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泉路沙河服装批发市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施工监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应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26 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 5章《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并推荐综合得分 由高到低 排序前 2名作为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 28.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定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29.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 (项目 )工程的监理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 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0.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 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尽管有本须知第 款的规定,但是招标人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书,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书,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1.中标通知书 评标结果得出后,中标结果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天。 中标通知书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并由招标人颁发。 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24小 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 监理招标文件 10 3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合同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款的规定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使用的投标人名称、银行名称和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33.履约保证金 : 无 34.预付款银行保函 : 无 35.合同生效 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合同正式生效。 36.其它费用 中标人应按招标人通知规定的日期及穗价函 [1990]59 号文件的规定,向广 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 ‰。 37.腐败与敲诈行为 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中标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采购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公职人员工作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 获得利益的行为。 如果认定被推荐的中标人在该合同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拒绝该授标建议。 监理招标文件 11 第 2 章 监理合同 监理招标文件 12 目 录 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四部分 特殊条件 第五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 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 2 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附件 3 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附件 4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附件 5 本项目的监理组织机 构 附件 6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 附件 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一般监理人员汇总表 附件 8 拟投入本项目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监理招标文件 13 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委托人委托 (以下简称“ 监理 人”)为本工程的建设 监理 方,履行对本工程的建设 监理 职能。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 “ 本工程 ”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 如下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知书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 监理期限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员进场之日起计,至完成竣工结算及保修期结束之日止。 监理招标文件 14 本合同 正本 一式 三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执 二 份,监理人执 一 份。 副本 十二 份 ,委托人执 九 份,监理人执 三 份。 委托人:( 盖公 章) 监理人:( 盖公 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监理招标文件 15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 1) “ 工程 ” 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 2) “ 委托人 ” 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3) “ 监理人 ” 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4) “ 监理机构 ” 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 5) “ 总监理工程师 ” 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 6) “ 承包人 ” 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 7) “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 ( 8) “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 ” 是指: ①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 9) “ 工程监 理的额外工作 ” 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 10) “ 日 ” 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 11) “ 月 ” 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 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监理招标文件 16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 件 约定的 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 件 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 2)提供与本 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 =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 设施原值 +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监理招标文件 17 (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 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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