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范文实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业监理业务。 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 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业主在约定期限内未行使其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 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末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 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6 第四十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 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后其所需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具体奖励方法参见 专用条件。 )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 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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