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四)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 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有关行政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 39 人的事故,按以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对事故单位每死亡一人扣罚工资总额 20 万元,每重伤一人扣罚 10 万元; (二)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四)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有关行政分管 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处理由公司认定并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电力生产人身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扣罚工资总额 10 万元。 第二十条 发生非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按以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对事故单位每死亡一人扣罚工资总额 10 万元,每重伤一人扣罚 5 万元; (二)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四)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有关行政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电厂)的临时工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按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承包方负主要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对发包方按本规定第二十条处理;分公司(电厂)所属检修公司或主办挂靠的多经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对分公司(电厂)按本规定二十条处理;分公司(电厂)建设项目中发生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对建设单位参照本规定二十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电厂)一年内发生 2 次人身 死亡事故(不论是否本企业职工),或发生 2 次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对安全第一责任人、有关行政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对领 HZD108SC19 4 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党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的行政同级人员,执行同奖同罚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发生特大事故、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人身死亡事故、一次事故重伤达三人及以上的群伤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性事故,分公司(电厂)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分管副职在事故发生后两周内,应到公司专题汇报, 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本章涉及的事故非主要责任单位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并适当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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