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草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五)其它需要审核的 内容。 规章制度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终止制定,或者要求制定部门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提交审核: (一)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 (二)法律审核中发现 较大问题 ; (三)提供资料不齐全 ; (四) 需要审核处理的其他情形。 规章制度中涉及“规定”、“办法”、“细则”等 应当执行评审程序 (评审意见见附件 1)。 (一)评审会议由 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召集, 厂级领导参加, 会议 通常由 规章制度 主管领导担任组长,主持,宣布评审结果,并签署评审意见; 6 (二)“规定”类等重要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有关议事决策规定提交 新力厂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 ,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提交 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 ; (四) 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组织评审后 由评审组组长填写《 XX 厂规章制度申请评审表》(见附件 1),起草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并提交 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再次审核。 第十五条 批准发布 制定部门应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按公文管理有关规定签署发布。 第十六 条 简化程序 规章制度制定有下列情形的, 可简化 程序行文发布。 (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国家安全、职业健康等突发事件,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职工稳定和其他重大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章制度的; (二)发布“意见”、“通知”、“要求”等 规章制度 的;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例行调整的; (四)需要简化制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 条 有效期 规章制度有效期届满,规章制度自动失效。 (一 )规章制度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 5年,需要超过 5 年的,制定 部门应当在 立项申请 中载明理由。 未 7 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 5 年; (三)规章制度名称为“暂行”、“试行 ”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 2 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 2 年; (四)规章制度名称为“通知”、“要求”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 1 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1 年。 第十八 条 解释权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 , 由制定 部门行使。 涉及两个或以上职能部门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机构)行使。 第四 章 管理与 实施 第十九 条 备案与审查 上级有要求的,制定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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