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风机商务合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份。 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对特殊货物的包装要求 重量等于或超过 30 吨的货物,供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相对之两侧,用中文标出该包装箱的重心位置 (当该包装重心与中心不一致时 )、吊索安放位置和 国际贸易运输通用的标记和符号, 以利于装卸搬运。 ,供方应就包装及处理方式向需方提出建议并与需方协商。 特殊货物包装应采用双方认为安全和便于搬运的包装。 《技术协议》 第 2章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产品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8 一次性发货。 公用部分随第一 套产品发货。 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 各种产品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产品及零部件。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产品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供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供方交付的开箱技术资料,若与合同设备同时交运,应使用适合于长 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资料袋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第 11条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 服务。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20天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第 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供方与需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供方与需方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 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需供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认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 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 尽量满足需方要求。 供方与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方、需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 的义务。 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并征得9 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供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产品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产品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款以外的任何费用。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 20天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 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 ,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 10天内供方没有重新选派,将按第。 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供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9. 监造与质量检验 监造 1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 《技术协议》 第 1章的规定。 《技术协议》 第 1章所列的相应标 准。 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 见证项目见 《技术协议》 第 1章。 、生活方便。 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供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规定的 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 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第 11条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10 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工厂检验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 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需方存档。 此外,供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和原产地约定。 ,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 , 由供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 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外观质量。 需方应提前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 合同设备有质量问题时 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发现产品由于供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 的产品,所有修理产品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 在 7天内 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 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如有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半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委托检验应尽早进行,不得 超过合理的期限。 ,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 7天,否则按第 条处理。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 重要工序须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 安装、调试过程中,若需方未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 需方自行负责(产品问题除外);若需方按供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供方承担责任。 11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 《技术协议》 第 1章的要求进行。 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指导调试运行,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产品问题,以不影响工期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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