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考试重点复习资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商品的过程中,一定要先确定它的类,其次是章,再确定它的 1 级子目、 2级子目,依次类推。 ※注意同一数级的子目才能进行比较。 ※要先判断它的一级子目。 再到二级子目,依次类推。 在商品名称前面都有一个横杠, “—”表示 1 级子目 “— —”表示 2 级子目, “— — —”表示 3 级子目, “— — — —”表示 4 级子目。 在查找商品的过程中,一定要先确定它的类,其次是章,再确定它的 1 级子目、 2级子目,依次类推。 例:流动马戏团演出的大象 第一步,先根据其中心词,确定要查找的商品是大象,大象是活动物,根据目录中的标题初步判断归第一类第一章。 接下来,查阅类注、章注。 (在第一章章注三,可以看到,第一章不包括 的活动物。 指的是流动马戏团、流动动物园)。 根据章注意就可以知道,本题不能归入第一章,而是归入第 95 章。 第一节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海关合作理事会 1983 年通过《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或 HS。 《协调制度》分为 21 类 97 章。 从类来看,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分类。 从章来看,基本按照商品的自然属性或功能、用途来划分。 从品目的排列看,一般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 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 第二节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我国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和四级子目) ,分别编制出《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 《进出口税则 》中商品的号列称为税号,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 《统计商品目录》中为了统计需要,列出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第 22 类,22 类分为第 98 章、 99 章。 《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 6 位数,而我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编码为 8 位数,其中第 8 位就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 (新增内容) 一、归类的依据 (重要考点) 《进出口税则》 《商品及品目注释》 《本国子目注释》 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 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海关总署发布的 商品归类决定 二 、归类的申报要求 海关总署制定了《规范申报目录》,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规范申报目录》按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品目顺序编写的,并根据需要在品目级和子目级列出了申报要素。 在报关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对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三、归类的修改 海关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名称编码不正确的,按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根据《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 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四、预归类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 45 日 前,向直属海关 申请就其拟进口的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一)预归类申请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 申请表 ”向 直属海关 提出申请。 (二)预归类受理和预归类决定 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制发“预归类决定书”。 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三)“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 申请人在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 动向主管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五、其他(了解) 第四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六条规则) 规则一 (原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规则一: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例如说,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按标题,它应该包括,所有的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但第一类中,根据章注,就可以知道,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不包括在 第一类里面。 所以说“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在第一章章注中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 的动物,不包括品目 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 那么 的动物、 的培养微生物,就不能归入本章。 所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 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 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五、六来归类。 例: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有: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 它们的优先顺序是: A、子目注释 — 章注 — 类注 — 归类总则 B、归类总则 — 类注 — 章注 — 子目注释 C、类注 — 章注 — 子目注释 — 归类总则 D、章注 — 子目注释 — 类注 — 归类总则 答案: A 规则二 (原文): (一 )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 不完整品 或 未制成品 ,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 完整品或制成品 的 基本特征 ;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 未组装件 或 拆散件。 (二 )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 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解释规则二(一) 规则二(一)规定税目条文不仅仅限于税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不完整品(缺少非关键部分,不完整) 例如:缺少门、未安座位等的汽车仍然按汽车归类。 缺少键盘的便携式计算机按便携式计算机归类。 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 才成为制成品) 例如: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棉布 需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零件使用的齿轮的毛坯 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例如:实际业务中庞大的或易碎的货物:例如多功位组合机床、桥架、灯具、照明设备等通常都是未组装或拆散开的,通过简单组装即可装配起来。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按制成品归类。 单选题: 对商品进行归类时,品目条文所列的商品,应包括该项商品的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进口或出口时,这些非完成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 )。 A、基本功能 B、相同用途 C、基本特征 D、核心组成部件 答案: C ※规则二 (一 )不适用于第一类到第六类的商品。 ※而且是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的时候,才能够运用规则二。 ★解释规则二(二) 规则二(二),是关于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 规定税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例 1:天然软木制成,外层包纱布的热水瓶塞子。 热水瓶塞子虽然 包了纱布,但是并没有改变这个瓶塞是软木的基本特征,因此还是归入 的品目。 例 2:鲜牛奶里加糖了,但并没有改变鲜牛奶的基本特征和性质,仍然按牛奶来归类,“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规则二第二款还有一个含义即:如果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或者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原文):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 )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 )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 )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 )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 )或 (二 )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解释规则三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但是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简称“具体列名”原则)。 列出品名的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 例:塑料碗就比塑料制品更为具体。 (二 )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 )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基本特征”原则) 例:“碗装的方便面,由面饼、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 ”, 在这个商品中,就属于混合物,由于面饼构成了这个商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该按面归类。 例:一套成套的理发工具,由一个 电动 理发推子、一把木梳、一把剪刀、一把刷子组成,装于一只塑料盒中 查阅类、章注释,并无提到这类商品的具体列名,因此根据规则三(二),在这个商品中最具有主要特征的货品是电动理发推子和剪子,所以应该归入。 例:成套的理发工具,由一个 手动 的理发推剪、一把木梳、一把剪刀、一把刷子组成,装于一只塑料盒中( 2020 年) 查阅类、章注释,并无提到这类商品的具体列名,因此根据 规则三(二),在这个商品中最具有主要特征的货品是手动理发推子和剪子,所以应该归入。 (三 )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 )(二 )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从后归类”原则) 例:“由 200 克巧克力糖果和 200 克的奶糖混和而成的一袋 400 克的糖果”,由于其中奶糖和和巧克力糖果的含量相等,“基本特征”无法确定,因此应从后归类,奶糖是归入 1704,巧克力糖果是归入 1806,那么就归入后一个税目 1806。 ★在运用规则三时同学们要注意地方: 只有规则一和规则二都不能用的时 候才用规则三。 例:“豆油 70%、花生油 20%、橄榄油 10%的混合食用油”在这里同学们不能因为他是混合物,而且豆油的含量最大,构成基本特征,从而运用规则三(二)款将其按豆油归类。 这是错误的,根据规则一,归类的法律依据是税目条文,因此根据 的商品名称包括“各种动、植物油混合而成的食用油”,而在本道题,题目说的是 混合食用油 ,因此先适用规则一,归入品目 判断题: 当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 “从后归类 ”的原则归类。 答案:错 规则三(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参见教材 P190) ( 1)归入不同品目号的货品组成 ( 2)用途上相互补充、配合使用 ( 3)零售包装 多选题: 下列货品属于 HS 归类总规则中所规定的 “零售的成套货品 ”的是: A、一个礼盒,内有咖啡一瓶、咖啡伴侣一瓶、塑料杯子两只 , o:p B、一个礼盒,内有一 瓶白兰地酒、一只打火机 C、一个礼盒,内有一包巧克力、一个塑料玩具 D、一碗方便面,内有一块面饼、两包调味品、一把塑料小叉 答案: AD。 解释: BC 不符合:用途上相互补充、配合使用。 不能按成套货品来归类,分开归类。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最相类似原则) 单选题: 在进行商品税则归类时,对看起来可归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税号的商品,在税目条文和注释均无规定时,其归类次序为: 、最相类似、具体列名、从后归类 、基本特征、从后归类、最相类似 、具体列名、从后归类、基本特征 、最相类似、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答案: B 规则五 (原文):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 )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仪器、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样归类。 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 )除规则五 (一 )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中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 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 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解释规则五(一) 规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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