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二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人数和参加笔试考试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 1∶ 3。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甲、乙、丙 3 个等次。 甲种考试 适用于录用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副主任科员以上公务员的考试。 乙种考试适用于录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科员公务员的考试。 丙种考试适用于录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员和乡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考试。 第二十九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公共科目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专业科目由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或批准。 通过国家级考试,取得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免试相应专业科目。 第三十条 笔试由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命题。 笔试命题应当秘密进行。 每次笔试可以命制 A、 B 两种试题。 笔试试卷的制卷、装封及传递应当按有关规定秘密进行,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每个考点设主考 2 一 3 人;每个考场设监考员 2 一 3 人。 每科考试结束时,监考员应当按规定将试卷密封装订,并由考点主考验收封存。 第三十二条 笔试阅卷应当集中进行。 除机器阅卷外,手工阅 卷应当采取流水作业法。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的监考、阅卷及阅卷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阅卷结束后,专人拆封试卷,由 3 人一组同时进行登记分数工作。 第三十五条 笔试入围分数线,由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笔试总体水平和录取公务员的比例确定。 第三十六条 笔试成绩及名次应当张榜公布。 参加面试人员由用人单位通知参加面试。 第三十七条 应试者对其成绩有疑问的,应当允许查分。 对确因机器失灵、阅卷、登分、统 分、漏评造成应试者成绩失真的,应当由人事部门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人数与参加面试人数的比例:录用人数 10人以上的为 1∶ 2,录用人数 9 人以下的为 1∶ 3。 面试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面试考官和用人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的面试小组负责。 面试小组由 5 一 7 名成员组成,另设一名记录员。 面试应当聘请同级监察部门 1 一 2 名人员担任监督员。 第三十九条 面试应当包括基本素质、一般能力、专业技能等内容。 第四十条 面试题本的通用部分由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确定,专 业部分由用人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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