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汉山矿运输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口上方 1015 米处。 掘进中的下山掘进头必须首先在上平道安装阻车器,然后才能向下掘进。 掘进超过 15 米,应在变坡点下 5 米处安装气动常落式挡车栏,窝头处打护身柱,超过 25 米时要做躲避硐。 保险设施未装齐 之前,行车时人员应撤到上车场。 为规范保险设施,自制梯形挡车栏按下列尺寸制作,坡度 16176。 以上采掘斜巷,使用二根规格不小于 11#矿工钢焊接而成的梯形挡车栏。 坡度 16176。 以下采掘斜巷,使用二根规格不小于 12普工钢焊接而成的梯形挡车栏。 梯形挡车栏的长度为吊挂高度的 倍,且当挡车栏放下时,挡车栏与绞车侧的导轨形成的角度不大于 45 度。 挡车栏宽度为400500mm(600mm 轨距 ), 700800mm(900mm 轨距 )。 安装高度为:挡车栏打开后距道面最低高度不小于 米。 斜巷安装跑车防护装置的数量 :长度 50 米以内 1 道, 50100 米不少于 2 道, 100300 米不少于 3 道, 300600 米不少于 4 道, 600 米以上不少于 5 道。 梯形挡车栏的安装应采用基座加螺栓和销轴方式连接。 将基座用 18 螺栓固定在横梁上,再将梯形挡车栏用销轴与基座连接。 锚喷巷道可以用锚杆将基座固定在巷道顶板上,再用销轴将梯形挡车栏与基座连接。 销轴直径不小于 38mm,固定基座螺栓不小于 22mm。 基座使用的钢板厚度不小于12mm。 在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能够自动复位的阻车器或挡车杠。 在上部平车场入 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1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能够自动复位的阻车器。 1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下跑车的联动挡车杠。 1在各车场必须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1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只有放车时方准打开。 安全设施未设置的斜巷严禁运行,私自运行的,按无措施施工处罚。 第十五条 斜巷挡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扛、自动防跑车装置,应严格按矿要求制作和安装,强度和可靠性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 采掘运输轨道(轨顺)等其他斜巷的坡度大于 7‰时,必须严格按本规定第八十五条执行。 铰接固定销轴及固定螺栓强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必须具有防松、防脱性能。 用锚索或锚杆固定的,固定梁两端严禁松动,中间拱形空隙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背实。 对挡车扛安装地点顶板破碎严重、空顶高度大的,必须采用双锚索 19 或高强度锚杆进行双绳、双杆吊挂,且强度必须符合要求。 操作挡车扛的钢丝绳应采用 φ 以上的钢丝绳,用滑轮进行导向,配重应按矿要求制作。 下山掘进时,除上车场按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工作面上方 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挡车装置随工作面前进而移动。 挡车装置的强度和距离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信号装置 采掘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偏口车场须安装声光兼备并具有行车红灯的信号装置。 信号要声光兼备,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布置整齐合理,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线路做到吊挂整齐。 第十七条 应使用气缸或电液推杆操作挡车杠,禁止使用坠砣,未经过批准私自使用坠砣的,每处罚款 500元。 第十八条 斜巷挡车杠经常检查、维护和试验,并有完好牌和责任牌,每缺少一处,罚款 50 元。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斜巷安全设施管理档案,明确检查周期和管理职责,确保斜巷安全运转。 第二十条 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禁止行人”的醒目标志。 第二十一条 同一轨道运输斜巷与斜巷交叉口使用两台以上绞车时,除各自提升信号统一规定外,声光信号必须有明显区别;当声音信号无法分开时,必须设红黄灯加以区别,防止误动作,未按要求设置的严禁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斜巷轨道使用的绞车钢丝绳、保险绳必须采用统一型号 20 和规格的钢丝绳,每班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一次,并详细记录,缺 检、漏检、或没填写记录的罚款 50元。 第二十三条 斜巷必须使用专用的三链环、插销,不得用其他三链环及插销代替,否则每个罚款 50元。 第二十四条 斜巷所使用的三链环、插销在使用前把钩工必须进行详细的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罚款 500元。 第二十五条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有翻车(脱钩)危险、不按规定使用的车辆运送物料,严禁发出开车信号,未按要求检查的,罚款 200元。 第二十六条 严禁斜巷运输把钩工不停车进行摘挂钩操作,未按规定操作的,罚款 200 元。 第二十七条 严禁信号工、把钩工替岗操作,严禁擅自停电或擅自拆修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装置。 第二十八条 斜巷信号把钩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必须熟悉本岗位信号装置、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一般性能及使用方法。 交接班要认真检查信号装置、车辆及其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等是否齐全可靠,检查钢丝绳是否有打结、硬弯、磨损和断丝情况,若不符合要求,严禁发送提升信号。 检查阻车器和变坡点上方所设的挡车扛(栏)或挡车 器是否能够自动复位或自动闭合。 兼作行人的运输巷道行车时,红灯信号必须保证完好,必须严格执 21 行“行车不行人”的安全规定,严禁行车时行人;严禁在作业区休息。 信号把钩工接班后,必须检查斜巷内有无行车障碍物,是否有人工作或行走,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二十九条 摘挂钩工操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 必须站在轨道外侧 200mm 左右以外进行摘挂钩。 单道操作时,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侧或巷道较宽一侧;双道操作时,若双轨间安全距离达到要求,则应站在双道 之间进行摘挂钩操作,否则必须站在人行道一侧进行摘挂钩操作。 把钩工摘挂钩完毕后,严禁从串车车辆上方、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穿越。 摘挂钩时,若遇到摘不开、挂不上时,必须采用专用工具解决,严禁蹬绳操作。 把钩工每次挂钩完毕后,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保险绳、连车装置等在详细检查一遍,看是否完全正确、牢固可靠,观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阻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打开上部车场挡车器或挡车扛(栏),进入躲避硐室、信号硐室或安全地带后,方准发给信号工开车指令。 车辆运行时,要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或事故, 及时与信号工联系,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立即赶赴现场,仔细检查。 把钩工上岗期间必须忠于职守,对不符合提升规定要求的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严禁摘挂钩工进行提升作业。 未按上述要求作业的,每次罚款 100 元。 第三十条 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复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摘钩处理。 严禁生拉硬拽。 22 第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长度超过 500 米、坡度在 20176。 以下;掘进工作面长度超过 300 米、坡度在 20176。 以下;采掘开及其它轨道使用 3台及以上小绞车分段运输的,应采用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 第三十二条 矿车的管理 矿车(包括材料车)管理要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 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实行帐、卡、物、牌板相对照,统一由矿车管理人员负责。 对矿车的检查检修要有详细记录,检修记录报机电运输科。 由井口把钩工负责,发现不完好矿车做上记号,在地面检修场地挑出,不准继续运行。 井口把钩人员发现不完好矿车要停止下井。 挑出送到检修地点,进行修复。 严格对矿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人车、材料车、平板车、架货车等参照矿车的的检修制度进行检修。 定期检查分为日检和月检。 日检内容有: ( 1)钉、螺栓 、销子、垫圈、油堵及开口销是否齐全、完整、紧固。 运输队负责矿车的使用、维护、完好等工作。 并负责矿车的中小修理(包括矿车车箱变形的整形、局部补漏、更换轴承、碰头整形等)。 ( 2)碰头:橡胶碰头要有足够的弹性。 ( 3)车厢上对角长度误差不大于 35mm,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 50mm,无破洞。 ( 4)底盘:是否变形、扭曲、缺油等,车轮应无旷动。 月检内容有: ( 1)检查车轮旷量,转动是否灵活,磨损是否超限。 23 ( 2)检查车辆磨损情况,车轴弯曲情况。 ( 3)对碰头、插销、车厢底盘及轮对变形情况检查。 定期检修内容: ( 1)对矿车全部铆钉(损坏和松动的)、螺栓、销子、垫圈、油堵等进行检修。 ( 2)校正变形的车厢,并焊补漏洞和破裂车缝。 ( 3)更换不转动的车轮及损坏的碰头。 ( 4)轮轴组与车架固定点上挡箍与轴座的间隙不大于 5mm,两轴垂直于车架纵向中心线,其平行度偏差不大于轴距 %。 ( 5)检修磨损的车轴轴颈和弯曲的车轴,其弯曲度不超过 ,修复后的车辆最大弯曲不得超过 1mm。 ( 6)车厢底盘与车厢中心线在车辆两端偏差不得超过 15mm,大修后不大于 8mm。 需报废大修的矿车下道前,运输队必须通知机电运输科、 调度室进行鉴定,不经鉴定而私自下道,对运输队一辆车罚款 50 元。 下道矿车应保证零部件齐全,缺少部件按缺件原值罚款。 矿车因检修需下道的,修理期限为三天,(以当天检查发现为准)超过期限的每天每辆罚款 50元。 因 车体碰坏而损坏的矿车,运输队要将责任单位报机电运输科。 由机电运输科对责任单位进行按原值处罚。 否则 ,损坏的矿车对运输队每辆罚款 1000 元。 运输队要建立《矿车维护记录》,记录上要将每天检修数量、编号、检修部位、检修人等记录清楚。 矿车轮对加油要求:新矿车半年内加油一遍,以后每三个月加油一遍,矿车 加油要有专门的记录。 所有记录应认真填写,填写不认真和实际不符的每次罚款 20 元。 24 1人车的检查,要有专人检查、专用记录、编号管理。 第三十三条 现场检查达不到要求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车辆橡胶碰头不起作用,每个罚款 50 元。 车辆缺橡胶碰头,每个罚款 100元。 车辆缺碰头固定销,每个罚款 50 元。 车辆铁碰头变形严重,每个罚款 50元。 车辆销子座掉,每个罚款 50元。 矿车车轮缺盖,每个罚款 50元。 矿车车轮盖缺螺栓,每个罚款 50 元。 矿车车轮变形严重,每个罚款 100 元。 矿车箱体变形严重,每个罚款 100 元。 矿车箱体烂大洞一处不修补,每个罚款 100 元。 1矿车车轮不转,每个罚款 50 元。 1矿车轮缺油,每个罚款 50 元。 1人车缺安全链,每个罚款 100 元。 1人车缺少车座,每个罚款 100 元。 1人车缺少靠背,每个罚款 100 元。 第六章 架空乘人索道部分 第一条 架空乘人索道运行管理规定 架空乘人索道的运行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行。 每天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检修情况认真填入记录。 否则,一次未按规定执行的罚款 50元。 人员乘坐架空索道时,应在上下人的区域乘座,并按照规定慢上、慢下,索道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严禁手扶牵引钢丝绳,严禁触及临近的任何物体,严禁乘坐乘人架空索道时用手牵拉任何物体。 25 否则,一次未按规定执行的罚款 50元。 严禁携带超过 米以上的长物件或超过 10Kg 以上的重物乘坐架空索道。 否则,一次未按规定执行的罚款 50 元。 严禁用乘人架空索道运送设备、配件、材料等。 否则,一次未按规定执行的罚款 100 元。 严禁在乘人架空索道内乱扔杂物,严禁损坏、盗窃乘人架空索道内的任何设施。 否则,罚款 100 元。 乘坐乘人架空索道的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乘坐,严禁乱挤、乱抢座位及打闹行为。 否则,一次未按规定执行的罚款 50元。 运行中发现紧急情况时,可使用急停装置,急停后,必须向乘人架空索道的管理人员说明原因;正常情况,严禁使用急停装置。 否则,一次未按规定执行的罚款 100元。 人员乘坐架空乘人索道前,要沿规定的通道进入乘坐区,乘坐时要注意安全,要先用手抓住乘人座椅的扶手,然后再跨座到座椅上,最后将脚踏上脚踏横梁。 否则,一次未按规定执行的罚款 50元。 索道运行中,人员要坐 稳,不得引起吊杆严重摆动,中途如遇突然停车,乘坐人员要下车等待或沿行人阶梯上下。 乘人架空索道运转稳定后,方可再次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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