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以及考试题库(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 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 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对 严重违反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的财务收支,应当向 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 报告。 (四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 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 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对 违反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规 定 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发现会计 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 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 单位负责人 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五 )单位内部会计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 购与付款 、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与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的 方法 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 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不相容职务, 是指不能同时由一人兼任的职务, 它主要包括 :出纳与记账、业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业务审批、业务审批与记账、财物保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财物保管、业务操作与业务复核等。 内部控制 应遵循的原则 有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 则、适应性原则和成本 9 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 构 成要素 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内部监督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 财政和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 等部 门监督检查。 (一 )财政部门监督 我国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是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 内容 : 1) .对单位依法 设置会计账簿 的检查。 2) .对单位 会计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 .对单位 会计核算 情况的检查。 4) .对单位会汁人员 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 的检查。 5) . 财政部门有权对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 检查的形式 1.对 单位遵守 《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情况进行 全面 检查; 2.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 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3.对有 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二)其他部门监督 : 审计、税务、 人民 银行、证券监 管、保险监管 等部门 实施监督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检举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 (一 )检举。 任何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 收到检举的部门 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立即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 (二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注册会 计师, 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由 所在地的 省级财政部门 批准。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业务范围 主要包括: ( 1)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 》承办的 审计业务。 其具体包括: 审查企业 财务会计报告 ,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 验资报告 ;办理企业 合并、分立、清算 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 审计业务。 ( 2) .会计 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 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 不实或者不当 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 不提供 有关会计资 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 他 不合理 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三 )注册会计师审计 与 内部审计的关系 联系:首先,两者在 审计内容、审计方法 、 工作上 具有一致性。 区别: 两者的审计 目标不同 ; 两者的审计 独立性不同 ; 两者的审计 职责和作用 不同 ; 两者 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 不同 ; 两者遵循的 审计标准不同 ; 两者 审计的时间 不同 (四 )财政部门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国务院 财政部门和省 级 财政 部门 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是 对社会监督的一种再监督。 财政部门 再监督的重点内容 10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未保持设立条件的 ; (3)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示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四、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关系 (一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 联系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政府监督、社会监督有效进行的基础; 2.政府监督、社会监督是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一种再 监督; 3. 政府监督是社会监督有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二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 区别 1.监督的 主体 不同 ; 2.监督的 性质 不同 ; 3.监督的 时间 不同 ; 4.监督的 内容 不同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重点 掌握内容: 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代理记账、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的任职资格、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职务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 根据会计业务 的需 要, 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 设置会计人 员 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景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 业务的中介机构 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 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单位规模的 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 ,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 中介机构。 财政部 发布 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机构 设置的条件 、代理记账的 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 关系、 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 道德准则 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 )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申请设立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 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 县级 以上人民政 府 财政部门 (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批准,并 领取 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 代理记账许可 证书。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 3名以上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 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 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 场所 ; 4.有健全的 代理记账业务 规范 和财务会计管理 制度。 (二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供的 证明材料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 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 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三 )代理记账的 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进行会计核算 ,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11 2.对外 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 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 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 其他 会计 业务。 (不能从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四 )委托代理记账的 委托人的义务 1.应当 填制或者取得 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规定的 原始凭证 ;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 日常货币的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 提供 真实、完整的 原始凭证 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更正、补 充的原始凭证 ,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 记 账业务 ,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 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 不当 的会计处理,提供 不实 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 不符 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 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 处理原则问题 应当予以解释。 (六 )法律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 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 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 会计人员 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任用会计人 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 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 出纳 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 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四 、 会计机构 应当建立 内部稽核 制度。 (重点是和内部审计的区别) 内部稽核制度的 主要内容 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 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 内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内部审计制度 ,稽核是会 计工作流程中的一个阶段,是在 会计机构内部 进行的自我检查与审核, 稽核人员是会计人员。 内部审计 是本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 设立审计机构,由审计人员 对本单位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 五 、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制度 (一) 岗位设置的原则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内部牵制制度 ,是指凡涉及款项或者财物的收付、结算以及登记工作,必须 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以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 根据规定,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 建立 岗位责任制 . (二)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 (1)总 会计师 (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 )岗位; (2)会 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岗位; (3)出纳岗位; (4)稽核岗位; (5)资本、 基金核算岗位; (6)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7)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 算、财务成 果核算岗位; (8)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9)总账岗位; (10)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11)会计电算化 12 岗位; (12)会计档案管理 岗位等。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 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 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 (银 )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 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六 、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交接的范围 : 调动工作 、 离职 、 临时离职 、 因病不能工作 、 恢复工作 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移交 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 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 实性 承担法律责任。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 可由移交人员 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但 委托人 应当对。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以及考试题库(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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