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真题讲解(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一个阶段,是在会计机构内部进行的自我检查与审核,稽核人员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领导下工作,因此,内部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 内部审计是本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立审计机构,由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对本单位的行政领导人或者监督机构负责的。 考点三、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指从事代理 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业务范围 (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的义务 (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 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考点四、会计从业资格 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适用范围 (会计主管人员); ; ; 、基金核算; 、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 ; ;。 报名条 件 5 年 一是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 年内(含 5 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终生 二是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全国有效,属地管理 上岗注册登记 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 90 日内 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 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 6 个月的 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调转登记 ――― 90 日内 ( 1)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 ( 2)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 变更登记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因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等资格发生变更,导致与原登记信息不同时,应及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考点五、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对象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初级中级高级) 注意:非参加会计工作 特点 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 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继续教育的内容 ( 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 ( 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 ( 3)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能; ( 4)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 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24 小时。 登记管理 90 日内 考点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 定义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 级别 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定义 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它与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职务是不同的概念。 级别 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分别对应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 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 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管理 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 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考点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 ; 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涉及款项或者财物的收付、结算以及登记工作,必须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 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 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所以,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 任; 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3 年。 考点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法规定: “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交接的范围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交接的程序 移交点收―――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 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专人负责监交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 (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 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交接后的相关事宜 (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 2)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存档一份。 ( 3)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前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 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贯性。 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考点一、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行为 ; ; 、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定的行为; ; ; ;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 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 20xx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考点二、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二)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 1)通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行政处分 属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 1)授意 —— 暗示;指使 —— 明示;强令 —— 强迫。 ( 2)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 5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三年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 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考点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非现金结算 (一) 支付结算的概念 狭义:无现金 票据结算方式 支票、本票和汇票 非票据结算方式 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和信用卡 (二)特征 ;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 ; ;。 考点二、支付结算的原则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原则 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 银行不垫款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原则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守法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考点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 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金额中文大写 字体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真题讲解(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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