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热爱本职 工作,努力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16 三、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 做到不酒后上岗、不脱岗、不串岗、不在岗位上睡觉、不在岗位上嬉闹,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不得在禁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四、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章指挥,对违法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并有义务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五、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 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六、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七、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八、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持学习证的人员必须有专人监护; 九、坚持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章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安全技 术水平以及自觉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能力,减少和消除不安全行为,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及局的有关安全培训教育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 30 条 公司各级单位或部门都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 31 条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需接受属地政府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组织 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本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联络等工作。 各级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政府规定时间,一般不低于 20 小时。 第 32 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安全三类人员上岗要求,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取证工作。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接受交通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按照交通部 17 要求做好取证工作。 本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和质安部负责上述培训教育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第 33 条 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安全管理部门协助,并负责授课等工作。 其他管理 人员和技术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企业规章制度以及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等。 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 20 学时。 第 34 条 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取证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需接受属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特种作业培训学校组织的培训教育,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取证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岗位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后,每年还必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 20 学时。 人力资源部、均须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工作,均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相关情况登记台帐。 被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相当一级)、作业队(或部门、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 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 项 目经理部(或相当一级)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 项目经理部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本单位施工生产特点、施工现场环境和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施工生产安全基本知识;本单位(包括施工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械作业、电气设备及高处作业等基本安全知识;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的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及发放标准。 作业队(或部门、班组等)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18 施工作业队(或部门、班组等)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 是 :作业特点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队(或部门、班组等)安全制度和纪律及岗位安全责任制;保管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知识;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本岗位的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等。 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由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安排部署,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或施工作业队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长等)各负其责,牵头组织落实。 各级施工、技术、机械、安全部门等参与授课等工作。 根据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三级安全教育的授课资料、签认记录可由项目经理部(或相当一级)的 安全部门统一保管备查。 项目解散,须交回公司安全部门统一留存; 第 35 条 本单位待岗、转岗、换岗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待岗、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教育由所在单位或部门的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聘请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新岗位负责人进行授课。 待岗、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作业特点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队(或部门、班组等)安全制度和纪律及岗位安全责任制;保管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知识;本岗位的不安全因素和 易发事故类别及其防范对策;本岗位的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等。 第 36 条 在新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新的技术标准颁布,安全操作规程改变,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实施,仪器、设备和工具更新,新工艺新技术推广,重大事故发生,不安全因素出现等情况下,必须及时向有关管理人员(包括施工作业队负责人等)、技术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有关管理人员(包括施工作业队负责人等)、技术人员接受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 4 学时;作业人员接受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 2 学时。 教育的内容必须具体,有针对性。 第 37 条 本单位在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施工,作为总包单位要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作为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 19 理,同时,严格按照本制度落实好各项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第 38 条 加强安全培训教育的考核工作,向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各类施工作业队伍)和有关人员发放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登记本。 由安全部门协同人力资源部门及时记录培训教育的内容、时间、授课人,以及考核的成绩等。 以此作为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和从业人员上岗工作的依据。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 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行之有效的措施。 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状态、潜在危险、人为因素等,以便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 39 条 安全检查类型 综合安全检查:公司每季度对所属单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每季度检查要覆盖在施项目的 40%,全年要覆盖在施项目的 100%。 项目经理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项目经理亲自带队,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全面、细致的安全生产检查; 经常性安全检查:项目经理部等施 工生产一线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兼职安全员应每天深入施工生产现场,特别是对危险工作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 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安全检查:根据不同季节、气候及节假日前等情况,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目的的安全检查,制订预防措施; 专业安全检查:根据生产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专业性检查; 班组坚持做好班前、班后安全检查,由班组长及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情况;使用的机械、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状况以及安全装置、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确保 班组安全生产。 第 40 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 查思想:要认真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以及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情况; 查管理、查制度: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 20 合理,规章制度是否齐全及其执行是否到位,重点检查:三级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以及与安全有关的各项验收制度)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以及班组安全活动情况; 查隐患:主要是深入生产现场查隐 患、查不安全因素以及整改项目的落实情况; 查事故处理:即工伤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 41 条 安全检查方法 常规检查:对作业人员和行为、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的定性检查; 安全检查表法:应用安全检查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制止违章行为; 仪器检查法:应用各类仪器对机械、设备内部的缺陷及作业环境条件等进行定量化的检验和测量。 第 42 条 实施安全检查 通过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观查、 仪器测量方式获取信息。 通过分析作出判断。 及时作出决定处理。 实施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75 号)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 43 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 44 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 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 45 条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以最快速的 21 方式,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第 46 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同时,报事故发生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 47 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 48 条 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 有理部专职安全管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 49 条 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和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 50 条 一般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 51 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 52 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 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 53 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 54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 55 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执行; 第 56 条 违反本规定,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将加重对有关单 位及其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第 57 条 对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殉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58 条 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为了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特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证制度。 第 59 条 安全投入资金的保证 安全投入资金必须由公司经理、项目经理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至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 60 条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来源: 列入工程预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按施工产值的 1%比例提取。 第 61 条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使用原则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列入工程预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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