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司考考前押题卷二刑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而诈骗罪的法定刑为无期徒刑,但因为《刑法》第 266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即使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满足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时,对行为人也只能按照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定罪量刑,而不能为了防止出现 罪刑不协调的现象,对行为人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 C.《刑法》第 198 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与第 224 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根据《刑法》法条的规定,利用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的,无论数额多少情节多么严重,最高只能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而利用其他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因此,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满足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时,出于罪刑协调的考量,可以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 D.《刑法》第 198 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与第 224 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尽管根据《刑法》法 条的规定。 利用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的,无论数额多少、情节多么严重,最高只能判处 15年有期徒刑;而利用其他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但法条竞合犯的处理不允许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此种情况下,只能依照特别条款即保险诈骗罪条款的规定定罪量刑 [答案] BC [解析]如前题解析中所述,法条竞合犯的适用并非一概排除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故 D 选项的说法明显是错误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条竞合犯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其一,行为触犯的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否则,应严格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其二,同一法律的特别条款规定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规定的法定刑,而且根据案件的情况,适用特别条款明显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其三,《刑法》没有禁止适用普通条款,或者说没有指明必须适用特别条款。 否则,必须适用特别条款。 即当《刑法》条文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时,禁止适用普通条款,或者虽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从立法精神来看,明显只能适用特别条款时,禁止适用普通条款。 由此看来,尽管保险诈骗 罪的法定刑只是 15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的法定刑为无期徒刑,但因为《刑法》第 266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满足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时,对行为人也只能按照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定罪量刑,而不能为了防止出现罪刑不协调的现象,对行为人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 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 B选项是正确的。 保险诈骗行为都利用了保险合同,在此意义上说,保险诈骗行为都触犯了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人们可能认为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第 224条与规定保险诈骗罪的第 198条 存在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 正如 C 选项所述,在这种前提下,如果一概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会出现不合理现象,即利用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的,无论数额多少、情节多么严重,最高只能判处 15年有期徒刑,而利用其他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因此,如果认为《刑法》第 198条与《刑法》第 224条之间存在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在符合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原则条件的前提下,宜适用该原则,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事实上,适用该原则完全不违反上述三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利用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触犯的是 同一法律的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其次,同一法律的特别法条规定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法条规定的法定刑,而且,根据案件的情况,适用特别法条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最后,《刑法》第 224 条没有禁止适用普通法条,即没有像《刑法》第 266条那样明文规定必须适用特别法条。 既然如此,就可以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 故 C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是错误的。 〖考点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以下简称《罪名补 充规定(三)》),经《刑法修正案(六)》修订后的《刑法》第 134条,被确定为两个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由于这两个犯罪极易与其他犯罪发生混淆,历来都是司法考试考查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 1) 下列行为中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是: A.甲系无证开采小煤矿的矿主,为追求经济利润。 于 2020 年 3 月某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B.乙是某军工企业的科研人员,正在研发新型炸药,在研制过程中因意外原因导致爆炸,当场炸死、炸伤数十人,直接经济损失达 60万元 C.造纸厂工人甲因宿舍用电受限,遂于某在 下班后回到车间违反规定私自使用电炉烧水,不料发生火灾,致 1人死亡、 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 30万元 D.丁是在押罪犯,在某劳改企业中从事生产,因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答案] D [解析]因《刑法修正案(六)》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单独列为一款,并规定了与第 l款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同的法定刑。 故两高《罪名补充规定(三)》认为此种行为应另成立单独一罪,即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由此看来,选项 A 中甲的行为应成立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而非重大责任事故 罪。 研制炸药过程中导致爆炸是科研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就选项 B 的表述来看,并没有提及乙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因此:爆炸的发生系意外事件,乙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反有关安全的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这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前提条件。 如果造成事故的行为与生产、作业无关,如在车间里私自使用电炉烧水、热饭引起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由于其行为与生产、作业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能构成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 选项 C 中,甲系在下班后回到车间违反规定私自用电烧水,尽管发生了严重后果,但因其并非发生在 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此并不成立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 事实上,甲的行为系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失火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2)甲是某火车站的货运汽车驾驶员,某日在该车站站台卸货时,一边打手机一边倒车,忘记了观察车后情况,不慎将一卸货工人轧死。 甲的行为构成: A.交通肇事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答案] B [解析]因甲的行为并非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故甲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A选项是错误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系法条竞 合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特别法。 甲的过失行为虽然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因甲的行为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故甲的行为应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此 B 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C 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致使铁路发生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火车倾覆出轨、撞车、爆炸等,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甲虽系铁路职工,但其 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火车倾覆、出轨、撞车、爆炸等事故,故不成立此罪。 因此, D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考点提示〗 根据《罪名补充规定(三)》,经《刑法修正案(六)》修订后的《刑法》第 163条,其罪名被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罪名),经《刑法修正案(六)》修订后的《刑法》第 164 条,其罪名被确定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罪名)。 考生需重点掌握这两罪与受贿罪、行贿罪存在的区别。 甲是教育部直属的某高校 负责后勤的工作人员。 为迎接教育部的本科教学评估,该高校决定采购一批桌椅并责成甲对此事全权负责。 甲的表弟系一家经营办公用品的企业老总,闻讯后立即向甲行贿 10 万元,要求甲订购其所经营企业生产的桌椅。 甲即以高出市面同类产品一倍的价格向其表弟经营的办公用品企业大量采购劣质桌椅,致使该大学多支出 50余万元。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构成受贿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B.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乙构成行贿罪 D.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答案] AC [解析]解答本题的关键在 于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区别。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 163条第 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依照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甲所在的大学系国有事业单位,甲系在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成立受贿罪而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甲收受贿赂后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不合格商品的行为显然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故 A选项是正确的, B选项是错误的。 行贿罪与对非国有单位人员行贿罪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行贿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的行贿对象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如上所述,甲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乙向其行贿的行为成立行贿罪,而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故 C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是错误的。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考点提示〗 根据《罪名补充规定(三)》,经《刑法修正案(六)》修订后的《刑法》第 161条,其罪名被确定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罪名)。 经过修订,本罪的主体已经由原来的公司扩大到了公司和企业,披露的内容也由以前的财务会计报告扩大到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考生必须注意到其修订前后的变化,同时还要注意本罪与其他证券类犯罪的区别。 下列行为中成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是: A.甲公司为募集资金,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欺骗众多股民,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B.乙上市公司在年终财务会计报告中 隐瞒重要事实,严重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利益 C.丙上市公司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 D.丁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答案] B [解析]根据《刑法》第 160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行为成立欺诈发行股票罪,而非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A选项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 162条的规定,丙公司的行为成立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而非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C选项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 179条的规定,丁公司的行为成立擅自发行股票罪,而非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D选项是错误 的。 、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考点提示〗 本罪系《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之罪,根据《罪名补充规定(三)》的规定,本罪罪名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考生应重点把握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下列行为中,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是: A.甲系一私营企业的老板,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遂向好友赵某声称:自己得到某支股票的内幕信息,但苦于没有资金。 如赵某能向其贷款 100 万,半年后即可向其归还,并附加50%的高利。 赵某欣然同意,后甲因经营不善,致使这笔贷款无法归还 B.乙系一私营企业的老板,因资 金周转发生困难,遂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后无法归还,致使银行遭受重大损失 C.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某信用社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D.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 [答案] B [解析]所谓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选项 A 中,行为人骗取的并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故甲的行为不成立骗取贷款罪, A 是错误的。 选项 C 中,行为人的行为应成立高利转贷罪,而非骗取贷款罪,故 C 是错误的。 骗 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贷款诈骗罪,反之,则成立骗取贷款罪。 选项 D 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丁的行为成立贷款诈骗罪,而非骗取贷款罪。 D选项是错误的。 、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考点提示〗 这两个罪系《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第 177之下新增设之罪,根据《罪名补充规定(三)》的规定,其罪名分别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对于这两个罪名,考生必须注意和其他信用卡犯罪 结合起来掌握。 下列行为中,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是: A.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 B.乙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来的信用卡在商场疯狂刷卡消费,消费金额达 10 万元之巨 C.丙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在银行骗领信用卡 D.银行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掌握的本行信用卡客户信息资料非法提供给他人 [答案] AC [解析]根据《刑法》第 177条之一第 1款的规定,所谓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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