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幕墙施工合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总 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总包人有关损失。 11 1总包合同解除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总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因本合同第 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 如本合同第 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在本合同第 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总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 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总包人,由总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转包与再分包 除 款规定的情况外, 分包人不得将其总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总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分包人将其总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 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人经总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开工与延期开工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5 天,以书面形式向总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 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总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总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 工日期。 总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 1工期延误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发包人、总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1)总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 2)发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 3)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4)发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 6)不可抗力的原因; (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总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应在 款约定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暂停施工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总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 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工程竣工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3 四、质量与安全 1质量检查与验收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 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总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总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总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总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安全施工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 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总包人承担。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总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总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 1)固定价格。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14 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2)可调价格。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成本加酬金。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分包人应当在 款情况发生后 10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人,总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 总包人收到通知后 10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 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工程量的确认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总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总包人接到报告后 7 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 总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 24 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总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总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 7 天 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 8 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总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总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总包人不予计量。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总包人不予计量。 2合同价款的支付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总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15 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0 天内,总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总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总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总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总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总包人承担违约 责任。 六、工程变更 2工程变更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 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总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 2)除上述( 1)项以外的总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总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 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 项目经理应在 24 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 理意见。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1 天内向总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总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1 天内不向总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总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7 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16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竣工验收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总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 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总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3 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总包人进行验收。 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总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总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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