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员工守则c(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 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 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 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 号挪借财物。 (五) 非因职务之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编 号 FND0403 共 2 页 第 2 页 员 工 守 则 (C) (六) 对所保管之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 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之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 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 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之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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