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真实、有效、齐全 的申报材料( 详见附件 二)。 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 (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 )。 报价人提交的药品名称一律使用其通用名。 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和标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和标示单位。 资质证明材料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投标 产品 报价 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 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且不得高于扣除 15%加成率后的物价部门零售指导价、不得高于省采购参考价。 药品企业不得串通报价和恶意竞争。 投标产品 报价,除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同厂 家同通用名同质量类型药品之间,不得出现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价格倒挂,如有倒挂将作调平处理。 同生产企业药品原则上只由一个被授权人参与申报。 三、 投标材料修改和撤回 5 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也不得撤销报名。 四 、申报材料澄清 采购工作机构对申报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有权要求 投标人 作必要的澄清。 投标人 有义务对有关内容作出书面解答。 五、投标 材料审核和公示 审核原则 : 投标人及产品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均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政府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作为参考,若信息存在差异,需提供有关原件进行核对。 省药招办 会同物价、工商、药监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投标 材料及初审复审结果等进行抽查复核和审定。 投标 材料审核结果,在 省采购平台 公示,并报省药招办备案 ,报价人若有疑问或申诉、澄清的可在 规定时间内 向采购中心或监督部门书面反映。 在评标过程及采购周期内,若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材料不合法、不真实或其它不良行为,立即停止评标或终止采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投标人责任。 第四章 招标药品评价 体系 一、 评 标药品分类 依据 我省新农合和医保 目录,参照国家药典、 SFDA药品批件等确定的 药品第一适应症及功能主治,将药品分成以下 5类。 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病药; 6 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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