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 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个月;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 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11 (3)医疗期 3 个月的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 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 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 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 个月按 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 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病休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1) 病休期间不享受奖金或兑现工资。 4 个月内连续或累计病休不满 40 天(不 含休息日)的,本企业工龄不满 3 年的,按实休天数扣工资的 50%;本企业工龄满 3 年不满 5 年的,按实休天数扣工资的 40%;本企业工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按实休天数扣工资的 30%;本企业工龄满 10 年以上的,按实休天数扣工资的 20%。 扣除病休工资后,其病休期间的收入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80%。 (2)连续病休 40 天 (不含休息日)以上或 4 个月内累计病休满40 天(不含休息日)以上的部分,按本市最低工资的 80%计发工资。 (3)试用期内病休天数达到或超过试用期限三分之一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病休期间 按本市最低工资的 80%计发工资。 (4)老职工的病休仍按原办法执行。 (5)病休期间不享受正常出勤所应享受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七条 工伤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12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的具体期限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 3 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 1- 4 级的由单位安排工作,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 本人要求继续休息的,其休假期间按病假处理。 第八条 婚假 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 4 天。 晚婚(男 25 岁、女 23岁初婚)的增加婚假 7 天。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九条 丧假 丧假 4 天,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 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晚育的(女年满 24 周岁初育)增加 30 天,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13 的休假。 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 用。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自动放弃的不计算存休。 以上 1- 4 项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待遇。 第十一条 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年,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 1年不满 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职工休年假应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安排,科室安排休年假的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无特殊情况,年休假当年休完,不得跨年度。 如本人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 休年假前应做好必要的工作安排或交接;休假期间不得影响正常值班,如不能正常值班,应于休假前自行调换。 凡因本人主观 原14 因未做好工作安排或交接,严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按工作过失进行相应处理。 休假期间时时保持通讯畅通。 年休假申请程序及批准权限。 职工休年假应提前填写《带薪年休假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一般职工休年假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休年假由主管领导批准;总公司副职休年假由总公司党、政一把手批准。 年休假申请书经所在部门批准后报劳资科备案。 第十二条 请假程序 一般职工或副科级请假,由其科室负责人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由主管领导审批;副处级领导请假由 总经理审批。 职工休假前应主动做好工作安排或交接,凡因本人主观原因未做好工作安排或交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数额,按工作过失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旷工 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的行为属于旷工;迟到或早退的累计时间计算为旷工。 旷工扣发相应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并按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加班与值班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应经领导批准。 职工休息日加班按实际加班 时间给予同等时间补休或存休。 15 确实不能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值班是指单位为防火、防盗或处理突发事件、紧急任务等,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在指定位置轮流进行的值守。 除法定休假日外,值班不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在休息日值班的,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存休。 企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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