 ( 3) 如卖方服务人员不 能 满足工作要求, 无须买方任何说明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更换卖方技术指导人员,有关更换的全部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 4) 在保证期后 的 5年内 ,卖方应继续售后服务,帮助合同设备的完善和技术更新;以 优惠的 价格提供买方所需的元件、材料;参加 由买方组织的合同设备重要技术问题的处理。 技术文件的交付 文件的交付 卖方应按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 套 技术文件 (中英文对照 ),并确保其提交的技术文件正确、完整、清晰,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出厂试验、运输、仓储、安装、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在技术条款详细规定的时间内, 卖方应以快件寄送的方式提交技术文件 ,交付地点为。 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交付 地点发生变化,买方将及时以书面信函 的方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将 技术文件交付至买方新的交付 地点。 技术文件送达买方签收的时间为技术文件的交付时间,此时有关技术文件的交付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不合格的提交 不合格的提交包括提交不合格文件和迟交两种情况: ( 1) 不合格文件:卖方所提交技术文件的质量不符合合同 被视为不合格文件。 ① 买方对于卖方提交的不合格的技术文件将不作正式审查和处理,也不退还卖方。 买方将把任何被认为是不合格的文件及时通知卖方。 采购合同 16 ②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关于不合格文件通知后的 14天内进行必要的修正,并且向买方重新提交 符合。 卖方应向买方补偿由于不合格文件的提交而引起的增加的工程费用和施工费用。 ( 2) 迟交:无论初次提交或再次提交,卖方提交合格文件的时间晚于合同第二卷 技术规范“卖方技术文件”款规定的交付进度即构成迟交;迟交情况下卖方应按第。 发出技术文件 48小时内,卖方应用传真通知买方文件寄出日、邮包号、重量、包裹数量和合同号。 同时,卖方还应将下列文件的传真给买方: ① 邮局收据; ② 发运的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 技术文件 送达买方签收的时间为技术文件的交付时间,此时有关技术文件的交付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设备价格中,不再单独支付。 制造进度检查 卖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在每周四以及每月 25日前向买方以书面形式报告合同设备的制造进度,并配上必要的说明图片。 说明图片除了书面报送买方以外,还要以电子邮件发送买方。 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要包括报告当周、当月完成的工作以及下周、下月要完成的工作,并将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进行比较。 若进度滞后,则应说明进度滞后的原因,要采取的赶工措施,并 向买方提交更新的进度计划。 卖方向买方提交更新的进度计划仅供买方进行合同时参考,并不意谓着对原合同进度计划进度修改,也不表明买方接受了卖方的更新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改必须 经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其 授权代表 签字后方可有效。 代用品及其选择权 对于不同于技术规范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如属于低级别代替高级别的 ,卖方应 逐项分别 提交完整的 代用申请 给买方审查。 该 代用申请 还应包括卖方推荐用于本合同产品的材料和元件,也包括技术规范中没有明确提出的材料和元件。 采购合同 17 本合同文件对制造厂商的商品、产品、设备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商标或模型做出的规定,是作为对合同设备质量进行有效性评估的尺度或标准。 但决不意味着限制竞争。 如果规定的制造厂商的名称多于一个,第一个被提到的制造厂商是设计的依据,第二 、 三及随后提到的制造厂商的名称应被考虑为代用,此类代用不要求提出申请。 如果卖方希望使用任何其它商标或与规定的产品具有同等质量 、规格性能、外观和效用的其它产品,应该按下述方式提出代用申请。 买方可以接受或者拒绝代用申请,且其决定是最终的。 除非按 ,否则,决不允许与图纸和技术规范有任何偏差。 仅当卖方按下述规定提出的代用申请才被考虑: 提交全部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和全部性能规范;提交试验数据和完成买方可能要求的试验,并提供推荐代用产品的样品(如果可行); 提交推荐代用品的。海外水电站项目国内设备采购合同(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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