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知识题库-煤矿特别规定知识竞赛复习题(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矿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本文档是纯 word 文档,可以任您自由编辑修改,下载后双击页眉页脚后可用 delete 键删除, 网友(洪枫)为您奉献, : 332985688, 主页 本文档是纯 word 文档,可以任您自由编辑修改,下载 后双击页眉页脚后可用 delete 键删除, 网友(洪枫)为您奉献, : 332985688, 主页 11 罚款。 4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哪些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答: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4煤矿安 全生产隐患怎样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 答: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整改项目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 煤矿企业自检合格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 书面恢复 本文来自 : 中 国 煤矿 安 全生 产 网 () 详 细出 处 参考 : 生产的申请。 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 50、煤矿企业应当以哪一级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什么责任。 答:煤矿企业应当以矿或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或井主 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5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应当符合煤矿取得各种证照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对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如何处理。 答: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5哪些煤矿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答:凡属于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明停暗开或 “ 停而不整 ” 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5煤矿安全培训的任务是什么。 答: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增强职工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本文档是纯 word 文档,可以任您自由编辑修改,下载后双击页眉页脚后可用 delete 键删除, 网友(洪枫)为您奉献, : 332985688, 主页 本文档是纯 word 文档,可以任您自由编辑修改,下载 后双击页眉页脚后可用 delete 键删除, 网友(洪枫)为您奉献, : 332985688, 主页 12 意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5煤矿安全培训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属地管理,企业负责;按需施教,保证质量;考培分离,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全员培训。 5矿长资格证与矿长安全资格证有什么区别。 答:颁发部门不同,矿长资格证 由省经贸委颁发,矿长安全资格证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 培训内容不同,矿长资格证侧重于培训经营管理知识,矿长安全资格证侧重于培训安全管理知识。 培训机构不同,矿长资格证由经贸委指定培训机构培训,矿长安全资格证必须在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 5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5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应对其实施什么处罚。 答: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有何要求。 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0、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如何审核。 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 6 年,每 2 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 1 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 6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培训学时上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 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 4 个月 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本文档是纯 word 文档,可以任您自由编辑修改,下载后双击页眉页脚后可用 delete 键删除, 网友(洪枫)为您奉献, : 332985688, 主页 本文档是纯 word 文档,可以任您自由编辑修改,下载 后双击页眉页脚后可用 delete 键删除, 网友(洪枫)为您奉献, : 332985688, 主页 13 20 学时。 6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 6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是什么。 答: ⑴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⑵ 矿井概况、工种环境及井下危 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危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即强制性标准; ⑶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和义务与权利; ⑷ 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⑸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⑹ 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⑺ 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⑻ 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 本文来自 : 中 国 煤矿 安 全生 产 网 () 详 细出 处 参考 : 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⑼ 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指示和技能。 6煤矿井下作业主要有哪些特殊工种。 答:主要有安全检查作业、爆破作业、提升运输作业、电工作业、采掘作业、通风作业、救护作业等 17类。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对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方面检查 的内容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记录、档案;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等。 6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 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本文档是纯 word 文档,可以任您自由编辑修改,下载后双击页眉页脚后可用 delete 键删除, 网友(洪枫)为您奉献, : 332985688, 主页 本文档是纯 word 文档,可以任您自由编辑修改,下载 后双击页眉页脚后可用 delete 键删除, 网友(洪枫)为您奉献, : 332985688, 主页 14 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 1 个月内 3 次或者 3 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6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中的责任。 答: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6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如何处理。 答:由颁 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制定《江苏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提高企业领导的安全意识 ,落实企业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 ,强化企业领导 “ 解决问题在井下 ,工作重点在现场 ” 的工作制度。 7《江苏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对江苏煤炭企业领导干部下井考核的人员是哪些。 答 :各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局)领导、副总工程师;企业机关各有关安全生产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各生产矿井(基建)副总工程师以上的领导。 7《江苏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对各级领导每月深入井下是如何规定的。 答: ⑴ 集团公司(局)正职领导不得低于 2 次 /月;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领导不得低于 4 次 /月;副总工程师不得低于 5 次 /月。 本文档是纯 word 文档,可以任您自由编辑修改,下载后双击页眉页脚后可用 delete 键删除, 网友(洪枫)为您奉献, : 332985688, 主页 本文档是纯 word 文档,可以任您自由编辑修改,下载 后双击页眉页脚后可用 delete 键删除, 网友(洪枫)为您奉献, : 332985688, 主页 15 ⑵ 企业机关各生产业务处(部)室、安监部门正职领导不得低于 6 次 /月,副职领导不得低于 8 次 /月。 ⑶ 各生产矿井(基建)正职领导不得低 于 6 次 /月;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领导、副总工程师不得低于 10 次 /月。 ⑷ 各生产矿井领导要有中、夜班下井要求,具体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⑸ 其他人员由集团公司(局)、煤矿自行决定。 7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 3 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7《特别规定》要求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哪些规定内容。 答:职工的权利、 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7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怎么办。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7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哪些部门举报。 答: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 行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本文来自 : 中 国 煤矿 安 全生 产 网 () 详 细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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