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手册20xx年最新(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各缔约国之间一般采取从价原则征收进口关税。 从价关税( Ad Valorem Duties) 以商品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 ad volorem 是拉丁文,从价之意,即从价关税是采用从价原则征收的,它是按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税额随价格的上升而增加,随价格下跌而减少,关税收入直接与价格挂钩。 进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进口商品国内价格,使之高于进口价格。 差额应相当于进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内需求,出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使之高于国内价格,差额相当于出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外需求,所以关税一向被称为传统的贸易壁垒,而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是征收从价税的一个关键,目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以商品的实际价格,即在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在 自由竞争条件下,商品成交的价格作为完税的价格。 各国采用的完税价格很不一致,从进口税的征收来看,一般有以下三种: 1)到岸价格( )即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格;2)离岸价格( )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亦即出产地,发运地市场价格;3)法定价格。 由于从价税随着商品价格的升降而变化,所以在价格上升时,税额增加,保护作用大,价格下降时,税额减少,保护作用小。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征收进口关税,一般遵循国际惯例,采用到岸价 ()征收从价税。 多种汇率( Multiple Rates of Exchange) 亦称 “复汇率 ”。 指一国货币对外国货币根据不同用途而制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 多种汇率是西方国家外汇管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根据经济发展,以及国际收支不同情况而制定的,一般是以进口和出口,贸易和非贸易,出口商品是否有竞争力,出口商品的品种等规定不同的汇率,以维护和推动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认为: “......因实施多种汇率而征收汇免税或规费是不当 的 ”,但同时允许 “如果某缔约国为了保障它的国际收支,经征得国际货币基金同意而征收货币多种汇率的规费 ”。 但 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出于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新生工业和限制外汇支出从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考虑,也不得不采取复汇率制。 反补贴税( Counter Vailing Duties) 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 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政府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利经济条件作用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这种奖励和补贴包括对外国制造商直接进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对出口商品进行关税减免,对出口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融通或类似的 物质补助,美国通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进行补贴税的实施。 近年来,这些反补贴税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日益难以取得进展的领域,并且这也使国际对等贸易的安排复杂化,因为在对等贸易中要衡量政府补贴是非常困难的。 反倾销( AntiDumping)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低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 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 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反倾销税( Antidumping Duties) 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 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 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 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进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 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 ,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 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 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 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 6 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 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 AntiDumping Code) 19731979 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 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 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 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 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 关税( Customs Duty) 又称 customs 或 tariff,是一个国家对于通过其国境的货物所课征的租税,因此,它是一种国境关税,所谓 “通过其国境 ”即表明关税为通过税的一种,而所谓 “国境 ”并不仅限于一个国家的政治领域,而是指经济的国境,也即关税的地域,如非经济的国境,或非关税的地域,则虽有货物通过,也不课征关税,例如通过自由港的商品,即不课税。 关税乃对通过国境的 “货 物 ”才课税,如非 “货物 ”则不属课税对象,例如旅客出入国境,从事运输客货的运输工具,虽其过境,也不课关税。 关税依货物通过的方向可分为进口税( import duty),出口税( export duty)。 但现代已很少课征出口关税,所以一般所谓关税,乃指进口关税而言;依课证标准,可分为从价税( advalerem duty),从量税( specific duty),复合税( pound duty)以及选择税( alternative duty);依课征目的,可分为财政关税( financial duty)、保护关税( protecive duty)、反倾销税( antidumping duty)以及报复关税( retaliatory duty)等。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是一项关于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 其主要宗旨是各缔约国在处理其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达到保证充分就业,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 资源的充分利用,发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目的。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创建于 1948 年(产生于 1947 年, 1948 年 1 月 1 日生效)。 其产生主要源于二次大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认为导致世界大战的主因是国际经济贸易矛盾,战前各资本主义国家采取的经济贸易政策限制了贸易的发展,致使经济危机频频发生,为防止大战重演,首先应在倡导贸易自由化的基础上,成立国际性的世界经济组织,以规定战后的金融、投资和贸易活动,形成能够左右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的多边体系。 关贸总协定现有 108 个正式缔约方,另有 20 多个虽非关贸总协 定缔约方,但原则遵守和适用关贸总协定法律原则和贸易规则的国家和地区;此外仍有 16 个世界经济组织及国家和地区是关贸总协定的观察员。 世界上几乎五分之四的国家和地区与关贸总协定有联系。 目前,缔约国之间的贸易额已占世界贸易额的 90%左右,其规模不断增大,由关税到非关税措施,由货物贸易延伸至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投资措施,并可能扩大到环境保护。 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规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共同准则,关贸总协定在国际经济,贸易事务中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共同成为当代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 关贸总协定既是一项含有一整套多边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契约,又是缔约方之间相互进行贸易谈判的场所。 总协定共分四部分,包括三十八条条款。 第一部分包含一、二两条,主要阐述量惠国待遇法律原则及其具体运用;第二条是关税减让表。 第二部分包含第三条至二十三条,共二十一条,主要是多边贸易的具体规则。 第三部分包含第二十四条至三十五条,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成员国的加入、登记、退出等程序。 第四部分共三条,题为贸易与发展主要内容是发展中国家可在多边贸易体系中与发达国家相比享有差别的,更优惠的待遇。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 则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关税保护手段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互惠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在四十多年的历史中,几经修订,充实与完善。 每当贸易保护主义趋势高涨的时候,就要举行一次多边贸易谈判,到目前为止,已是第八轮。 关贸总协定第一轮至第五轮谈判,主要是就关税达成协议;第六轮、第七轮,就非关税壁垒的规范和消除达成了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贸易技术标准、 海关估价、许可证手续等六项协议,对世界经济、贸易以及政 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目前进行的第八轮谈判 ―― 乌拉圭回合,于 1986 年 9 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召开,谈判的目的是进一步放宽和扩大世界贸易,通过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与壁垒来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改善多边贸易体制,加强关贸总协定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 乌拉圭回合谈判内容之广是历次谈判所不能比拟的,包括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等十五个议题。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作为协调国际贸易政策,保持成员国间贸易关系的一项多边法律协定,将会对世界政治,世界经济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关税合作理事会( 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政府间协调关税制度的国际组织。 根据 1950 年制定的《设立关税合作理事会公约》于 1952 年组成。 其宗旨是:加强成员国间关税制度的合作,统一海关手续,研究和改进海关规章、技术,交流各国关税业务方面的资料,对各种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并调解纠纷。 理事会成立以来,先后制订了 14 个海 关公约和 50 多个建议书,供各国海关采纳。 其中《关税合作理事会商品分录目录》已被 151 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 截至 1985 年 6 月止,参加该理事会的国家共 95 个。 总部设在布鲁塞尔。 理事会每年 6 月召开一次年会,由各成员国海关派代表团参加,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下设商品分类目录、估价、常设技术、协调制度、政策、反瞒骗斗争等委员会。 还设有总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中国于 1983 年 7 月正式加入该理事会。 关税减让( Tariff Concession) 通过谈判,互相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 特别指二次大战后在关税及 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经由多方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 谈判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列出减让税率表,所有成员国一律享有。 协议的减让税率对成员会具有约束力,称约束性税率,成员国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承担关税减让的法律义务, 不得加征其他国内税、进口费、改变关税估价办法和对税目重新分类以及给予补贴等,以逃避、抵销减让。 除规定减让税率直接减低关税外,还有以下减让形式:( 1)承诺现行税率不变;( 2)在谈判期间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 3)规定最高税率不得超过等。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称 “多边贸易谈判 ”( Multiple Trade NegotiationMTN)。 开始采取 “逐项方式 ”,由该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间逐项进行磋商,达成减让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后来改用 “一揽子方式 ”,即对各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如一律减 50%等,然后分年度分阶段实施。 各国关税税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对高税国有利,对低税国不利。 西欧国家主张改用高税国多减,低税国少减,即所谓 “协调一致方式 ”,但未能实现。 自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关税减让已进行了 8 轮。 第 1 轮于 1947 年 4月至 10 月在日内瓦举行,有 23 个国 家参加,达成双边减税协议 123 项,涉及45000 项商品。 第 2 轮于 1949 年 4 月至 10 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主要是为新参加总协定的国家安排的,有 33 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协议 147 项,关税减让涉及的商品再增加 5000 项。 第 3 轮于 1950 年 9 月至 1951 年 4 月在英托尔基举行,有 39 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协定 150 项,关税减让涉及的商品又增加 8700 项。 第 4 轮于 1956 年 1 月至 5 月在日内瓦举行,参加的国家只有 28 个,减让所影响的贸易额只有 25 亿美元。 第 5 轮于 1960 年 9 月至 1962 年 7 月在日内瓦举行,又称 “狄龙回合 ”, 参加国有 45 个,减让所影响的贸易额约 49 亿美元。 第 6 轮于1964 年 5 月至 1967 年 6 月在日内瓦举行,又称 “肯尼迪回合 ”,这次谈判使进口工业品的关税水平下降了 35%,影响贸易额 400 亿美元。 第 7 轮是 1973 年 9 月在东京召开, 1979 年在日内瓦结束的,又称 “东京回合 ”,参加国有 99 个(包括29 个非总协定成员国),各国的减税幅度在 25%至 33%之间。 第 8 轮于 1986 年9 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报关手册20xx年最新(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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