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合同管理制度附加方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 续,应按本《制度》第十五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编 号 FNG06 共 10 页 第 5 页 合同管理制度 (附加方案)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关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 式(包括当事人双方 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之实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六、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经济合同 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 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处理。 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三十二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因对方责 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 编 号 FNG06 共 10 页 第 6 页 合同管理制度 (附加方案) 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 同纠纷的范围是: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其它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尽量在 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 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七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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